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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_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2012-11-14 3页 doc 17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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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_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 登记条件 登记条件 登记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登记依据 登记依据 登记依据  办理机构: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委托其下属各工商所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港澳居民...
上海工商_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 登记条件 登记条件 登记条件 提交申请目录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登记依据 登记依据 登记依据  办理机构: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委托其下属各工商所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3.属于海峡两岸(上海郊区)农业合作试验区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登记期限:(开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登记期限:(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需换发营业执照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登记期限:(注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开业)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上海郊区)农业合作实验区。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登记条件:(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开业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变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组织形式从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增加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新加入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名称且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并换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注销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  5.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开业)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  登记依据:(变更)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  登记依据:(注销)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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