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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2017-09-19 3页 doc 19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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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管理规定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公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车间 第二章 发票的取得 第四条 所有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公司发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公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车间 第二章 发票的取得 第四条 所有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有发票清单的应附加盖供货企业票据印章的计算机打印清单。对不能提供购进物品合法票据,又无供货方随货销售清单的,应拒绝采购其物品。对虽有供货企业物品销售清单,但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应要求供货商由税务部门代其提供发票。 第五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六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 第七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按照报销流程签批,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要在此前进行报销以免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第八条 负责接受建筑业劳务的部门及人员,在进行招标并商谈合同的过程中,应认真核实提供劳务的纳税人资质。在核实资质后,签订劳务合同时,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不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则必须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方要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督促对方在劳务开始时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鉴于目前建筑业假发票、不合规发票泛滥成灾,为避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发生,收到业务对方提供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同时,还须要求其提供本发票的完税证原件或复印件,连同发票一起在企业内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财务部入账。 第九条 对外取得票据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发票管理,通过对供应商宣传发票购买人与开票人一致性的原则,使供应商了解有关发票取得及使用的相关规定,杜绝供应商挂靠经营、走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供应商业务人员身份及所供物品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和所供物品档案,健全物品采购记录。 第三章 发票审查和财务处理 第十条 审查发票的开具项目:普通发票按税种、税率分类。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不得使用地方税务局出售的发票。营业税项目必须使用对应税目规定的发票,如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运输业、邮政电信、文化事业等。     第十一条 审查发票的笔迹。要审查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刀刮等涂改痕迹。   第十二条 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审查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查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     第十三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重点审查各联填写的字迹如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发票,由经办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四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审查发票报销联的购货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对按如 “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类别开具发票的,应附发票表,详细列明物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 对接受的货物运输劳务发票,应首先审查提供运输发票单位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开票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对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应取得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七条 建筑业营业税由属地管理,接受建筑业劳务应取得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 第十八条  所有发票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4年12月01日起试行,一个月内不修改则自动转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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