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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为结婚谎报年龄 女方告民政局被驳回

2017-12-19 2页 doc 11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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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为结婚谎报年龄 女方告民政局被驳回男方为结婚谎报年龄 女方告民政局被驳回 案情:出生于1983年的章梅(化名)与出生于1985年的潘华(化名)曾是一对情侣。2007年9月的某天,两人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章梅处于怀孕晚期,而潘华还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2周岁。 于是,潘华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出生日年月改为1984年12月,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经过篡改的身份证明,如此章梅与潘华如愿以偿拿到了结婚证。一个月后,两人的孩子出生。 今年5月,章梅向法院提起对民政局的行政诉讼,称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潘华所持的虚假身份证明毫不知情,直至今年2...
男方为结婚谎报年龄 女方告民政局被驳回
男方为结婚谎报年龄 女方告民政局被驳回 案情:出生于1983年的章梅(化名)与出生于1985年的潘华(化名)曾是一对情侣。2007年9月的某天,两人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此时,章梅处于怀孕晚期,而潘华还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2周岁。 于是,潘华想方设法将自己的出生日年月改为1984年12月,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经过篡改的身份证明,如此章梅与潘华如愿以偿拿到了结婚证。一个月后,两人的孩子出生。 今年5月,章梅向法院提起对民政局的行政诉讼,称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潘华所持的虚假身份证明毫不知情,直至今年2月准备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后才得知这一情况,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近日,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驳回了章梅的诉讼请求。 点评:婚姻关系是涉及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成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情形中的一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中规定,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双方已经具备了实质的和形式的婚姻要件,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基于双方的孩子于结婚登记一个月后就出生,可以认定章梅对潘华提供虚假身份应当是知情的。 对此,本案中虽然潘华申请婚姻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在章梅起诉时已达婚龄,婚姻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起诉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但可以通过包括离婚在内的其他救济途径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还有,潘华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有关机关应对其欺骗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形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www.lvshi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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