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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获支持 四部委推免限行免摇号

2017-11-26 5页 doc 17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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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获支持 四部委推免限行免摇号新能源车获支持 四部委推免限行免摇号 [汽车之家 行业] 据最新消息,11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积极研究针对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除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限制措施,并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扶持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据悉,自2009年1月四部委联合启动针对公共领域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项目以来,目前共有25个试点城市参与其中,混合动力汽车最高可获得5万...
新能源车获支持 四部委推免限行免摇号
新能源车获支持 四部委推免限行免摇号 [汽车之家 行业] 据最新消息,11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积极研究针对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除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限制措施,并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扶持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据悉,自2009年1月四部委联合启动针对公共领域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项目以来,目前共有25个试点城市参与其中,混合动力汽车最高可获得5万元补贴,纯电动汽车最高可获得6万元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最高可获得25万元补贴。 而去年针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目前已有北京等6个城市列入试点范围。私人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高可获5万元补贴,购买纯电动汽车最高可获得6万元补贴,再加上地方政府补贴,最高可获12万元补贴。(注:据国家出台的补贴政策规定,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只属于节能汽车,1.6L及以下车型可享受3000元的节能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属于新能源汽车,可根据相关规定分别最高享受5万元和6万元的新能源汽车补贴。) 尽管展开了如此声势浩大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补贴金额也相当诱人,但在公共领域内的示范推广却存在着补贴资金不到位,地方保护等一系列问。由于技术瓶颈仍然存在,缺乏配套设施和健全的商业模式等种种问题,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更是寥寥可数,在市场上甚至难以找到几款可购买的车型。 此次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较明确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制定针对个人的一系列鼓励政策,这对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化推广,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在私人用户中的普及有积极推动作用。(文/汽车之家 张蜜) 以下是全文: 财办建【2011】1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政府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 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试点组织工作。 (一)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试点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建立责任制,由专人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按照示范推广实施和年度,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力度,确保实现年度车辆推广目标。 (三)建立健全示范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四)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鼓励政策。在落实好中央试点政策的同时,要积极研究针对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除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限制措施,并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扶持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五)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个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在其住宅小区停车位或工作场所停车位配套建设充电桩,该类充电桩与新能源车辆的配比不得低于1:1;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此外,在政府机关和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适当设置专用停车位并配套充电桩;同时,城市要调配资源建设少而精且覆盖示范运行区域的快速充电网络。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汽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要严格执行充电接口、通信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最新颁布标准及时调整。 (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1年年底前各试点城市要主动清理已有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涉及外地产品在招投标、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等环节的歧视性政策要予以废止。试点城市要公开发布示范运行产品需求信息,采用招标方式,促进生产企业发挥技术、质量、价格、服务优势,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要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各类企事业和社会中介服务等多方面力量组成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联盟开展工作。 (八)加强示范运行的监控和评价。对示范运行车辆、动力电池和配套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规范数据档案管理,定期进行技术状态和运行效果评估。 (九)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对车辆生产企业或用户兑付补助资金,不得延误。积极落实地方财政相关配套资金,优化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充电设施和使用等环境建设。 (十)按时上报四部委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在月末结束5日内上报上个月示范运行相关数据;在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试点工作进展及问题建议;年度结束15日内上报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二、对示范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要抓住试点有利时机,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增强上下游配套能力,完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份额,尽快降低生产成本,加快产业化和市场化。 (一)整车企业要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的要求,组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申报和生产。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信息,如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一次充电续驶里程、混合动力汽车的节油率、动力电池的充电方式、时间、寿命等,以及上述产品的保修、保换条款,确保用户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三)整车企业要保证上市销售产品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等与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产品状态相一致。 (四)整车及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合理布局服务网络,信守产品保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五)整车或电池租赁企业要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制定相关的回收服务承诺,建立相应的处理能力。 (六)整车及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示范运行产品技术跟踪体系,建立产品运行数据库,掌握产品技术状态,及时做好技术改进工作。企业要加强产品标准的研究制定,要加强相关试验、研究能力建设。 三、试点工作的评估与考核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已进入新阶段,切实规范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示范的水平和质量,是今后试点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动态评估管理。定期对试点城市工作成效、年度计划执行、鼓励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市场开放、示范跟踪评价、科技创新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年度末,对各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对未能通过年终考评的试点城市,或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试点城市资格。 (二)加强对示范产品和企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定期进行市场销售量核查,对一年内未销售的产品,取消该目录。要对目录产品在试点城市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抽样测试,凡产品配置、技术状态与目录严重不符的,取消该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如清退目录产品达到50%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参与试点的资格。 (三)成立试点工作咨询督导专家组,负责对各试点城市示范推广工作进行咨询和检查督导。由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四部委和咨询督导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 (四)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四部委将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督查和服务。加强试点城市经验交流,组织试点城市与企业间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 相关阅读: 四部委颁布安全令 新能源车装监控装置 米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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