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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2017-09-21 5页 doc 17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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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2000年7月份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多次颁发文件,对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的会计处理作出一系列的规定。本文现以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合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介绍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税收处理 (一)流转税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减免、返还流转...
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2000年7月份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多次颁发文件,对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的会计处理作出一系列的规定。本文现以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合行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介绍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税收处理 (一)流转税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减免、返还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及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下同)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应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 (二)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一)税收返还会计处理的原则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规定》中关于流转税返还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1.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的应收项目。 2.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退税或税收返还时不宜再记回销售收入中,所以按规定应记入补贴收入。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因为本企业并没有计算交纳消费税,但消费税已在生产厂家交纳而包含在买价中,所以计算退税时应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 (二)税收返还的具体会计处理 1.增值税 按照《规定》、《通知》的要求,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消费税 按照《规定》、《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营业税 《规定》、《通知》均要求,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4.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上述《规定》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企业收到返还的所 得税当如何处理,笔者尚未见有关规定,但对照《规定》,笔者认为其他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也应参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本处的补贴收入,指企业收到的拨款、补贴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业收到的退税、税收返还等收入。 (一)公司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2.拨款使用时,借记“更改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形成资产的价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 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额补贴等会计处理 公司如有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等,《规定》要求,公司应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属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除有规定的专门用途外,公司应于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三)其他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 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其他企业定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按照《补充规定》,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的企业应在会计科目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在“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中国农业会计?王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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