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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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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论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 第21卷第10期 (2009年10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SOCIALSCIENCESJOURNALOFCOUGESOFSHANXI VO1.21No.10 (Oct.2009) 论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 殷英华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摘要]警察担负着使用武器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为了规范警察公务用枪行为,国家颁 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公务用枪及行为进行了规制,包括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制.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警 察公务用枪行为...
论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
论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 第21卷第10期 (2009年10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SOCIALSCIENCESJOURNALOFCOUGESOFSHANXI VO1.21No.10 (Oct.2009) 论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 殷英华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摘要]警察担负着使用武器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为了警察公务用枪行为,国家颁 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公务用枪及行为进行了规制,包括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制.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警 察公务用枪行为从主体资格,使用情形等方面作了授权性规定;另一方面,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制中的相关规定 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适应警察公务用枪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警察;公务用枪;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285(2009)10—0082—03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武装性质 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警察担负着使用 武器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为了规 范警察公务用枪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1996年 1月8日国务院通过并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 及刑法等,对公务用枪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近年 来警察违法管理,使用枪支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 坏了警察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因此,明确法律 法规对警察公务用枪的规制,对于公安机关加强对 警察管理和使用枪支的行为,预防警察涉枪的违法 犯罪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一 ,法律法规对警察公务用枪的 一 般性规制 我国对枪支实行国家管制,公民,组织未经许可 不得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持有和私藏枪支,弹药. 为了使警察配备,使用枪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我国 的法律法规对警察公务用枪行为从主体资格,使用 情形等方面作了授权性规定. 1.主体资格.《枪支管理法》第5条规定,公务 用枪人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 养机关的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 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 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 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可见,警察是公务用枪的主 要配备人员. 2.配备和管理.由于枪支是警察按照规定配备 的致命性武器,它不同于警械.国家在给警察配备 公务用枪的同时,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了其公务 用枪行为.在《枪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警察公 务用枪的配备,管理,如第34条规定:”违反枪支管 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 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3.使用情形.为了将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规范 在一定的范围,且防止警察滥用枪支.《条例》第9 条中明确规定了警察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形,人民警 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 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 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 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 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 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 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这些规定既是授 权性规定,也是制约性规定. 二,警察公务用枪的刑法规制 由于枪支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我国用刑法的手 段预防和惩治警察在枪支管理和使用中的玩忽职守 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警察 在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管理,是指 警察依法对公务用枪进行的看管行为.所谓使用, [收稿日期]2009—03—05 【作者简介】殷英华(1965一),女,山西平陆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第21卷第10期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10月 是指警察依法在履行职责时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管理和使用是警察配备公务用枪后的两个密切相连 的行为,法律法规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刑法在对 警察公务用枪进行规制,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从犯 罪构成要件上予以明确的规定. 1.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警察在公务用枪 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一类是警察自然人犯罪,一 类是警察机关犯罪.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 体可以是单位,而丢失枪支不报罪以及警察在公务 用枪使用中触犯的故意杀人罪等是自然人犯罪. 2.客观要件.警察涉枪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 在两个时空中: 一 是警察在公务用枪管理中的犯罪行为.对公 务用枪的妥善管理是警察配备公务用枪的必然行 为,包括对自己的公务用枪的管理和对公务用枪的 集中管理.《枪支管理法》第23条规定:”配备,配 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 安全.”“配备,配置给个人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管理 不善,会违背配备公务用枪的宗旨,造成严重的后 果.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和第129条规定 有相应的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和丢失枪支不 报罪.所谓非法出租,出借,是警察实施了非法出 租,出借枪支的行为.首先,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 法律禁止的出租,出借枪支.其次,必须有非法出 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出租是指以谋利为目的,将保 管的公务用枪租给他人使用;出借是指将管理的公 务用枪借给他人使用,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 第三,情节恶劣.虽然刑法对危害结果没有作明确 规定,但从法律之间的衔接上,可以认为本罪应当是 结果犯罪,即行为发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有其 他恶劣情节.因为,《枪支管理法》第43条不仅规 定上述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规定对情节轻微 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 罚,所以情节是否恶劣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所 谓丢失枪支不报,是警察丢失枪支不及时,造成 严重后果.这里应包括三个要素:首先,要有丢失枪 支的行为,丢失是指警察保管枪支不善而遗失,被 盗,被抢,被骗或者其他丧失对枪支的控制情况.其 次,有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 立即报告,这是行为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警 察一直没有发现枪支丢失而未报告的,或者发现丢 失枪支而立即报告的,均不构成犯罪.第三,必须造 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 失后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其持有,使用造成人员伤 亡等后果.上述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是警察在公务用枪使用中的犯罪行为.国家 为警察配备公务用枪的目的是警察使用枪支履行职 责.为了规范警察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国家颁布 了《条例》,明确规定了”武器的使用”,详细规定了 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程序和法律责任.《条例》第 l4条规定:”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 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由于警察违法使用枪支行为的多样性,所以 应根据具体行为的表现来确定其在刑法中相应的罪 名.警察违法使用枪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共同特征 是:警察必须有违法使用枪支的行为,并且造成不应 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首先,行为必须违法,即 违反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中”武器的使 用”,是衡量警察使用枪支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根据《条例》的规定,此违法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 是根本没有发生使用枪支的法定情形,而使用枪 支.”武器的使用”中详细阐述了可以使用武器(含 枪支)的情形,警察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用 枪支.如果在履行职责时急于制服罪犯或者对现场 情况判断错误,或者进行非警务活动而使用枪支就 是违法.二是有法定情形,但同时有禁止性规定而 使用枪支的.出于人道主义和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 权益,《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使用武器的禁则,对儿 童和怀孕的妇女,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危险 物品的场所,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服从警察的命令或 者失去继续犯罪的能力,警察不应使用武器,除非不 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所 以在禁则下使用枪支也可能是非法的.三是没有依 照法定程序使用枪支.《条例》第6条规定:”警察 使用警械,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第9条规定:”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 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命令和 警告是警察使用枪支的程序和义务,警察应当予以 履行.其次,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 用枪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是 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是 否造成此后果是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不应 有”是国家对警察使用枪支所造成的后果的合理性 要求,实质上仍然是对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依法 使用枪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非法出租, 第21卷第10期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10月 出借枪支罪是故意,即警察明知法律禁止出租,出借 公务用枪而出租,出借给他人.丢失枪支不报罪是 过失,即警察对丢失枪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疏忽大 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对于警察违法使用枪支 的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不同的心理态度构成 不同的犯罪.如果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 判断错误而违法使用枪支的,是一种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认定.如果警察使用枪 支进行非警务活动,把公务用枪作为犯罪工具使用, 完全背离了警察使用枪支的宗旨,应当认定为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等. 三,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 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规制警察公务用枪的法规主要有《枪支管 理法》《人民警察法》《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 理使用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在警察公务用枪的 管理,使用等方面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对于当前警 察所面临的复杂的执法环境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 操作性. 1.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不易理解.《条 例》中”武器的使用”,是衡量警察使用枪支行为是 否合法的标准,但有些表述不够明了.如第10条规 定,对儿童和怀孕的妇女,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 放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 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何为 “将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人民警察法》对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作了概括的规定,该法第10条规 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 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何谓”紧急情况”?警察在 危急时刻,作出能否使用枪支的判断应当是明了的 具体的,所以法律法规应当直接明了. 2.警察使用武器的内涵不够完整.《条例》仅 对武器的使用作了规定.有学者认为,”使用”应 该是广义上的使用,其中包括配备,携带,使用,保 管等各个环节,”携带”应该是使用中的一个重要 环节,没有”携带”,谈何使用.枪支的佩带,使用 作为枪支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等法规不加以明 确说明就无法指导民警有效规范地使用枪支.在实 际工作中大家就会对该不该佩带,使用枪支引起争 议,从而影响紧急情况下警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3.警察使用枪支的程序不明确.《条例》第9 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 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 “如何”判明”?判明的标准是什么?《条例》第 9条第10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 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 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此处,”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判断标准是什 么?是行为警察个人的判断,还是警察作为职业人 员应有的一般性判断?”警告”的方式是什么?内容 是什么?”来不及警告”的标准是什么?”警告后可 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 题不解决必然会给警察公务用枪的使用带来困难. 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 适应警察公务用枪的具体实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 展,社会处在转型时期,治安形势会越来越复杂,警 察管理和使用武器也会遇到新的问题和困难.所 以,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武 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国家为警察配备公务用枪的 目的,警察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挥公务用枪在执行职务中的强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维宏,叶海升.对当前警务用枪受限的思考[J].公安学刊, 2004(3-5). [2]殷炳华.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若干问题的思考[J].山东公安专 科学校学报,2oo4(5):llO. [3]蔡少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思考[J].湖 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4). [4]余凌云.警察使用枪支之程序研究[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2002(2). OnLawsforUsingGunsbythePoliceonOfficialDuty YinYinghua (ShanxiPoliceAcademy,Taiyuan030021,China) [责任编辑郭海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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