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条件比较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定义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
件。 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债券和外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具。
币债券除外。
发行期限 1年以上 1年以上 多为3-10年 1年以内
2年(少数)
主要规定 公司法 公司法、证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
(国务院令第121号) 民银行令〔2008〕第1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则(2008年4
第49号) 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月15日公布实施)
[2004]11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
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
改财金[2008]7号)
发行主体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资格 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他法人企业—如全民所有制法(2008.6月暂定、10.6重启,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人企业) 重启后优先接受大型权重股
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 上市公司及煤电油运企业的
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核准、注册证监会 国家发改委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机关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企业规模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 - -
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 其他类型企业:6000万元;
债券累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余额 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少数股东权益)的40%; 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问
】
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是否包括已发行待偿还的其
他债券(如公司债券、企业
债券、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境外发行的债券等的余
额)
【实务案例】(2008年4月
15日至11月4日案例统计)
(1)全部待偿还债券余额(4
例)
(2)短券及中票余额(2例)
(3)中票余额(8例)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
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利息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 -
三年盈利;
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
力;
募集资金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用途 策;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产投资项目资本金
的要求,原则上累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
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露
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
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
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
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必须用于批准(发
改委)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利率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
利率水平; 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
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存在重大缺陷;
信用评级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
别良好; 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其中至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
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
业务。[需要核查]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1、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尚未募足;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
2、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状态;
3、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
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
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违反相关规定,改变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5、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担保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应当切实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没有强制性要求 没有强制性要求 下列规定: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1、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式以
面形式出具担保函。以保证方式提权的费用; 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
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
量良好;
3、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
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
保全
,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
担保金额;
4、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销 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承销 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的金融机构承销。 的金融机构承销。
券。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
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
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
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
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
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
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