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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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肇中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法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名称为”肇庆市肇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性 质
本俱乐部主要是由肇庆中学及周边区域范围内的大、中、小学生为主体的广大青少年活动爱好者按自愿原则建立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 旨
本俱乐部宗旨是在市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体育法>,充分利用我校的体育设施和人才资源,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有机的组织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培养他们对各有关体育项目的锻炼兴趣,增强体质,提高技能,成为体育优秀后备人才.
第四条 管 理
本俱乐部自觉接受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社会登记管理有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市体育局为本俱乐部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住 所
本俱乐部所设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仕贤路,肇庆中学高中部,邮政编码:526060电话:279917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肇庆市肇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及《广东省实施1999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扶持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二、利用学校开设的体育项目作为俱乐部的开设项目,其场地,设施提供给俱乐部安排使用.俱乐部教练员由本校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专项体育术科老师担任 .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利用学校学生课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体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三、组织和举办俱乐部的体育竞赛,检查培训,辅导效果,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 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的安排.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有目的的组织双边的竞赛和经验交流.努力学习省及全国同类俱乐部的先进经验. 五、积极主动联络城区学校体育界的同行,相互支持,配合,共同促进俱乐部和学校体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跳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因素,扩大社会效益,使俱乐部新型的,社会化并具公益性的青少年体育组织特点更鲜明.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俱乐部设立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俱乐部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为6人,理事由单位推荐,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对俱乐部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俱乐部理事长,秘书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俱乐部理事长,副秘书长等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五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
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俱乐部理事长,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的方案
四、制订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俱乐部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出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第二十条 俱乐部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俱乐部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俱乐部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俱乐部的财务
二、对理事,俱乐部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俱乐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俱乐部利益时,要求理事俱乐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历史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时时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俱乐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拒力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布破产
第三十六条 本俱乐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俱乐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