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土地分割分算地价(公告现值)
圖解土地分割分算地價:公告現值:
[請參見臺中市地價查估相關行政規定彙編151頁]
說明:
:一:〞,〃,〃,〃,〞係裡地線。
:二:〞,??〞係分割線。
:三:〞?”內之數字表示分割後該宗土地地價分算之先後順序。 :四:分割後宗地未打斜線者,係依本府函頒「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地
價計算原則」分算其公告現值。
:五:圖例:一:至:十:以斜線標識之宗地其公告現值單價
分割前宗地公告現值總額 , Σ未標斜線宗地公告現值
總額
,??????????????????????????
???
該宗地面積
圖例:十一:至:十二:以斜線標識之宗地其公告現值單價:
土地合併分算地價範例
] [請參見臺中市地價查估相關行政規定彙編152頁
10m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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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 併?,?16,
前? ?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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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例一係合併前後各所有權人土地價值無增減者:合併前各所有權人土
地價值均為1,000元×80,80,000元:,故以總價不變之原則,計算各
所有權人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原地價。
二、例二係合併前後各所大月權人土地價值有增減者:
:一:合併前甲之土地價值為80,000元,合併後為
1,000元×40,40,000元,計減少40,000元,減少比例為40,000
,80,000,1,2合併前乙之土地價值為80,000元,合併後為
1,000元×120,120,000元,計增加40,000元。
:二: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合併後甲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6,400×1/2,40,80元,平方
公尺合併後乙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9,600,(6,400,3,200)
,120
,107元,平方公尺
:三:分算原地價:
合併後甲之原地價單價,64,000×1/2,40,800元,平方公尺
合併後乙之原地價單價,80,000×151.2/100,40,000,120
,1,341元,平方公尺
:假設土地合併之申報移轉日期為72年,月,日,查閱分割當時行政院主計處
發佈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表為100,69年12月為151.2:。
一、共有物分割前:共有物分割分算地價範例[範例請見臺中市地價查估相關行政規定彙編第155頁]
二、共有物分割後:
:一:土地標示變更之分算地價
[請見臺中市地價查估相關行政規定彙編第155頁] :二:所有權分割之分算地價
[請見臺中市地價查估相關行政規定彙編第156頁] 說明:
一、
:一:甲分割前之土地總價值為80,000元,分割後之土地總價值為95,000
元:即50,000元,45,000元:,計增加15,000元:即視同移轉部分
:
:二:乙分割前之土地總價值為60,000元,分割後之土地總價值為45,000
元,計減少15,000元:即視同移轉部份:。
:三:丙分割前後之土地價值均為60,000元,土地價值無增減,故無視
同移轉部分。
二、分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分割後甲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總額,6,400,7,200×60,000,45,000
,60,000,8,200元
甲於,號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
,82,000×50,000/95,000,50,86元,平方公尺
甲於1-1號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
,8,200×45,000/95,000,45,86元,平方公尺
:二:乙於1-1號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7,200×45,000/60,000,
45,120元,平方公尺
:三:丙於1-2號土地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單價,6,000,60,100元,平
方公尺
三、分算原地價:
:一:分割後甲之原地價總額,64,000×101,100,15,000,79,640元
:假設期有物分割之申報移轉現值日期為72年,月,日,查閱分割
當時行政院主計處發佈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表為100,69年12月為
101:。將該原地價總額按甲於,及1-1號土地之土地價值總額分攤,
可求得甲於,及1-1號土地之原地價。
甲於,號土地原地價單價
,79,640×50,000/95,000,50,838元,平方公尺
甲於1-1號土地原地價單價
,79,640×45,000/95,000,45,838元,平方公尺
甲於,及1-1號土地原地價基期,72年,月。
:二:乙於1-1號土地原地價單價,6,000×45,000/60,000,45,100,平方
公尺
:三:丙於1-2號土地原地價單價,24,000,50,400元,平方公尺
土地合併及共有物分割分算地價之簡易原則
一、價值無增減者,採各所有權人總價不變之原則,計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原地價
二、價值有增減者
1.先算減少者之減少比例。
2.按其減少比例,折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原地價。
3.減少者減少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即增加者增加之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4.增加者之原地價為分割、合併前總原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加增加部分本次之申報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