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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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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委托贷款人: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贷款人: 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 款 人(甲方): 委托贷款人(乙方):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贷款人(丙方): 根据甲方借款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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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 借 款 人: 委托贷款人: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贷款人: 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 款 人(甲方): 委托贷款人(乙方):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贷款人(丙方): 根据甲方借款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日期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只能用于购买座落于 区(市) 镇(办事处) 路(街) 号 座(栋) 单元 号的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总价 元,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月息 ‰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利率调整。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贷款发放 一、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乙、丙方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甲方签订借款借据,待乙方将资金划入乙方在丙方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后,丙方根据《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从乙方在丙方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是将嗲 款金额划入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二、甲、乙、丙三方约定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办理划账。 ,一,直接划账,将款项直接划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帐号, ,内, ,二,专项划款,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将贷款分 划入售房单位在丙方开立的账户,帐号, ,次 内,贷款发放后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采用 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其他, 。 二、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的还本付息日定为 日。 三、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等办理还款, ,二,委托扣划还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丙方在每月还本付息日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帐号, ,内直接扣收贷款本息,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甲方应另行向丙方出具扣款委托书,甲方保证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存入足额的还本付息的余额, ,三,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 第七条 提前还款 甲方在贷款发放后一年内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或部分提前还款手续,超过一年需办理一次性或部分提前还款手续的,需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通知丙方执行,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本金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间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在调整,。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尚未归还的贷款仍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计算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足额的担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书,等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书,等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费用承担 甲方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评估、保险、登记、保管、鉴定、公证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委托贷款, 二、机房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全部贷款, 三、甲方应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 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积极配合乙方、丙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七、借款期间甲方发生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 面通知乙方、丙方索取回执。 第十一条 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丙方有权检查、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 二、乙、丙方有权了解甲方经济收入变化情况, 三、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丙方收回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主张诉讼权利,并作为抵(质)押物第一顺序抵(质) 押权人, 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乙方在丙方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丙方应及时足额发放委托贷款, 六、乙、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予以保密, 七、丙方负责协助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乙方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罚息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罚息率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按加收 %确定。 二、丙方未能按乙方委托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应依据《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转的贷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向甲方的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通知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同时有权处分甲方或第三方用以担保的抵(质)押物抵偿贷款本息(以住房公积金作担保的,乙方直接扣划甲方或担保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抵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乙、丙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 失承担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 ,二,甲方拒绝或阻挠乙、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向乙、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四,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五,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六,甲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或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所述情况除外)。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生效。 二、甲方在用款钱仍未具备乙方要求的用款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三、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甲方与售楼者所购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乙方有权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款直至解除本合同,贷款发放后,甲方与售楼者就所购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丙房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但人民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及配偶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按期付清本合同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电话, 配偶,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电话,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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