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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胜人生条款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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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胜人生条款 20100319智胜人生条款 20100319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
智胜人生条款 20100319
智胜人生条款 20100319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9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3、3.6、4.1、7.1、7.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 2.5、3.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保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2.4 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期交保险费缓交 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 保单利息 2.7 初始费用收取 2.8 保障成本 2.9 部分领取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责任 3.3 责任免除 7.4 年龄错误 7.5 现金价值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联系方式变更 7.8 争议处理 8.释义 8.1 保单年度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3 有效身份证件 8.4 结算利率 8.5 保证利率 8.6 危险保额 8.7 毒品 8.8 酒后驾驶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0 无有效行驶证 8.11 机动车 8.12 周岁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受益人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5 未还款项 4.6 诉讼时效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 投保年龄 险种简称智胜人生 险种代码821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0号2010年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 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6000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4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5年、前10年、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5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交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交期交保险费的1累计交满前2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交期交保险费的1.5。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 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 每期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1 保单年 度 第2 保单年度 第3 保单年度 第4至5 保单年度 第6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0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50 25 15 10 5 超出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超出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500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5 5 5 5 5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8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6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9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3.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见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见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 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时基本保险金额的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日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期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会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日之前未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时基本保险金额 -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25此后本次削减期若未结束再次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再削减。补齐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您可以申请恢复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恢复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对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4.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5.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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