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费补缴社保欠费补缴
社会保险补缴、还欠业务服务指南
一、补缴业务
(一)四险补缴
1、提交的材料:
(1)单位的补缴说明(需说明原因、补缴人员、险种及补缴起止日期)或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原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
(3)需补缴期间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应填写的表单: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
3、注意事项:
(1)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
社保欠费补缴
社会保险补缴、还欠业务服务
一、补缴业务
(一)四险补缴
1、提交的材料:
(1)单位的补缴说明(需说明原因、补缴人员、险种及补缴起止日期)或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
》原件;
(2)《劳动
》复印件或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
(3)需补缴期间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应填写的表单: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
3、注意事项:
(1)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须经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补缴时,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2)参保单位以托收方式缴费的须在每月1日至13日之间办理补缴手续。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的须在补缴当月1日至15日之间到区社保中心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支票于每日16点30分前,现金于每日15点前(节假日不顺延)。凡持有“银联”卡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使用POS机刷卡结算社会保险费(仅限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四险缴款业务),于每日17点前办理。补缴款项逾期未到位的,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二)医疗保险补缴
1、提交的材料:
(1)《
》复印件或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
(2)需补缴期间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应填写的表单:
(1)《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核准表》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3、注意事项:
单位须在每月5至25日之间办理。
二、还欠业务
(一)四险还欠
1、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
注:以支票、现金、POS机刷卡结算方式缴款的一式三份,以托收方式缴款的一式二份。
2、注意事项:
(1)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欠缴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之间到社保中心补缴、还欠岗业务窗口办理还欠的信息录入、核对手续; (2)参保单位以托收方式还欠的须在每月26日至次月13日之间办理还欠手续。单位以支票、POS机刷卡结算或现金方式交费的须在还欠当月26日至次月15日之间到区社保中心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支票于每日16点30分前,现金于每日15点前,POS机刷卡于每日17点钱)(节假日不顺延)。凡持有“银联”卡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使用POS机刷卡结算社会保险费(仅限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四险缴款业务)。还欠款项逾期未到位的,单位需重新办理还欠手续。 (3)对于连续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会定期将其转往稽核部门。
(二)医疗保险还欠
医疗保险欠费单位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支票或现金每月5日至25日到区社保中心二层医疗财务窗口缴费(单位用现金还欠须每日15:00前到医疗财务缴费)。
注意事项:
1、单位在5日至15日之间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分配,并可在次月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待遇,次月社保财务从单位托收;
2、单位在16日至25日之间缴费的,单位还须在下月的5日至15日之间持支票或现金到社保财务缴纳当月的费用;
3、对欠费3个月以上的单位,社保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停止月报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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