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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2017-11-11 4页 doc 15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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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提出,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于是,两国于199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第4条进行磋商。由于协商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3月25日委内瑞拉请求将该争议提交WTO争端处理委员会(,,,)处理。,,,于4月10日决定成立专家组,并授权其...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提出,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于是,两国于199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第4条进行磋商。由于协商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3月25日委内瑞拉请求将该争议提交WTO争端处理委员会(,,,)处理。,,,于4月10日决定成立专家组,并授权其“根据委内瑞拉在编号为,,/,,2/1的文件中向,,,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这是,,,组织正式成立以来成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10日,巴西也就相同的问题以相同的依据向美国提出协调要求。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9日,巴西也请求,,,成立专家组解决此争议。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相同性质的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因此,在征得委内瑞拉和美国的同意后,,,,决定由该专家组一并对巴西的申诉作出决定。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等国家也提出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本案的导火线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及其行业准则。在之前的1990年,美国修改了《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为与这两项计划配套,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环保局予以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其中,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保持在原有的水平。同时,为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该规则因此被称为“反倾倒规则”。 本案争议主要涉及到《清洁空气法》中的汽油基准设定和改良汽油计划。《清洁空气法》指定美国环境保护局确定汽油的质量基准,并将此作为今后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准,这是本案争议的中心。美国环境保护局为此设定了两种基准:一种是在企业1990年经营的汽油的质量数据的基础上为企业设定“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 供;另一种是代1990年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如果环保局认为某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就对其适用法定基准。《清洁空气法》规定,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除新开设的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企业之外,国内炼油商不适用法定基准。如果某进口商同时又是国外炼油商,当它1990年进口到美国的汽油中在数量上有75%来自它在国外的炼油厂,就应该使用与国内炼油商同样的为其设定基准(所谓75%规则)。混合加工商或进口商如果无法使用第一种方法设定基准,就必须适用法定基准。对于外国炼油商不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为执行改良汽油标准,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月1日,国内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经营的汽油的蒸汽压力、氧、苯和有害排放四项指标符合《清洁空气法》的强制标准。另外,硫、石蜡和,-90的参数,不得超过该厂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标准(所谓“禁止退化要求”)。但是进口商经营的汽油的各项指标,包括硫、石蜡和,-90的指标都必须符合强制标准而不能比照其1990年的标准。为执行普通汽油标准,国内企业参照在他们1990年销售的汽油的基础上确定的企业单独基准,保证所有排放的指标都不高于1990年的标准(禁止退化要求),但是进口商则必须采用法定基准。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法律中的上述规定,特别是歧视性的基准设定方法扭曲了进口汽油的竞争地位,构成了保护国内产品,并且《清洁空气法》中的“75%原则”给特定国家生产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从而使委内瑞拉和巴西根据总协定可以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损,并最终导致了两国企业受损。因此要求专家组认定:美国环境保护局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清洁空气法》: 1.违反了1994年,,,,的第1.3条; 2.不符合,,,,第20条所规定的任何例外; 3.违反《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第2条。 专家组在经过了6个月的调查取证后,于1996年1月29日提交了专家组。该报告中指出,美国政府所规定的确定汽油基准的方法不符合,,,,协议第3款及第4款,也不符合,,,协议第2条的例外条款。专家组进一步建议,,,要求美国修改这一部分的规定,使其符合,,,,的规定。,,,各成员方有权规定自己的环境目标,但为了达到目标所采取的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待国产和进口产品问题上更是如此。 美国于1996年2月21日正式向,,,上诉庭上诉。同年4月20日,上诉庭作出了报告,仍然认定美国的有关措施违反了,,,,的规定。上诉庭建议,,,要求美国修改其基准的确定方法,使其符合,,,的相关规定。1996年5月 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1996年12月3日,委内瑞拉和美国就实施专家组报告的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次年8月19日,美国宣布它已经实施了专家组的建议。 二、本案涉及的WTO相关规则 根据,,,/,,,协议第2条:“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需的范围,这些合理的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 三、本案的启示 美国出台《清洁空气法》,虽然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汽油燃烧后对大气的污染。对此,,,,专家组也表示赞同,认为美国修订《清洁空气法》的本身并不违反,,,的规定。但该法案事实上却令委内瑞拉等国付出了数亿美元用于改造原有设备以满足该法案的要求,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贸易歧视。,,,争端解决机构认为美国在设定汽油标准时存在两处明显的漏洞:1.未能与有关方进行充分地协调与合作,从而减缓因对国外炼油公司不适用企业单独基准的行政问题;2.没有考虑国外炼油商由于实行法定基准而产生的高额费用。该法案的歧视是明显的,其歧视后果也是可预见的,故美国的行为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因而认定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虽然出于环保目的,但违反了,,,/,,,协议第2条的整体要求。由此可见,,,,组织对于涉及环保问题的贸易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一方面承认各缔约方有权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制定相应的政策并采取相关的措施;另一方面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更不能将环境保护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本案是,,,正式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贸易争端,故而受到了,,,各成员的广泛关注。本案中,,,,解决机制所体现出了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汽油标准案”最终以发展中国家的胜利而结束,使,,,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中确立了威信,促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纷纷求助于这一多边机制以解决贸易中的障碍,为,,,组织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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