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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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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录[隐藏] 对“起征点”的误解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来 第一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 个税起征点的思考 对“起征点”的误解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来 第一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 个税起征点的思考 [] “” “”“”“” “” 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 中的一些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 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 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目录[隐藏] 对“起征点”的误解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来 第一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 个税起征点的思考 对“起征点”的误解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来 第一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 个税起征点的思考 [] “” “”“”“” “” 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 中的一些。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 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 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从征税对象 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你当月工资是2001,如果是免征额,2000 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块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税,超出 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 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 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 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 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结束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 惯例的轨道。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决通过关于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定为1600元是 (1)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 盖的。按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支出标准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当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担三口人生活就会出现问题,这是税 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2)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这种实 际情况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人数减少了,中低收入者 的纳税额也减少了很多。总的来说,考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 额来说都是这样的。 (3)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问题,目前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按照现在的规定是 给地方,主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因此,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 如果减收以后,就要按照制度规定,必须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 政承受是一个问题,另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说,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可能就会 稍微减弱一些。 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 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 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 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 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 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 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2009年2月8日,财税专家刘隆亨透露,原将个税起征点调为2500元标准,但因最近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要调至3000元~3500元。 [] 政策的修订和出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物价上涨情形下,有可能调整个税 起征点的步伐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而短时间内频繁调整起征点,其变革成本也 是惊人的。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1600元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 但在上海就变成了“人头税”。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这个 总体性问题应该优先于具体性问题。搞“一刀切”的起征点,无论数字本身被调到再高, 也难言公平。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2008年),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开枝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 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 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 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 体现。 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 同,不应有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 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这种征税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因为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 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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