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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芙巧克力

2017-09-23 7页 doc 20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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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芙巧克力德芙巧克力 摘要: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中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而在中国接二连三的食品问题当中,曾经令人觉得高贵、烂漫的德芙巧克力,在多起事件中,让人发指。不得不让人们重新思考关于法律、商业、道德背后的问题根源。来杜绝根本的生存生活危机,来保障一个人应有、该有的生存权利和其他权益。 关键词:德芙巧克力事件 产品责任法 立法 市场经济 合法权利...
德芙巧克力
德芙巧克力 摘要: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中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化。而在中国接二连三的食品问当中,曾经令人觉得高贵、烂漫的德芙巧克力,在多起事件中,让人发指。不得不让人们重新思考关于法律、商业、道德背后的问题根源。来杜绝根本的生存生活危机,来保障一个人应有、该有的生存权利和其他权益。 关键词:德芙巧克力事件 产品责任法 立法 市场经济 合法权利 从德芙巧克力事件分析产品责任 引言:实事背景《东方早报》 德芙巧克力以浪漫美好的感觉深受女生的喜爱,在情人节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女生以拥有德芙巧克力而吸引人眼球,在这么好的市场前景下,既然发生德芙巧克力吃出活虫事件。当您把一块儿香浓的德芙巧克力放在口中融化时,此过程是如此享受,满口溢满的浓烈的香醇的巧克力味儿,忽然煞风景的在口感中出现了不该出现的东西,黏软的肉类食物,相信瞬间所有的美好都灰飞烟灭了,这过程可能很多人想想都会有恶心的感觉。巧克力里竟然有虫子,而且还是活的,这让周小姐十分恶心。随后,她上网查询发现,已经有多位市民在吃德芙榛仁巧克力时,吃到了虫子。其中,宁波的程女士竟吃到了三条虫子。当周小姐仔细观察自己手中的巧克力时,活虫已经缩回到榛仁里去了,榛仁显然成了虫子的家。那么活虫怎么会出现在巧克力里面的呢?德芙巧克力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希望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从“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里竟然爬出了一条活着的小虫,掰开杏仁,里面还躲着两条——与“牛奶香浓,丝般感受”的广告语截然相反的一幕被杭州消费者程女士遇上了。 她已向“德芙”生产商——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但遭到拒绝。事后,程女士致电“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的生产商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反映了情况。该公司一高级主管确认是该公司的产品,并解释说杏仁在加工时很可能含有虫卵,但他对程女士赔偿并无明确表示。交涉未果。程女士向杭州市长热线投诉。杭州天水工商所介入调解,但玛氏公司表示,只能补偿现金500元和给予报销检查身体和看病的费用。程女士对此表示不满意。浙江工商大学食品学院院长励建荣表示,“杏仁等坚果食品应先经过高温烘炒才能食用,如果杏仁内部有虫卵等,一般会在烘炒过程中被杀死。”但如果出现疏漏,杏仁内部仍有未被杀死的虫卵,产品包 装好后,小虫子就很可能从巧克力和杏仁中获得养分而孵化出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表示,在客观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这件产品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的。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一般给予退一赔一处理,其他损失则需要双方协调解决,目前并无明确赔偿标准。 据此前媒体报道,消费者食用“德芙”巧克力时发现异物已不是头一回,先后被曝光的就有2004年2月“绿头苍蝇”、2006年2月“易拉罐拉环”、2006年10月“死虫子”事件等。 关于中国国内的维权合法行为分析 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调解是自愿的,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调解,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玛氏公司生产的巧克力已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对人身、财产的威胁。当然,据媒体报道,德芙巧克力时发现异物已不是头一回,先后被曝光的就有2004年2月“绿头苍蝇”、2006年2月“易拉罐拉环”、2006年10月“死虫子”事件等的说明,该原因为在生产产品本身上就存在缺陷,而这些事件表明,该公司有有意生产此类不合格产品。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受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这个法定期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驳回起诉,这个法定期间叫做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程女士在前面的协调无效下应该向法院起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让该生产商家杜绝该类产继续生产,且投放市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如果程女士向法院起诉这件事情,作为原告的她可选 择向这几个法院中的一个起诉,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相关政策所阻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对相关企业不仅要进行罚款,还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产品责任的分析。 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财产损害的范围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那是属于法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精神损害赔偿占大部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特色之一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惩罚在生产、销售中的恶意、轻率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欧共体《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同时,允许各成员国对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予以规定。在财产损害方面,规定仅限于缺陷产品以外属于通常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排除了为商业目的使用的财产损害。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 关于两种法系在赔偿数额的分析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未设限制。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额逐年上升,法院判处高额赔偿金的现象相当普遍,以至部分生产者和产品责任人不堪重负。 欧共体《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允许各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生产者对同类产品的同样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总赔偿额不得多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该指令同时规定,损害是指财产损失,但其价值不得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做出规定。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比较少,因而暂不存在数额惊人以致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 规定赔偿最高限额是因为已对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如不规定损害赔偿限额,让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将影响新产品的开发,不利于经济发展。 对产品问题的道德素养和经济行为的分析 一些企业在利益驱使下,使用劣质或工业用原料加工食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及健康。还有一些企业产品的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包装及标签未能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在产品说明书中成分标示不明或未提及产品的副作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比如,添加剂苏丹红化工染料冒充食用添加剂辣椒红色素;国家质检总局检查发现,已有30家企业生产的88种食品及添加剂含有苏丹红。企业生产合格产品,这不仅是企业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路径,更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塑化剂、蜡质增白米、色素、化学添加剂等。当然,有些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为了阻止产品价格的下降而实行价格共谋,采取价格垄断等。这些做法都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导致一些小规模的生厂商为了能够发展下去,铤而走险。 企业营销道德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主观因素,也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营销环境特点有关。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重视道德建设,未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诚信观,排斥同行业竞争者。 法制不健全,缺乏相应机制的约束,企业违法成本低。企业是理性的经济行为主体,在外部约束乏力的情况下,出于内在逐利动机,往往会利用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其经济目的。从近年不断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到食品安全立法已迫在眉睫。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尚不够完善,对没有营销道德的企业监督和处罚力度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客观上纵容了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当企业不讲诚信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即违法成本过低,企业营销不道德的现象自然就难以避免。 对产品责任的一些建议 第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法规不仅为治理企业的不道德行为提供依据,而且使企业有了参照的底线。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营销活动,涉及到经济合同、商标、价格管理、广告、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但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空白或模糊之处,给不法企业钻漏洞、打擦边球提供了机会;违法成本偏低也鼓励了一些企业的不道德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如工商行政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只有当不讲诚信的企业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时,企业在营销中的不道德行为才能得以有效制止。 第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消费者通常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对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充分而受到不道德商业行为的侵害。要防止市场中的不道德行为,使自己免受侵害,消费者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与违法的不道德经济行为做斗争。作为消费者,一方面,理性购买,使不道德的企业及其商品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被自然淘汰。另一方面,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地诉诸法律。只有广大消费者都积极地行动起来,抵制市场活动中的不合理行为。 第三(树立诚信营销观念 企业自律是根本。企业不仅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所以企业在不断追求自我生存发展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营销活动时,要把消费者的需求、企业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考虑。企业必须认识到,只有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树立自己在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才是企业发展的 长远之计。诚信经营塑造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必将给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 第四,政府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提高行政效率 政府对于国家事务不能后知后觉,或者担当一个事后诸葛亮的角色。应该从根本抓起,杜绝一切可能的经济行为进入法律空白区域,全面的立法,规范社会行为,严格的执法,才能树立起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需要执政人员深入民众,了解民情,以“三个代表”,“八荣八耻”为指导,切身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WTO环境下我国企业的诚信营销》,新疆财经,2002-5,郝渊晓,葛晨霞. 2.《提升企业营销道德的系统化措施》,当代财经,2003-1,阎俊,陶平 3.《国际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张学森 4.《 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 ,法律出版社,2000-08, 沈四宝 5. 《东方早报》,2009-1,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出版社,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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