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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2017-10-17 9页 doc 24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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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一)申请资料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一)申请资料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具体资料包括: 1. 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一式四份; 3.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4.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帐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5.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8. 下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9.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1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下列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13.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提供以下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 14.企业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5.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应提供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16.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17.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理的批复; 1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期限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三)审批权限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包含金融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含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及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审批期限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下列证据: 5.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8.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9.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11. 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1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下列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13.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提供以下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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