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8-01-15 3页 doc 14KB 21阅读

用户头像

is_562397

暂无简介

举报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首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解释中有两点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发生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首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解释中有两点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发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三出台之前,“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直是一个过于笼统、比较模糊、难以界定的概念,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审理,还是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合理保护,都难以准确运作。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婚姻法和及其解释二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房补所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所的收益除了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生产经营、投资经营、继承赠与、房补、养老保险、破产安置所得收益外,还包括夫妻一方财产的孳息及自然增值收益的客观存在之情形。因此,我们又可以看出,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层面都是空白。解释三作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新规定,解决了立法原则性留下的空白,完善了法律体系,更便于司法实践运作。 解释三的颁布实施,是审判实践经验的科学,是民事诉讼理论的科学发展,是审判实践者、法律实务者和社会各界的智慧结晶,是群众观点、人民利益的法治观体现。以前,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判断标准不易掌握,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难免对解除婚姻关系一方权益产生看似公平的隐性司法伤害。譬如有观点认为,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自然增值是否作出了贡献,可以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即配偶一方对该财产投入时间和精力进 行经营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可事实上这种公平难以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只不过是法官自由心证推理、模糊约合的公平。解释三的颁行,不仅点破了法条和以前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而且准确用“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中予以剥离,这样理解上不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也自然就能准确把握了。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就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婚前依法所得的房产、遗产、大宗不动产、祖传藏宝等不但应认定一方个人财产,而且其自然增值所得(因市场因素的涨幅部分)也不再也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公平原则和制约低俗婚姻观是解释三的一大亮点。夫妻一方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婚姻法第十八条中“(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三)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立法精神,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进步。这种进步契合了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经营”形式,放眼于人们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不断增强与普及,充分演绎了新婚姻法与国际法系接轨的法治文明、与时俱进的东方特色。 纵观解释三,它告诉人们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对夫妻各方的权益保护是平等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夫妻关系存续还是解除都依法平等受到保护。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适用规 定,除了依法平等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将起到唤起人们承担社会责任、“自立自强”、摒弃图慕虚荣以“嫁娶”改变命运的陈腐低俗婚姻观的积极作用。“寒窑虽破能避风雨,夫妻恩爱苦也甜”,这是婚姻观之绝唱;风雨同舟、男耕女织,共同创造财富,,共享奋斗成果,应是齐心追求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的现代朴素婚姻观。有人说得好,在一个趋向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要离的,纠纷少些;想结的,动机单纯些。解释三用五分之一的条款具体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保护,旨在确立格式化的法律适用标准,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正确、合法、合理、平等的保障。 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正确适用好解释三,对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平等保护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意义十分重大。
/
本文档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