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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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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2003年 日内瓦 – 2005年 突尼斯 文件 WSIS/-03/GENEVA/DOC/2-C 2003年11月28日 原文:英文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政府间筹备委员会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一. 代表和证书 规则第1条 代表团的组成 参加峰会的每个国家的代表团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团应由一名代表团团长和(视需安排的)其它代表组成。 规则第2条 副代表和顾问 代表团团长可以指定一位副代表或一位顾问担任代表。 规则第3条 证书的签发 峰会每一阶...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2003年 日内瓦 – 2005年 突尼斯 文件 WSIS/-03/GENEVA/DOC/2-C 2003年11月28日 原文:英文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政府间筹备委员会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议事规则草案 一. 代表和证 规则第1条 代表团的组成 参加峰会的每个国家的代表团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团应由一名代表团团长和(视需安排的)其它代表组成。 规则第2条 副代表和顾问 代表团团长可以指定一位副代表或一位顾问担任代表。 规则第3条 证书的签发 峰会每一阶段会议的证书应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发。欧洲共同体代表的证书应由欧洲委员会主席签发。 规则第4条 证书的提交 代表的证书和副代表和顾问的姓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至少在距确定的峰会开幕日期一周前提交峰会秘书长。 规则第5条 证书委员会 峰会伊始,应任命一个由九人组成的证书委员会。该委员会的 组成应以分别举办峰会阶段会议时联合国大会证书委员会的组成为基础。该委员会应审查代表的证书并及时向峰会做出。 - 2 - 规则第6条 临时参加峰会 在峰会对代表证书做出决定之前,代表应有资格临时参加峰会。 二. 官员 规则第7条 选举 峰会应从与会的各国代表中选举下列官员:一名主席和十五名副主席,其中一名副主席应担任报告人(这些官员在确保主席团代表性的基础上选出),以及两名由峰会东道国提名的当然副主席。峰会亦可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视情况选举其他此类官员。 规则第8条 主席的一般性权力 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它条款所赋予她/他的权力外,应主持峰会的全体会议,宣布每场全会的开始与结束,提交会议需就其做出决定的问题,并视情况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公布决定。主席应对程序动议做出裁决,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完全掌握会议的进展、维持会议的秩序。主席可以向峰会建议终止发言人名单、限制发言人发言所用时间以及每位代表就一问题发言的次数、暂停或终止讨论、中止会议或休会,以及其它适当的动议。 2. 主席在行使她/他的职能过程中依然受峰会的领导。 规则第9条 代理主席 1. 如果主席不出席一会议或该会议的一部分会议,她/他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其行使主席职能。 2. 代行主席职能的副主席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 规则第10条 主席的替换 如果主席无法行使她/他的职能,则应选举一名新的主席。 三. 主席团 - 3 - 规则第11条 人员构成 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其中一名副主席担任报告人。主席——或在她/他缺席的情况下由她/他指定的一名副主席——应担任主席团的主席。由峰会按照规则第44条成立的证书委员会和其它委员会的主席参加主席团,但没有表决权。 规则第12条 职能 主席团应帮助主席处理峰会的一般性工作,而且应根据峰会的决定,确保峰会工作的协调。 四. 峰会秘书处 规则第13条 峰会秘书长的职责 1. 国际电联秘书长或她/他指定的代表应以峰会秘书长的身份参加峰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所有会议,并应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2. 峰会秘书长可指定峰会秘书处的一名成员代其在这些会议行使职能。 规则第14条 峰会秘书处的职责 根据本规则规定,峰会秘书处应在峰会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a) 为会议提供口译服务; (b) 接收、翻译并散发峰会文件; (c) 出版并散发峰会正式文件; (d) 应尽早在峰会之前准备好正式文件; (e) 制作并安排保存录音; (f) 依据联合国惯例安排峰会文件的保管与保存; (g) 完成峰会可能要求的所有其它一般性工作。 - 4 - 规则第15条 峰会秘书处的发言 经主席同意,峰会秘书长或指定的峰会秘书处的任何成员均可 以在符合规则第19条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就任何正在讨论的问题 进行口头或书面发言。 五. 峰会的开幕 规则第16条 临时主席 联合国秘书长或——或在她/他缺席的情况下——由其指定的人 员宣布峰会首次会议的开幕,并在峰会选举出自己的主席之前主持 该会议。 规则第17条 有关组织事宜的决定 峰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 (a) 通过峰会的议事规则; (b) 选举峰会的官员并组成峰会的下属机构; (c) 通过峰会的议程,该议程草案在通过之前应为峰会的临时议程; (d) 决定如何组织峰会工作。 六. 工作的开展 规则第18条 法定人数 只有在多数参加峰会的国家的代表出席峰会的情况下方可做出 决定。 规则第19条 发言 1. 未经主席事先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峰会上发言。主席根据规则 第20、21条和第23-26条以及(适当时)第十一章的规定,按发言 人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请发言人发言。峰会秘书处应负责起草 发言人名单。 2. 讨论仅限于峰会目前正在审议的问题。如果发言人的发言与所 讨论的问题毫无关联,主席可以请她/他遵守议事规则。 3. 峰会可以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并限制每位代表就一问 题发言的次数。如果会上提出制定上述限制的动议,则只能允许两 位赞成这种动议国家的代表和两位反对这种动议的国家的代表发 言,之后则应立即对动议进行表决。在任何情况下,主席在征得峰 会同意后,应将有关程序事宜的每次发言限制在五分钟内。如果限 - 5 - 制讨论时间而发言人又超出了被允许的时间,则主席应及时请她/他遵守议事规则。 规则第20条 程序动议 一国的代表可以在讨论任何问题的过程中,随时提出程序动议,主席应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对此立即做出决定。一国代表可以对主席的裁决提出抗诉。会议应立即对抗诉进行表决。除非多数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代表否决主席的裁决,否则主席裁决有效。代表在提出程序动议时,不可以就正在讨论的问题的实质进行发言。 规则第21条 优先地位 一委员会的主席可在发言人名单中享有优先地位,以阐明有关机构所做出的结论。 规则第22条 终止发言人名单 在讨论过程中,主席可以公布发言人名单,并在征得峰会同意后,宣布终止发言人名单。 规则第23条 答复的权力 1. 尽管有规则第22条的规定,主席应在参加峰会的任何国家的代表或欧洲共同体的代表提出请求时给予该代表答复的权力。其它 1代表可获得做出答复的机会。 2. 正常情况下,按该条规则规定进行的发言应在有关机构当天最后一次会议结束时进行,或在先于此时的有关议项讨论结束时进行。 3. 一国的代表或欧洲共同体的代表按该条规则规定在一会议上就任何议项所作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应限制在五分钟之内,第二次发言应限制在三分钟之内。 4. 根据本条规定,发言应尽可能简短。 规则第24条 暂停讨论 参加峰会的任何一国的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暂停正在讨论的问题的辩论。除提出动议的代表外,只能允许两名赞成暂停动议的国家的代表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国家的代表就动议发言,之后应按照规则第27条的规定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 - 6 - 规则第25条 终止讨论 参加峰会的任何一国的代表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终止正在讨论的问题的辩论,无论是否有其他代表已表示要求发言。只能允许两名反对终止动议的国家的代表发言,之后应按照规则第27条的规定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 规则第26条 中止或暂停会议 在遵守规则第37条规定的前提下,参加峰会的任何一国的代表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中止或暂停会议。不允许对这些动议进行任何讨论,应按照规则第27条的规定立即对这类动议进行表决。 规则第27条 动议的顺序 下列动议按其顺序优先于会上提出的所有提案或其它动议和程序动议: (a) 中止会议; (b) 暂停会议; (c) 暂停正在讨论的问题的辩论; (d) 终止正在讨论的问题的辩论。 规则第28条 提案和修正案的提交 提案和实质性修正案通常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峰会秘书长或其指定的代表,由秘书长或其指定代表将提案和修正案的副本发至各代表团。除非峰会另有决定,在副本以峰会所有发至各代表团后的24小时内,不应讨论实质性提案或就其做出决定。但是,主席可允许讨论和审议修正案,尽管这些修正案尚未散发或只是当天才散发。 规则第29条 提案、修正案和动议的撤回 提案、修正案和动议的发起人可以在有关决定做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其提案、修正案和动议,前提是并未对其进行修正。如此撤回的提案、修正案和动议可由任何代表重新提出,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 7 - 规则第30条 有关权限的决定 在符合规则第27条规定的前提下,与会峰会的任何一国的代表提出的、要求决定峰会是否有权通过提交给它的提案的动议均应在对该提案做出决定之前进行表决。 规则第31条 提案的重新审议 不可对已获通过或否决的提案进行重新审议,除非出席峰会通过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代表决定对其重新审议。仅允许各国两名反对重新审议动议的国家的代表发言,之后则应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 七. 做出决定 规则第32条 一致意见 1. 峰会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以一致意见的方式完成其工作。 2. 只有联合国或专门机构的会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团可以谈判。 规则第33条 表决权 参加峰会的每个国家均有一票表决权。 规则第34条 要求多数 1. 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峰会关于所有此类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峰会和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做出。 2. 如表决的结果为票数各占一半,该提案、修正案或动议应视为被否决。 规则第35条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代表”一词的含义 在本规则中,“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代表”一词的含义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代表。投弃权票的代表被视为未参加表决。 规则第36条 表决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峰会应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但任何一国的代表均可以要求唱名,唱名时按照参加峰会各国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进行,自主席抽签抽到的代表团名称开始,规则第43条 - 8 - 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所有唱名中,应唱到所有国家的名字,其代表应回答“是”、“否”或“弃权”。 2. 当峰会使用机械/电子方式表决时,无表决应代替举手表决,记录表决应代替唱名。一国的代表可以要求进行记录表决,峰会应不再对与会国实行唱名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表决,除非一国代表另有要求。 3. 所有参加唱名表决或记录表决的国家的意见均应插入到会议的任何记录或报告中。 规则第37条 表决的进行 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任何代表都不得干扰表决过程,提出与表决程序有关的程序动议的情况除外。 - 9 - 规则第38条 表决的解释 各国的代表可以在表决开始前或表决完成后作简单的、内容仅与解释其表决有关的发言。主席可以限制作这种解释的发言时间。提出一提案或动议的一国的代表不得就其对该提案或动议的表决作解释发言,除非该提案或动议已被修改。 规则第39条 提案的分开 一国的代表可以提出动议要求,就一提案的某部分单独做出决定。如有一国的代表反对,则应对分开提案的动议进行表决。仅允许两名赞成该动议的国家的代表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发言。如果动议通过,随后批准的提案的其他部分应提交峰会,以便对整个提案做出决定。如该提案的所有执行部分已被否决,则视为整个提案已被否决。 规则第40条 修正案 如果一个提案仅对另一个提案的某部分进行补充、删除或修订,该提案则视为另一个提案的修正案。在本规则中,“提案”一词被视为包括修正案,除非另有规定。 规则第41条 修正案的表决顺序 如对一提案提出修正案动议,则首先应对该修正案进行表决。当对一提案提出两项或多项修正案动议时,则峰会首先应对实质上与最初提案差别最大的修正案进行表决,之后对差别次大的修正案进行表决,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所有修正案的表决。但在通过一项修正案即意味着否决另一项修正案时,则不对后者进行表决。如通过一项或多项修正案,则应对经修正的提案进行表决。 规则第 42条 提案的表决顺序 1. 如对同一问题提出两项或多项提案,而非修正案,则应按提交的顺序对这些提案进行表决,除非峰会另有决定。峰会可在一提案的每次表决之后,决定是否要对另一项提案进行表决。 2. 经修订的提案应按原提案的提交顺序进行表决,除非修正案在实质内容上与原提案相去甚远。在后一种情况下,视原提案予以撤回,同时应将经修订的提案作为新提案处理。 - 10 - 3. 如有动议要求对一项提案不做出决定,则应先对此动议进行表决,然后对该提案进行表决。 规则第 43条 选举 所有选举均应以秘密表决方式进行,在没有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峰会决定对会议一致同意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选举,不举行秘密表决。 八. 下属机构 规则第44条 委员会 1. 峰会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可视需要成立委员会。 2. 每个委员会均可有每个参加峰会的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的一名代表参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规则第45条 官员、工作的开展和决定的做出 上述第二、六 (规则第18和28条除外)和七章中的规则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九. 语文和记录 规则第46条 峰会的语文 峰会的语文应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规则第47条 会议口译 1. 以峰会规定的一种语言所做的发言应翻译成该峰会规定的其它语言。 2. 如果与会代表自备翻译,将其讲话翻译为峰会规定的语言之一,则可以规定之外的语言发言。 规则第48条 正式文件的语文 峰会的正式文件应以峰会规定的语文提供。 规则第49条 会议的录音记录 峰会会议均应依据联合国惯例制作录音记录,并予以保存。除非峰会另有决定,其下属的任何工作组的会议均不制作录音记录。 - 11 - 十. 公开和秘密会议 2规则第50条 峰会的全体会议及任何委员会的会议均应公开举行,除非 相关机构另有决定。峰会全体会议在一次非公开会议上做出的 所有决定均应及早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宣布。 规则第50条之二 作为一条一般性规则,主席团、各分委员会和各工作组的会议应 以非公开方式举行。 十一. 其他与会者和观察员 规则第51条 各实体、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已接到联合国大会的有效邀请、以 观察员身份出席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所有国际大会的会议和工作 的其它实体的代表 各实体、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已接到联合国大会的有效 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所有国际的大 会会议和工作的其它实体指定的代表有权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 全体会议及视情况其他委员会和工作组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 权。 2规则第52条 专门机构的代表 专门机构指定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全体会议及 视情况任何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对与其活动范围有关的问题的 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____________________ 3.就规则第52条而言,“专门机构”一词包括了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旅游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 12 - 规则第53条 其它政府间组织的代表 如果议事规则中对欧洲公同体未作另行规定,应邀参加峰会的其它政府间组织指定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峰会全体会议及(视情况)其它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对与其活动有关的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规则第54条 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代表 相关的联合国机构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峰会的全体会议及(视情况)其它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对与其活动有关的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规则第55条 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企业实体的代表 1. 经认定有资格参加峰会的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企业实体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峰会及其委员会的公开会议。 2. 在有关机构会议主持官员的邀请下、并经该机构批准,此类观察员可就其特定权限方面的问题进行口头发言。如果要求发言的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企业实体数量太多,则应自行结组,通过发言人讲话。 4 规则第56条 区域性委员会的准成员 区域性委员会的准成员指定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的全体会议及(视情况)其它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对与其活动有关的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 13 - 规则第57条 书面声明 议事规则第51至56条中提及的指定代表提交的书面声明应由 秘书处按照声明提交的数量和语文在峰会会址散发给所有代表团; 但是,代表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民间团体或工商部门各方提交的声 明只有在与峰会的工作有关并且所涉及事宜是该非政府组织、民间 团体或工商部门实体具有专长时,该声明方可散发。 十二. 中止和修正议事规则 规则第58条 中止方式 峰会可以中止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条件是提前24小时发出 有关这种中止提案的通知。如没有国家的代表提出反对意见,该条 款则可放弃。此类中止应有具体明确的目的,并应限定在实现该目 的所需的时间内。 规则第59条 修正方式 在主席团就所提议的修正案做出报告后,峰会可由出席会议并 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代表做出决定,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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