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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减持国内上市公司所得人民币境内再投资

2017-12-20 5页 doc 17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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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减持国内上市公司所得人民币境内再投资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减持国内上市公司所得人民币境内再投资 关于外国企业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减持后的境内再投资 一、境内再投资股票基金等项目 如果以股票出售所得再投资境内的股票和基金,则必须通过QFII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QFII资金汇出入明细表》等表格将所得收入汇出,再通过QFII在境内二级市场投资股票或者基金。 二、境内再直接投资项目 如果以股票出售所得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股票抛售收入可以不汇出境外。但以境内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收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
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减持国内上市公司所得人民币境内再投资
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减持国内上市公司所得人民币境内再投资 关于外国企业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减持后的境内再投资 一、境内再投资股票基金等项目 如果以股票出售所得再投资境内的股票和基金,则必须通过QFII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QFII资金汇出入明细》等表格将所得收入汇出,再通过QFII在境内二级市场投资股票或者基金。 二、境内再直接投资项目 如果以股票出售所得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股票抛售收入可以不汇出境外。但以境内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收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其他相关的政府机构的项目前置审批,在获得该审批后再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第6号令)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三、境内再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A(设立条件: 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B(设立程序: 1、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商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商务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商务委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四、境内再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A(设立条件 1. 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的应具备: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 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 于100万美元。 2.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 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 B( 设立合伙制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程序 1.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2.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3.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开户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五(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企业 ) A(经联席会审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B(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 2.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4(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C(提交的材料 1. 试点申请书。所附材料包括:第二十条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 2.股权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主要高管人员简历等; 3.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4.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5.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D(设立程序 市金融办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审定试点企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和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评审不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通过审核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相关法律依据 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试点企业的法律依据为: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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