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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行业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规范 - 深圳市汽车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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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行业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规范 - 深圳市汽车经销商 ...深圳市汽车行业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规范 - 深圳市汽车经销商 ... 深圳市汽车经销行业 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 管理总则 二、 办理细则 三、 使用细则 四、 处罚细则 五、 遗失补办 六、 备案制度 一、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指导下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所有使用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的企业必须遵守此管理规范,并严格按照规定施行。 第三条:禁止任何使用企业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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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汽车行业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 - 深圳市汽车经销商 ... 深圳市汽车经销行业 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 管理总则 二、 办理细则 三、 使用细则 四、 处罚细则 五、 遗失补办 六、 备案 一、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指导下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所有使用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的企业必须遵守此管理规范,并严格按照规定施行。 第三条:禁止任何使用企业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行业声誉。 二、企业办理细则 第四条:办理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的企业必须为深圳地区经营合法的厂家品牌授权经销商或者获得深圳市工商局核发进口资质证明书的进口贸易公司。 第五条:企业必须向办理部门备案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管理责任人及办理人,办理部门只受理使用企业备案责任人、办理人相关业务,备案责任人行使企业权利义务,所发生一切责任均视为企业责任。 第六条:电子信息卡(又称IC卡)、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办理地点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华南服务站”、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华南汽车展场。 第七条:企业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申请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业务,并出具受理回执,合格资料五个工日内核发。如受理资料,出现未按规定使用、违章未处理、缺资料等情况,车管所退办处理,并出具退办凭证。 第八条:在车管所领取未售出新车临时专用号牌后携带号牌到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A) 领取与号牌相匹配的塑料放大号牌。 第九条:申请办理电子信息卡提交资料 1、企业提供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厂家与企业签订的品牌授权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办理#申请表#(交原件盖公章) 4、车管所统一格式的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商会网站可下载) 第十条:首次申请办理未售出新车临时移动专用号牌 1、电子信息卡 2、电子信息卡绑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联 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原件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复印件(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一百万元)。 3、企业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盖公章) 4、与汽车厂家签订的品牌授权书、销售或者工商局核发的进口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盖公章) 5、经营车型列表(企业打印列表加盖公章) 6、车管所统一格式的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商会网站可下载) 7、经办人身份证、非深户需提供居住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一条:办理到期更换的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 1、请于号牌到期前三个工作日至办理部门预约申请。 2、提供首次办理的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使用细则 第十二条:使用企业责任人必须承担临时号牌的企业管理责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严格按照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企业必须为每张新车专用临时号牌购买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强制保险; 第十四条:使用企业必须通过互联网上的《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预约管理系统》在使用专用号牌的前1天根据系统要求录入信息,要求录入的车辆信息必须与电子信息卡、专用临时号牌相互对应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使用企业工作人员在使用专用号牌驾驶车辆路时,需同时持有专用临时号牌、电子信息卡、车辆合格证或海关货物进口证明等相关登记资料,并在前、后挡风玻璃处按规定装贴专用临时号牌,否则将视同无牌车辆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企业不得将本单位的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转借给其它企业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企业不得将本单位的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配给其它类车型的车辆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交通损失及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仅限深圳地区使用,外地无效,若驶离深圳使用企业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条:使用企业必须及时在预约申报系统中查询临时号牌的违章信息,车管部门也会定期向各企业责任人发送手机短信的违法通知, 一旦发生违章必须及时处理。 四、处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使用企业不按照预约系统要求录入信息一次,暂停信息录入7天;一月内违规两次,暂停信息录入30天;一月内违规3次,取消其专用临时号牌及电子信息卡使用资格。所有违规均要收回电子信息卡及专用临时号牌,待解禁后方可领回电子信息卡及专用临时号牌。 第二十二条:使用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对未售出新车临时号牌预约基数较少,与实际车辆移动频次不符,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实属违规操作的,暂停办理临时号牌三个月,违规操作严重的,取消临时号牌及电子信息卡使用资格,收回电子信息卡及专用临时号牌,未预约上路的车辆,路面执勤交警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查处。 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必须于接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未及时处理的企业将暂停到期更换临时号牌,直至违章处理完毕后方可到公安交警部门续办临时号牌。 第二十四条:使用企业把本单位的专用临时号牌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专用临时号牌及电子信息卡使用资格,收回电子信息卡及专用临时号牌。 第二十五条:使用企业工作人员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同一专用临时号牌一个月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暂停信息录入30天,临时收回电子信息卡及专用临时号牌。连续3个月均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专 用临时号牌及电子信息卡使用资格,收回电子信息卡及专用临时号牌。 第二十六条:到期更换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的企业请于号牌到期前三个工日至公安交警部门预约申请办理,号牌到期不提交资料续办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企业暂停续办1个月,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企业将暂停办理3个月,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的企业将取消其使用资格,收回电子信息卡及专用临时号牌。 五、遗失补办 第二十七条:使用企业纸质号牌及塑胶放大号牌在使用中遗失的需及时向发放单位报备,发放单位将及时对遗失临时号牌进行注销处理,遗失单位提供资料重新申请补办新的临时号牌。 第二十八条:使用企业电子信息卡在使用中遗失的需及时向发放部门报备,发放单位将及时对遗失电子信息卡进行注销处理,需要向车管所提交资料重新申办电子信息卡,申请到新的电子信息卡后企业需将原电子信息卡上的配套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成新的卡片号码,并提交遗失声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企业必须及时在预约申报系统中查询临时号牌的违章信息,一旦发生违章信息需及时处理方可补办。 六、备案制度 第三十条:深圳市未售出新车临时专用号牌采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车管所委托单位汽车商会 报备未售出新车临时专用号牌企业责任人及办理人,车管所只受理备案责任人及办理人办理业务,其它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责任人行使企业的权利义务,具体负责管理企业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的所有事项,附有监督管理责任,所有相关活动有义务参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办理人主要负责未售出新车专用临时号牌的具体业务办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更换备案专用号牌责任人及办理人时,需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车管所委托单位汽车商会提出申请,并重新填表盖章备案企业人员名单,商会受理名单后将上报车管所更新,七个工作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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