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
第&/卷第
31,
菏泽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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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
蔺秋生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年(月!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请求权
。但是,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对基金请求权的性质及运作作出详细规定。实质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在请求权人范围和具体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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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式上均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救济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是指在建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条件下,由于一定情形的存在使得抢救等费用无法及时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享有的请求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者由死者家属享有的请求先行垫付死者丧葬费的请求权。
(二)基金的性质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建立起来的,用于抢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有身体伤害之人或支付死者丧葬费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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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于&’’)年(月!日起实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交法》引进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相应地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以便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有身体伤害的第三人能够予以更全面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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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但是,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谁享有对基金
的请求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在具体的案件中,有关当事人如何行使这种请求权,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应当如何对其进行救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对相关问
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基金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社会救助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我国也存在着许多的社会救助方式。例如,互助、救灾捐赠等,但这些救助方式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以往的各种社会救助方式不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制度。
现代社会,机动车不断增多,人们交通意识又相对淡薄,道路交通事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相应地,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也不断增多,对其抢救成为一项与社会公益紧密相关的事业。基于保护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需要,《交法》在制定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从而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请求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请求权(我们简称之为基金请求权)。
(一)基金请求权的概念
具有法定性;基金虽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保值增值,但其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抢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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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营利性,与通常所称的投资性基金不同;基金的筹集,虽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但它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同,后者是一种强制性的商业保险,而基金属于社会救助,保险公司只是代行者。
基金筹集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但是,随着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出台,基金的筹集应当有其它来源。至于财政资金可否成为基金的来源,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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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蔺秋生(!+##%),男,山东滨州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
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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