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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轻卡区域服务二级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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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轻卡区域服务二级代理协议20071112轻卡区域服务二级代理协议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轻卡区域服务二级代理协议 甲方:(授权区域服务中心) 乙方:(各区域内的代理服务网点) 根据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品牌服务工作规划,为建立集轻卡销售、服务、零部件供应、信息管理为一体的现代市场营销服务体系,使生产商与经销商、服务商之间成为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紧密合作伙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立(**)区域江淮轻卡服务网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服务中心,履行原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营...
20071112轻卡区域服务二级代理协议
20071112轻卡区域服务二级代理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轻卡区域服务二级代理协议 甲方:(授权区域服务中心) 乙方:(各区域内的代理服务网点) 根据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品牌服务工作规划,为建立集轻卡销售、服务、零部件供应、信息管理为一体的现代市场营销服务体系,使生产商与经销商、服务商之间成为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紧密合作伙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立(**)区域江淮轻卡服务网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服务中心,履行原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营销公司与乙方之间的售后服务协议,负责对乙方开展的江淮轻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支持、确认、结算、监督等工作。 二、乙方作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轻卡服务商,向甲方履行与原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营销公司之间的售后服务协议,负责向使用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产品的顾客提供强制走合保养、产品质量保证服务等工作,以及进行产品质量信息反馈、开展服务促销活动等工作。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传达、传递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产品的相关服务政策、服务标准等信息和资料,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资料,以保证乙方能够顺利开展江淮轻卡售后服务工作。 2、。 3、甲方负责对乙方发生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回访,并审核、支付因服务行为发生产生的服务费用,结算周期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支付应当在服务行为发生后第二个月结束前到位(例如8月份发生的服务费用,应当在10月底结清)。 4、甲方负责回收乙方的服务旧件作为索赔凭证之一,对回收的旧件进行鉴定,并妥善保管,集中返回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甲方负责邀请乙方,参加甲方或江汽公司组织开展各种服务技能、产品知识、服务管理等项目的、研讨交流工作。 6、甲方负责通知乙方,开展江淮产品促销服务活动以及各种专项服务活动,并对活动过程进行监控。 7、甲方取得的当地的优惠或有利政策,例如事故车处理等,应当授权乙方享受相应的政策并就近处理。 8、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江淮汽车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并向乙方明示评价指标和激励措施,在年末予以兑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对甲方代理的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产品,实施24小时服务保证,按照轻卡服务标准,提供产品走合保养、三包维修、维护保养等服务。 2、负责按照甲方统一,开展江淮汽车产品服务促销活动以及各种区域性、全国性专项活动等; 3、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布置维修场地,建立工作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设施等,满足基本的维修需求; 4、乙方有权根据服务行为,要求甲方进行服务费用结算和支付,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纪录以及索赔依据; 5、乙方负责每月15日前,将上月产生的三包维修旧件返回到甲方指定场所,并做好旧件标示、旧件汇总清单,配合甲方进行旧件鉴定等工作; 6、乙方有权享受甲方在当地取得的优惠或有利政策,但应当按照甲方业务要求进行处理。 7、乙方有权参与甲方开展的区域性服务活动,以及江汽公司开展的全国性服务活动; 8、乙方有权享受甲方的优惠政策,从事江淮汽车零部件经营业务以及三报服务业务,对甲方不合理的加价行为有权进行投诉; 9、乙方有权对因甲方自行改动原车配置引起的服务费用,向甲方进行费用索赔,索赔依据参考江汽公司索赔要求和标准; 四、双方业务工作约定 1、乙方应当自行储备部分常规服务用件,其他服务用件或者经销件,可以向甲方购买,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通过服务费用转结,具体由双方商定; 2、双方业务对接过程中,需要保存业务依据的文件等,必须通过传真、信件或者双方认可、备份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业务邮箱不得作为私 用。 3、甲方应当给予乙方一定的政策,用以奖励其对区域内甲方代理江汽公司产品销售业绩的增长,对于乙方介绍的江汽公司产品顾客,每笔业务成交后,甲方应当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奖励,其中窄体车每台次奖励200元,中体车每台次奖励300元,宽体车每台次奖励500元,高端轻卡每台次奖励600元;(各区域可适当调整奖励金额) 4、甲乙双方应当建立清晰的往来账目,以便双方进行业务对账 5、对于单项费用超过1000元的三包服务业务,乙方必须向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申报,经同意后向甲方进行备案,方可进行服务业务,报单时必须提供索赔依据。 6、甲乙双方应当分别向对方提供一份业务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双方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支持,保证江汽公司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首先向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营销公司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轻卡营销公司作为协调方执一份。 本协议履行地点为**市。 乙方: 甲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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