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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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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中学教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将再审申请书(申诉状)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立案及应诉通知书和诉讼须知送达各方当事人,诉讼须知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承办人。 (三)认真审查原审案卷及申请再审(申诉)、抗诉材料,了解当事人...
[中学教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中学教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将再审申请书(申诉状)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立案及应诉通知书和诉讼须知送达各方当事人,诉讼须知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承办人。 (三)认真审查原审案卷及申请再审(申诉)、抗诉,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了解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再审案件,应做好阅卷笔录,合议庭成员可以交叉阅卷。阅卷笔录可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原判要点及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申请再审(申诉)、抗诉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的证据; 4(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3日前提出。 (五)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争议较大或合议庭认为必要的再审案件,可在答辩期届满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在卷,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再审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或出庭通知)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员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及开庭时间和地点。 (七)开好准备庭。承办人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针对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拟定庭审提纲。 二、开庭预备阶段 (一)书记员请诉讼参与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人庭,由诉讼参与人填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签到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收回开庭传票、开庭通知,并安排旁听人员就座。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就座。 (四)书记员向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并报告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五)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并审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定代表人核对其姓名、职务,法人核对其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年检情况,公民代理人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代理权限,代理律师核对其姓名、执业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权限。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对提出异议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宣布结果,并对未出庭人员情况作出处理。 (六)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及速录员名单。如有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宣布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抗诉案件,应宣布出庭检察人员名单。 (七)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申请再审人可以放弃或变更再审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再审请求。 5(各方当事人有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义务。 (八)审判长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问明理由,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休庭。 对院长担任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人笔录;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九)宣读(抗诉书)裁定书,并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收到。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应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有请求或需要说明的问题,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审判长主持法庭陈述和答辩。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然 后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就案件事实及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三)审判长根据申请再审理由与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各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对无争议的事实归纳确认后不再调查。 (四)审判长主持举证和质证。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的证据,并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答辩理由的证据,并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进行质证。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所有的证据,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由法庭提示外,都应当庭出示。对原审中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据视案件情况可逐项举证、质证,也可一并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无新的证据出示,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有误的,可由当事人根据原审在卷的证据进行说明,需要重新质证的,交由当事人宣读或出示。 (五)证人出 庭作证,在其进入法庭后,应查明证人的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陈述证言后,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发问,必要时法庭也可直接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告知证人应在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名,然后请证人退庭。 (六)法庭出示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七)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人宣读翻译文书。询问当事人对上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书是否有异议。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合议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九)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可允许各方当事人互相发问。 (十)由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向各方当事人发问。合议庭成员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应在庭上完成。 (十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应对有关事实和证据作一个总结。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在休庭(或闭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法庭辩论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审判长应提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各方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依照刚才各自提交法庭的证据以及原一、二审所查明的事实发表辩论意见。不要重复案件的事实过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插话、打断他人的发言。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未被认定的事实,法庭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根据情况限定各方每次发言的时间。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二)审判长主持法庭辩论。先由申请再审人发表辩论意见。再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作简要总结,各方当事人如无新的意见,应适时终止辩论。 出庭检察员不参加法庭辩论。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对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进行言语攻击的,法庭应予制止。 法庭辩论中如对某项事实需要重新调查的,可由审判长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三)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对抗诉案件,审判长可征询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有出庭意见需要发表。抗诉机关出庭人员认为庭审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结束后可以由其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五、调解和陈述最后意见阶段 (一)审判长分别询问申请再审人(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宣布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调解阶段结束。 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由各方表明自己的调解意见。调解可以“面对面”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原审判决即自动失效。 (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长宣布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最后意见。 六、评议和宣判阶段 (一)合议庭评议: 1(审判长主持评议。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分析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合议庭评议应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申请再审、提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 (合议庭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合议庭决议。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全面详细地 2 记录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少数意见应保留并记人合议结论。 (二)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法庭可以当庭宣判。审判长在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作简要总结后,作出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 (三)不作当庭宣判的,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评议,开庭后应及时进行。 (四)承办法官可根据合议庭决议写出再审案件审理报告。如果合议时有保留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将合议庭决议意见和保留意见分别写出。 (五)案件讨论决定后,应及时制作诉讼、裁判文书送审。制作再审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和要求书写,在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主文等方面,应当全面、正确执行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庭长、院长或者审判长收到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审签。 (六)择期另行宣判的,审判人员收到签发的裁判文书后,应在10日内打印并寄发或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应当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七)审判长宣布闭庭。在宣布闭庭前,应告知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5日内来本庭阅读法庭审理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也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2002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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