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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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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的职责御史的职责 御史的职责 篇一: 古代御史制度 古代御史制度 战国时,韩赵魏齐秦都设御史,其主要职能仍然是记史,但已经兼有了监察的职务。《史记.滑稽列传》:史记.滑稽列传》》: 典正法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御史大夫的属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等。在地方,汉初废除了秦时的监御史,改由丞相随时派出的丞相史监察各郡。 东汉,御史制度走上了专门化的道路。汉哀帝元寿二年,原来的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分行丞相职务,实际上只负责水土营造,而他原来的监察职务...
御史的职责
御史的职责 御史的职责 篇一: 古代御史 古代御史制度 战国时,韩赵魏齐秦都设御史,其主要职能仍然是记史,但已经兼有了监察的职务。《史记.滑稽列传》:史记.滑稽列传》》: 典正法典、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御史大夫的属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治御史等。在地方,汉初废除了秦时的监御史,改由丞相随时派出的丞相史监察各郡。 东汉,御史制度走上了专门化的道路。汉哀帝元寿二年,原来的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分行丞相职务,实际上只负责水土营造,而他原来的监察职务则由其属官御史中丞另建御史台来行使。从此,监察官有了自己的专门公署。以御史中丞为长官的御史台地位不断提高。当时御史台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御史台虽然名义上仍归九卿之一的少府管辖,但实际上是由皇帝撑腰,独立行使职权,少府不敢过问。在地方,监临地方的刺史,至东汉末大多数改称州牧,逐渐脱掉了监察官的性质,成为握有地方行政、军事、司法等大权的地方官员。 魏晋南北朝,御史台的隶属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御史台名义上不再隶属于少府,而由皇帝直接领导。御史台的地位和威信达到了空前的高涨。御史号称天子耳目,御史中丞职无不察,专道而行,威势显赫,震肃百僚。魏以后,开创了御史风闻弹事的先例。而且为促使御史尽职,规定百官如有重罪,而中丞失科,则免其官职。 至隋朝,因隋讳中字,所以原来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改称御史大夫。但此时的御史大夫,已非秦汉时御史大夫的原意了。大夫下设治书侍御史两人为副手,又设检校御史12人(隋炀帝时增至16人)代替原来的巡御史,专掌出外巡察。另外,为加强皇权,隋又重新设置了司隶校尉,居司隶台,以司隶大夫为台长,直属皇帝。司隶台与御史台地位并列,时与谒者台并称三台。后来,因司隶台与御史台职权重叠混乱,相互掣肘,所以至唐以后,司隶台和司隶刺史便废而不置。 唐代,御史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央设御史台(亦称宪台),御史大夫为台长(亦称大司宪)。武后时曾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二台合并,复称御史台。内部以三院分职: 台院为御史台本部,设侍御史六人,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司法机关大理寺审判和推鞠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救人,掌殿廷供奉之仪,每逢朝班,纠察离班和出言不肃者,皇帝巡幸,则往来门旗之内,检校仪物亏失;察院依全国十道监察区设监察御史10人,掌察地方官吏及民情,亦仿效汉刺史以六条问事。 宋代沿袭唐制。面上,皇帝开始亲自选任御史,提高了御史官的品味,增加了员额,权限范围也有所扩大,似乎御史台的地位大大加强了。但实际上,由于宋代兼官之风盛行,它官兼御史,御史兼它官,所以,实际上御史的监督职能收到了削弱。 元代,御史的专职得到复元,且职权有所加强。在中央废止三院制,实行两院制: 殿中司和察院。在地方,划分全国为二十二道监察区,各设由察院派出的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称之为肃政廉访使。为了加强对各道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在河南和陕西二地特设了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其组织系统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也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等长官,其职责在于统制各道宪司。 至明朝,洪武12年,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左右副都御使、左右佥都御使为副贰。在地方,按照当时的行政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还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按地方,称之为巡按御史。明代御史台(都察院)的职权范围规定很详细,作用超越了前代。 至此,需要叙及御史制中另一个重要组织——给事中。许多人不把给事中列入御史制,其实,就它们共同具有的法律监督性质和给事中发展的归宿看,给事中是御史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给事中一职,初见于秦,只是加官,没有正员。至晋设定正员,但所任大都是名儒贵戚,其职务是趋伏左右,以备顾问。至梁时,给事中具有了封驳职能。一直到隋朝,给事中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在渐渐确定,并由从前的中书省划入门下省。从此至清初,这一隶属系统基本上没有改变。到了唐代,给事中的职权变得空前发达。《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职官志》以及白居易的《长庆集》都有比较详实的记载。唐给事中的诸种职权中,最为重要的是封驳诏敕奏抄,这一点也是历来研究给事中的学者最为注意的。所谓封驳在唐代与后代略有不同。后代对诏敕只能封 还,不能驳正,而唐代因有涂归之说,故既可封亦可驳。 宋代,给事中在制度上有两个重要变迁。第一,给事中分治六房,给事中4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奏章目录已进,考其稽违而纠正之。第二,南宋之后,设门下省,用给事中为后省的长官。至此以后,给事中渐渐进步,趋向于独立。 明代,给事中承袭唐宋旧制,仍以执掌封驳为主。明朝开设了六科制度,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给事中1人,谓六科给事。掌稽查六部百官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奏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违误。明朝高度重视给事中,目的在于,一方面钳制六部权限,防止行政权力过大;另一方面是防止都察院权力过大,从而便于皇帝从中操纵。但因为给事中权力过广,有不少与都察院职权相互重叠之处,造成了明代给事中与都察院职权互相对峙的局面。又因为给事中六科独立,无所统制,所以往往任意妄为,无所忌惮,甚至干预分外事务。大概是放纵给事中使与都察院并行,反不如都察院内部统一,组织严明来的效果更好。所以,至清朝便把六科给事中归并于都察院统领。 清朝,接受了历代统治的经验,使监察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发展到了新的高度。清雍正三年,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因为清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分察地方,所以都察院内给事中上察中央各科,道监察御史下察地方,合称科道制,形成了直属皇帝领导的、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清末改制后,新成立的外交部、农工商部、民政部,所处理的事务及其上谕和颁文不关报都察院,都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的职能也移给了新设立的检察厅。最终,随着整个清王朝的灭亡,都察院也就在历史上消失了。 ——王桂五主编: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职官志》以及白居易的《长庆集》都有比较详实的记载。唐给事中的诸种职权中,最为重要的是封驳诏敕奏抄,这一点也是历来研究给事中的学者最为注意的。所谓封驳在唐代与后代略有不同。后代对诏敕只能封还,不能驳正,而唐代因有涂归之说,故既可封亦可驳。 宋代,给事中在制度上有两个重要变迁。第一,给事中分治六房,给事中4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奏章目录已进,考其稽违而纠正之。第二,南宋之后,设门下省,用给事中为后省的长官。至此以后,给事中渐渐进步,趋向于独立。 明代,给事中承袭唐宋旧制,仍以执掌封驳为主。明朝开设了六科制度,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给事中1人,谓六科给事。掌稽查六部百官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奏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违误。明朝高度重视给事中,目的在于,一方面钳制六部权限,防止行政权力过大;另一方面是防止都察院权力过大,从而便于皇帝从中操纵。但因为给事中权力过广,有不少与都察院职权相互重叠之处,造成了明代给事中与都察院职权互相对峙的局面。又因为给事中六科独立,无所统制,所以往往任意妄为,无所忌惮,甚至干预分外事务。大概是放纵给事中使与都察院并行,反不如都察院内部统一,组织严明来的效果更好。所以,至清朝便把六科给事中归并于都察院统领。 清朝,接受了历代统治的经验,使监察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发展到了新的高度。清 雍正三年,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因为清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分察地方,所以都察院内给事中上察中央各科,道监察御史下察地方,合称科道制,形成了直属皇帝领导的、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督体系。清末改制后,新成立的外交部、农工商部、民政部,所处理的事务及其上谕和颁文不关报都察院,都察院所具有的监督审判的职能也移给了新设立的检察厅。最终,随着整个清王朝的灭亡,都察院也就在历史上消失了。 ——王桂五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5页。篇二: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 简述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摘要】夏朝时,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中间历经多个时期,在无数统治者、改革家的精心设计与培养下,它不断的成长、成熟,为后人类文明留下了价值巨大的一笔财富。在本文中将呈现行政监察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各种形态。 【关键字】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制度 御史 行政监察历经几千年,这一词到现在还被人们广泛关注与热议。在古代行政监察其中国的统一立下了汗马功劳,而当下行政监察又被新的局势所赋予了另一重大使命——捍卫民主、保卫民权。它不再是更古不变地围绕皇权身边的忠实小狗,它将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现在我们的监察制度还不算完善,它的变革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还须我们不懈的去努力,孜孜以求的去摸索行政监察以后要走的道路。 中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明清等五个阶段。先秦是行政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此时,还没有完整的监察制度,政府中只出现了为数不多的几个监察官员,而且都是一身二任,并非专事监察工作。这些兼职监察官分为两类,一类是史官兼领检察权,另一类是行政、执法官兼领检查权。这一做法得到了后世的继承并发展。夏朝时史官分为左右,左 领纪事,右领纪言。直到商朝,史官包括巫、史、作册数职。在中国历史上,西周产生了第一代监察官员,但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在《周官。春官伯宗》就有御史的记载,称御史的职责为“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到东周,监察官员明显增多,构成包括“御史中士八人”“御史下士有六人”。及其下属“府、婿、徒”等职务在内的史官系列。总的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这一时期,对官员的监察,只能说是监察活动,没有形成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但是它对后世的监察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御史这样的官职在后世的政府中长期存在,并且监督职能不断扩大。 秦朝统一天下后,在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同时,创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百官的监察制度。在这一系统中,秦汉监察制度以御史大夫为核心,东汉则以御史中丞为核心。秦代监察制度,包括弹劾与谏劾两部分。纠察方面由御史系统负责。谏驳则有谏官负责。御史制度是中国两千多年君主专制制度下最有特色的监察制度。这里我们着重说说御史制度。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与丞相、太尉工列三公。同时御史大夫也是副丞相,但是却另行开府制撩左。其机构称御史大夫府又称御史大夫寺,与丞相府并列“二府”。御史大夫及其体系具有监察百官,整肃纲纪之责,这种监察百官的权力来源于“御史大夫是皇帝的耳目”这一特殊地位。御史府出来御史大夫以外,还有一些辅佐官员,有御史中丞和御史丞各一名,秩千石,分别统领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吏——御史45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史中丞。《晋书.职官志》记载:“秦时御史大夫有两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这一时期御史府的只能强大,主要有:周官。春官伯宗》就有御史的记载,称御史的职责为“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到东周,监察官员明显增多,构成包括“御史中士八人”“御史下士有六人”。及其下属“府、婿、徒”等职务在内的史官系列。总的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这一时期,对官员的监察,只能说是监察活动,没有形成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但是它对后世的监察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御史这样的官职在后世的政府中长期存在,并且监督职能不断扩大。 秦朝统一天下后,在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同时,创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百官的监察制度。在这一系统中,秦汉监察制度以御史大夫为核心,东汉则以御史中丞为核心。秦代监察制度,包括弹劾与谏劾两部分。纠察方面由御史系统负责。谏驳则有谏官负责。御史制度是中国两千多年君主专制制度下最有特色的监察制度。这里我们着重说说御史制度。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与丞相、太尉工列三公。同时御史大夫也是副丞相,但是却另行开府制撩左。其机构称御史大夫府又称御史大夫寺,与丞相府并列“二府”。御史大夫及其体系具有监察百官,整肃纲纪之责,这种监察百官的权力来源于“御史大夫是皇帝的耳目”这一特殊地位。御史府出来御史大夫以外,还有一些辅佐官员,有御史中丞和御史丞各一名,秩千石,分别统领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吏——御史45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史中丞。《晋书.职官志》记载:“秦时御史大夫有两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这一时期御史府的只能强大,主要有》 战国时期,在各国普遍制定与公布成 文法的基础上‎‎,魏国李悝对诸国的成文法进行了总结,制作了《法经》六篇,《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唐律疏义》 唐高宗命长孙无忌对《唐律》进行考证、疏议,著成《唐律疏议》一书,公元654年唐高宗颁行《唐律疏议》。它是汉代以来对于法律注释解说的集大成著作,它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是儒家经义法典化的范本。 “春秋决狱” 从董仲舒开始即以《春秋》的精神与事例附会法律,《春秋》经义不但成为法律的补充,其权威性甚至还高于法律。 儒家文化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法律制度的伦理特性) 中国古代的法律来源于礼制规范,这些礼制规范依据宗法原则调整着社会等级秩序。因此历代的法律制度都贯彻礼制的等级名分原则,“亲亲为大”“孝悌为本”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三纲是封建礼数的核心,亦是古代法律维护的中心,不但父权、夫权直接来自于家族,即使君权也是以天下最高的家长身份来体现。在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下,维护家长制的孝受到高度重视。自古就将不孝、非上视为罪大恶极。隋唐以来都把这种罪名列为十恶重罪规定在法律总则之中。无论是刑法、行政法、民法还是诉讼法基本上是以家族主义为中心,根据人们不同的等级名分确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待遇。古代法律中对亲族复仇的姑息,对亲属犯罪的容隐,对亲族犯罪的株连等,都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家族制度的重视,以及家族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伦理特性) ( (一)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是统治者所倡导的统治方法; (三)通过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等方式使儒家经典法典化。 2、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3、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4、强调等级特权,主张同罪异罚 传统礼俗规约的起源 人类的群居必定依靠一定的相互习惯的适应方式,否则人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集合体。这种相互适应的、大家公认的原始行为习惯,就是礼俗的萌芽,约定俗成、潜移默化是习俗生成传衍的一般特性。随着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出现贫富分化,统治阶级与国家体制相继产生,传统家族内的行为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控制欲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制定统一遵行的礼仪制度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 传统礼俗规约的特点 传统礼俗的核心是保证宗法的伦理关系,因此传统礼俗规约有着鲜明的伦理色彩,其特点是: 1、 2、 3、 传统礼俗的等差性,严整的礼俗制度维持的是不平等社会秩序 传统礼俗的调和性,主义等级关系之间的协调 传统礼俗的规范性,这时传统礼俗最根本的特性。礼俗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是通 过礼义原则和礼俗规制的内容结合实现的 传统社会礼与俗的关系 1、 2、 礼与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文化混淆未分时,不存在俗与礼的区别 礼起源于俗,但礼不同于俗。两者的区别在于: 俗是民众自发形成的行为习惯,具 有纷繁的复杂性特点;礼是自上而下的一套社会行为规范,其中贯穿着特定的整合社会的理念。礼具有规整、严密、适于操作的特点。 3、 伴随着阶级分化、文化分层的过程,礼逐渐从原始习俗中提纯出来,民俗是礼制生 成与推行的基础 4、 上古社会礼主要表现在祭祀活动上,礼是一种与神灵沟通的仪式。礼最初是人神关 系的调节,后来扩展到人,最后扩展到社会,成为严格的额社会行为规范。礼,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作用 通过传统社会礼与俗的关系,体会两个文化层面的关系 礼与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文化混淆未分时,不存在俗与礼的区别;伴随着阶级分化、文化分层的过程,礼逐渐从原始习俗中提纯出来。礼起源于俗、但礼不同于俗。礼最初是人神关系的调节,后来扩展到人,最后扩展到社会,成为严格的社会行为规范。礼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的重要作用篇五: 元代监察御史刷卷职能之研究 元代监察御史刷卷职能之研究 摘 要 刷卷是元代监察系统加强对各级官府进行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元代监察御史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元代监察御史在刷卷的对象、刷卷的时间、刷卷的内容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对各级官府日常政务细致、严密的监控,对纠察官吏违法,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元代 监察御史 刷卷 中图分类号: k247 文献标识码: a 照刷案牍也即刷卷,是指定期清查官府文卷,及时发现和处理拖延、失误、疏忽、涂改、营私舞弊等行为,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监控手段,是监察系统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运作方式。元代刷卷职司是在“唐代监察御史„六察?及金代提刑按察司兼掌„照刷案牍?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和扩充” ?,元代负责刷卷的机构为御史台、行御史台和廉访司,监察御史和廉访司官为刷卷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二者在刷卷的内容、方式、作用等方面大同小异,区别只是照刷官府级别不一样罢了,本文就元代监察御史的刷卷职责进行深入的探讨。 元代监察御史照刷的对象,在内朝 “自中书以下诸司文卷俱就御史台照刷”,在地方主要是针对各行省,监察机构“岁遣监察御史照刷”。虽然元朝历代皇帝一再申明“凡有印信衙门文卷,监察御史照刷有来” ?,但仍有一些特权部门,监察御史是无法有效履行刷卷职能的。如负责军政的枢密院,因为“院里天下军马数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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