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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保护必要性

2017-10-06 4页 doc 15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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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保护必要性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保护必要性 【摘要】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核心权利,是股东获得投资回报的主要实现途径。然而,股利分配请求权长期以来未受重视,公司多年不分配或仅象征性分配的现象比比皆是,而通过司法途径提出的诉求很难被支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提供了救济措施,如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等,但这些都是间接的救济途径,我国并没有直接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强制分配股利,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
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保护必要性
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保护必要性 【摘要】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核心权利,是股东获得投资回报的主要实现途径。然而,股利分配请求权长期以来未受重视,公司多年不分配或仅象征性分配的现象比比皆是,而通过司法途径提出的诉求很难被支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提供了救济措施,如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等,但这些都是间接的救济途径,我国并没有直接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强制分配股利,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57-01 股东投资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作为股东一项终极性权利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仅在《公司法》的立法上不甚明了,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如人意。王善梅诉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2009)丰民初字第8296号,就是其中一例。 诉讼中,原告王善梅称,2004 年2月原告作为出资人与张福民、刘恩宝、戴捷共同出资成立散热器公司,原告占被告公司 15%的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一直未 照章程的规定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前送交原告 1 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未向原告公开公司财务,且被告至今也未向原告分2007年的股东红利,经原告多次请求,被告仍拒绝给付。但王善梅未提供证据证明散热器公司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20日进行利润分配。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股东会作出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利润的决议。诉讼中,王善梅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散热器公司已就是否利润分配做出有关决议或公司已经进行利润了分配,故其起诉法院不予保护。像本案中法院以不干涉公司自治为由的判决并无不妥,但利润分配作为股东的投资回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能否得到实现和保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我国公司股利分配案件审理现状 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率居高不下。在1997-l999年间,这一现象达到高峰,三年不分配的比例均超过了50%。2000年证监会出台了再融资与派现相关联的导向性政策后派现的公司比例有所回升,但不分配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2000 年到2004 年五年不分配的平均比重为40%以上。 由以上数据可知,我国分配股利的公司数量近年来虽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仍然较少。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不分配股利的行为提起诉讼但从已有的关于“公司盈 2 余分配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在大多数此类案件中只有股东会已经通过了股利分配决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进行具体的审查,如果公司没有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或者虽作出决议但分配数额不合理,法院一般会以“不宜干预公司内部事务” 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如引言中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求。 二、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 所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从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两个层面上予以探讨。通说认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为期待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自有权机关作出股利分配的决议时就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当公司有可资分配的财产时股东依据有权机关分配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或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此项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即从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决议之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就产生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股利分配请求权可以转让股东也可基于此对不履行义务的公司行使诉权。但由于股东资格的限定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性质上虽为债权也与一般意义上的债 3 权不同,是一种具有强烈社团性质的债权。 ,二,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司是营利法人,股东投资于公司最主要的意图在于获利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股东的其它权利都旨在为该权利的实现服务。因为不以取得投资孳息为目的的股东本来就不必成为股东而不以向股东分配股利为遵旨的公司也不可能至少很难设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股东会作出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利润的决议。“一般来说,股东大会的判断又有可能受到两种股利分配理念的影响,一是股东近期财富最大化的理念,二是股东远期财富最大化的理念。究竟选择哪种理念,要看股东在股东大会决时的角逐状况而定,本身无合法与违法之别。”公司是否分配股利及分配多少的,由股东大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而资本多数决发 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假设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勿庸讳言,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股东的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并不总是相互一致的。“对于公司的大股东而言,钱在公司等同于钱在自己手里,丝毫不影响使用本应分配给他的那一部分股利。留存的收益或许可以用于更有利于自己的关联交易。因此控股股东可能更倾向于不分配的股利政策。”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作出不分或少分股利的决策 4 使小股东投资的目的不能实现期待利益完全落空,构成了大股东和小股东实质上的不平等,明显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因此对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赵旭东.公司法学[M].第二版.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6. [5]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刘俊海.《公司法》修改应着力创新[J].法学,2004(7). [7]刘云霞.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定性和司法救济[J].法商,2009(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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