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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英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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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英文说法律师的英文说法 From: tianya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涉外案件越来越多,律师套印英语名片或双语名片的也渐渐多了起来。不少人认为,用以表示“律师”的英文单词,非lawyer莫属。事实果真如此么, 带着这个疑惑,我翻检了一下有关词典,发现表达“律师”的词居然有十来个:advocate、attorney、attorney-at-law、bar、barrister、 counsel、counsellor 、counselor、counselor-at-law 、counsel for the defence、esquir...
律师的英文说法
律师的英文说法 From: tianya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涉外案件越来越多,律师套印名片或双语名片的也渐渐多了起来。不少人认为,用以示“律师”的英文单词,非lawyer莫属。事实果真如此么, 带着这个疑惑,我翻检了一下有关词典,发现表达“律师”的词居然有十来个:advocate、attorney、attorney-at-law、bar、barrister、 counsel、counsellor 、counselor、counselor-at-law 、counsel for the defence、esquire、gentleman of the robe、gentleman of the long robe 、lawyer、solicitor、gownsman、green bag,等等。 既然可供选择的词这么多,我们到底该选用哪一个呢,这些词的具体区别又在哪里呢, 1)Advocate,是指那些学习法律、依法获准执业、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并有资格 ( 出庭代其辩护的人,即辩护律师;Advocate在英格兰和美国不常用,因为其主要指苏格兰法律体系中的辩护律师。Advocate经常穿着法衣、戴着假发、被色的蝴蝶结领结。 另外,Advocate是法国律师的统称。 (2)Agent ad litem:诉讼代理人,常用于书面用语。 这里的ad litem系拉丁语,意谓“专为某一诉讼目的(”for the purposes of the legal action only)。如guardian ad litem (法律监护人),即法官为父母应当出庭但没有出庭的的儿童任命的人。 (3)Attorney一词,广泛用于美国,指那些获许执业、可以为当事人处理民事、刑事法律事务的人,这些法律事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起草司法文书、代理当事人出庭辩护、办理有关业务等。 要成为Attorney,必须从一被认可的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在除美国以外的普通法区域,如英格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则很少用Attorney一词。当然“crown attorney”、 “power of attorney”、 “Attorney General”这些专门词汇例外。 英格兰法律中,attorney一词,指Westminster(威斯敏斯特)地区普通法高等法庭的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 (4)Attorney at law一词经常与attorney一词互用,用法同attorney-at-law。 在美国,律师一般称为Attorney at law、attorney-at-law。一些州,也称律师为attorney and counsellor at law、attorney and counselor at law。 一般说来,Attorney是指那些有能力代理他人处理业务或法律事务的人。比如说attorney-in-fact(实际代理人),就是那些代理他人处理商业、财产及个人事务的人,此代理人不必一定是律师。但是Attorney at law则是指那些受过法律训练、取得律师资格以执业的人。他们可以代理当事人处理法庭内外的各种事务。 (5)Attorney in fact:指法庭外接受委托的律师,也称为lawyer in fact。 (6)Bar:是律师的全称概念,与法官对应。各地律师协会一般用bar association表达。 Bar来源于法庭上那些用来隔离普通观众区与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及法庭官员保留区的栅栏,现转用来指“律师界”,是律师的总称。 (7)Barrister一词,源自英格兰法律,多用于英国、新加坡等国和香港地区,又称“大律师”、“巴律师”、“高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专门律师”,指那些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Barrister(大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 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小律师们(solicitor)提出的疑难问题。此外,大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可被授予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也译为王室法律顾问,简称QC。)的称号。大律师还可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大律师办理的事务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务,另一是普通法方面的事务。 由于大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取得大律师资格,要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第二,必须参加一个大律师组织——四大法学院(即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学院),作为该院的学生,完成学术与职业训练,参加法学院内一定的餐会次数(Dining terms)。第三,必须提交品格良好的书。第四,法学院学习期满后,在有经验的大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以上四个条件具备后,方可成为大律师。 类似称呼还有barrister, counsel和barrister-at-law。与之相对应的是solicitor。 (8)Barrister in chambers:指出庭律师工作室。英国的出庭律师不准合伙开业,所以他们通常数人共同租一个工作室(chamber),提供法律服务。通常一个工作室有15个出庭律师。 (9)Counsel:指专门为个人、公司和政府公务部门就预期的法律纠纷、申诉及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的人,一般称为法律顾问。如果Counsel紧接某人的名字,则表明该人受聘于某机构,其担任该机构的专门事务顾问,亦即其不是该机构全职工作的人或雇员。 (10)Counsel pro hoc vice,指仅仅代理某案件的律师。 pro hoc vice系拉丁语,意谓“为了此事”("for this occasion" 、"for this event、"for this turn"))。故Counsel pro hoc vice,是指本无权在某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律师,但因为某案件的需要被允许其开展有关活动。 11)Counselor:即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其涵盖的范围比较广。 ( 在咨询服务领域,它是指那些受过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关资格,提供社区咨询、婚姻家庭咨询、教育咨询、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的人; 在教育领域,它是指学校里那些生涯、教育、健康指导老师; 在外交领域,它是指仅次于大使或外交大臣的高阶外交官员; 在法律领域,它是指律师,多指从事出庭诉讼的律师。经常与counsel或counselor at law互用。 (12)Counselor-at-law,又拼写为counselor at law用法同counselor和counselor at law。 (13)Defense counsel,指辩护律师。 (14)Esquire,原本是英格兰介于绅士和爵士之间的一个等级。现在其主要用于美国,是对律师的尊称,多以缩写形式出现,加在律师姓名之后,如 Jane Doe, Esq.; John Doe, Esq. (15)Family lawyer,即为家庭律师。 (16)Gentleman of the (long) robe。是对律师的比喻性称谓,不直接修饰某律师。 (17)Government lawyer指政府律师。 (18)House counsel,又称corporate counsel, house attorney, inhouse counsel,是指美国、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国家中受聘于公司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事,他们虽然也出庭,但更多从事公司法律性事务,甚至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19)In-house legal adviser,又称in-house legal counsel,英、美等国大公司、商社法务部或法律室的律师。 (20)Lawyer是律师的统称,对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普遍适用。但在美国,可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 (21)Litigation lawyer指诉讼律师。 (22)Local counsel指本地律师。 (23)Practicing lawyer在中国叫“执业律师”,在美国叫“开业律师”或“挂牌律师”。 (24)Legal practitioner指开业律师。 (25)Prosecuting attorney叫公诉律师,即美国的刑事检察官。 (26)Pro bona lawyer指提供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律师。 (27)Public defender公设辩护律师,在美国领取政府工资,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28)proctor:代办人、代诉人。代办人是初级律师的雏形。代办人,是以诉讼当事人“替身”的职能出现的,其主要任务是在法院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 (29)Solicitor一词源自英格兰法律,多用于英国、新加坡等国和香港地区,又称“小律师”、“沙律师”、“初级律师”、“撰状律师”、“诉讼律师”,在香港称为“事务律师”,Solicitor是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 Solicitor是由中世纪普通法诉讼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和教会法院中的代管(办)人(Proctor)演变而来的。Solicitor(小律师)的活动范围比大律师要广泛得多。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验尸官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 1974年颁布的《小律师法》(The Solicitors Act 1974)规定,取得小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为英国公民。性别、民族不限;?年满21周岁;?必须经法律社议会按照《资格规则》(Qualifying Regulations)吸收为法律社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的学习,通过最后专业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 (30)gownsman:它是指穿着与众不同的袍服以标示其职业和职责的人。故此词很少单独 用。 一般说来,律师名片上多用lawyer或attorney at law。其中美国执业律师名片上多选用 attorney at law;而很多英联邦国家律师名片上则用barrister或solic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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