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发票财务管理工作,保障集团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集团发票管理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团《财务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本办法中具体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业发票及其他专业发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财务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盘点、交接、缴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组织、执行、协调、监督的总称。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的发票财务管理。
第二章 发票领购及开具
第六条 发票的领购
1、财务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发票业务办理。
2、发票管理人员申请领购发票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本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资料。
3、发票领购后发票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发票领购登记簿,
购买及领用发票的日期、发票种类、发票份数、起止号码、发票领取人签字等内容,税务机关统一填写的除外。
4、发票管理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应由行政管理部门专门派车,购买发票后直接带回公司,不允许携带发票在公司外停留。
5、领购发票后,发票管理人员应于领购发票的当天将发票存放指定地点保存。
第七条 发票的开具范围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集团内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根据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第一次同集团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需向其索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一般纳
税人资格条型章)。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集团内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消费品。
(2)集团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开具出口专业发票
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开具出口产品专业发票。
4、开具应缴营业税发票
(1)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服务等。
(2)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5、开具其他发票
国家规定开具。 集团经济业务需开具其他发票时,按
第八条 发票开具时限
集团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准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一般为货物发出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为收到货款发出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
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
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同城除外。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提供劳务及其他发票开具时限为劳务完成及收到款项的当天。 第九条 发票开具的要求
1、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由财务部门凭供、需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和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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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开具的出货单在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限内开具。
2、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纸制专用发票序号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电子序号核对无误后按序开具,纸制普通发票的开具不得跳号或拆本,各类发票开具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3、发票开具完成审核无误后,加盖集团“发票专用章”。
4、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规定
需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时,申请单位出具一级主管签字的情况说明,经财务部门一级主管签字后发票管理人员方可办理。
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1)因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且已跨月的,由客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集团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客户拒收且已跨月的专用发票,集团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客户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集团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由客户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集团再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单》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集团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对应的蓝字、红字发票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同保管,并逐笔登记红字发票开具通知单管理台账,以备税务检查。
(6)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作废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3
?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客户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财务部门应设置已开具发票登记台账,记录发票开具单位、开具金额、发票号码、领取日期、领取部门、领取人信息,申请开具发票部门指定专人于10日内领取。
6、发票管理人员每月3日前(节假日可顺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电子抄税并打印出增值税发票开具明细表准备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条 经营部门取得各类发票,基本内容应填列齐全、票面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大小写金额一致,支付款项的单位(公司)栏显示单位(公司)的全称,发票正面不得书写无关文字。
第十一条 经营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接收人首先检查发票开具时间,对即将到期的专用发票应及时认证办理结算,各岗位人员不得收取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取得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发票
1、经营部门对外采购(国内)生产物料,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营部门对外采购的进口生产物料应按合同规定,取得境外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进口海关开具的关税及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
3、物料
中明确运输费用单独结算的,应按规定,要求取得合法的运输专用发票。
4、经营部门采购物资取得发票,在物料验收合格、办理入库后,将发票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时间要求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
5、取得发票所列规格、品种较多时,需附税务机关规定的销货清单;取得公路运输专用发票运输方式属分次运输的,需附税务机关规定的运输清单。
6、财务部门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运输发票,依合同的约定对单价、收料单数量以及检验单进行审核(具体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于当月办理结算前进行网上认证,根据网上认证结果当月入账抵扣,未经认证相符的不得入账抵扣;网上认证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更换。
7、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已进行网上认证,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入账抵扣的,发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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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于当日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取消此发票网上认证信息。
8、财务部门收到海关完税凭证后,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录入数据采集软件。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发票
1、采购部门采购工程物资、专用设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发票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时间要求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
2、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中规定运输费用单独结算的,取得的运输专用发票必须合法、
属分次运输的,需附税务机关规定的运输清单。 有效,运输方式
第十四条 取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票
1、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的发票开具项目必须与合同规定内容及发生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符。
3、取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票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发票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时间要求由各子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取得建筑业发票
1、取得的建筑业发票必须是已经施工的工程项目。
2、建筑业发票取得时间、开具金额等,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3、取得的发票为税务机关规定的建筑施工专用发票。
4、取得建筑业发票,财务人员必须经税务机关指定网站验证发票真伪或采取其他形式鉴别发票真伪。
第十六条 取得其他服务类发票
1、取得的发票必须是批准实施的服务项目。
2、发票取得时间、开具内容、金额符合合同规定。
3、各类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规定的专用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
第十七条 领购各类空白发票必须专位、专人,存放于指定金柜中保管,发票防盗措施符合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类发票领、用、存情况;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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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建立各自送达发票登记簿,登记发票开具单位、开具时间、开具金额、送达时间等信息,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收。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定期将各类发票抵扣联、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及其他联次,按取得、开具时间、号码顺序装订成册,装订封皮按指定项目、内容填写完整。
第二十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一条 取得发票后,各部门经办人员即对发票负全面管理责任,确保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发票的盘点及交接
第二十二条 发票定期盘点
财务部门发票管理人员每月1日前对发票领用、开具、结存情况进行盘点,各公司根据需要,填写发票盘点表(附件一)、发票领用存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发票作废情况一览表(附件三),并于每月5日前形成发票定期盘点
提交部门主管。
第二十三条 发票不定期盘点
发票不定期盘点依据各公司管理需要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收到及移交发票均应办理书面签收、交接手续,签收、交接手续需注明发票开具单位、移交人、接收人、日期、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发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发票交接手续的完整性,对交接手续不完善的,督促相关人员改正。
第六章 发票的缴销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发票的数据电文;其他普通发票的缴销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税务登记变更、发票改版或换版等需要缴销发票的情形时,发票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发票的缴销。
第二十八条 集团需取得本辖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待经营活动截止后应及时进行发票缴销;因领购发票需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的保证金应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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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务机关索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九条 集团应取回被缴销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发票管理人员保存。
第七章 发票丢失、作废、认证超期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空白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程序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集团取得的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丢失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凭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经认证,认证期限在180天之内的,凭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网上认证,认证相符后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普通发票的丢失
丢失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向发票开具方申请发票开具的书面证明,请求发票开具方提供丢失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第三十二条 集团向客户已开具发票的丢失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
(1)在送至客户以前丢失的,集团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失,由税务机关在相关报刊上刊登遗失信息。
(2)在送至客户以后丢失的,应客户的请求经核实后,可向客户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普通发票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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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送至客户以前丢失的,比照本条第1款第(1)点处理方法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2)在送至客户以后丢失的,比照本条第1款第(2)点处理方法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具错误且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管理人员应将此张发票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全联次留存,同时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将与此对应的数据、电文进行“作废”处理,按正确内容重新开具。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发生销货退回、开具错误的,不得进行“作废”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按本办法第二章九条4款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期
超过180天认证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裁室财务管理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发票盘点表
附件二:发票领用存情况登记表
附件三:发票作废情况一览表
附件一:
发票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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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F225301 公司 日期:
序号 发票类型 发票号段 发票份数 备注
部门主管: 发票管理人员:
附件二:
发票领用存情况登记表
公司: 日期: 表号:F225302 序号 发票类型 期初份数 本期购入份数 正常开具份数 作废份数 期末结存份数 备注
部门主管: 发票管理人员: 附件三:
发票作废情况一览表
公司: 日期: 表号:F225303
序号 发票类型 发票号码 作废原因 备注
部门主管: 发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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