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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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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采光权 576494137.doc 采光权 采光权”新规2009年11月1日实施 要在生活居住类建筑附近新建一个100米高的建筑,就要以该欲建建筑位置为圆心,以最大不超过150米的长度为半径,在这个建筑周围画扇形,在扇形区内的建筑属于被遮挡建筑。开发商必须对被 遮挡建筑的采光时间进行论证,确保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权。 本报10月28日讯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规定,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 超过150米,该规定为省...
采光权
采光权 576494137.doc 采光权 采光权”新规2009年11月1日实施 要在生活居住类建筑附近新建一个100米高的建筑,就要以该欲建建筑位置为圆心,以最大不超过150米的长度为半径,在这个建筑周围画扇形,在扇形区内的建筑属于被遮挡建筑。开发商必须对被 遮挡建筑的采光时间进行论证,确保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权。 本报10月28日讯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规定,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 超过150米,该规定为省城的采光权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采光权”纠纷不断 采光权纠纷一直是邻里之间集中的矛盾纠纷之一。2003年,济南市首例居民因采光权受侵害状告规划局的诉讼,在历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这起“民告官”案的起因是,位于华能路的山东省地质勘探局宿舍的123户居民,由于担心正在兴建的两栋小高层会影响宿舍楼的采光,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 联合将房产开发商及其责任部门规划局推上法庭。案件一审获得了胜诉。 2008年4月,舜耕路48号院的18户居民又一纸诉状将济南市规划局告上了市中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根据各业主被遮光时间的长短,给予补偿。类似的采光权纠纷层出不穷,原因只有一个:我要我的 阳光。 相邻关系的重要一部分,在《民法通则》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尹义锋律师介绍说,“采光权”是 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曾经代理过不少采光权纠纷案件。有一个案例是,如果要保证原告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光照时间,必须拆掉两栋小高层,这样的成本显然太高,最终双方调解。新的采光权规 定,就是要开发商在立项时就进行采光论证,从程序上减少纠纷出现的可能性。” 新规不保护临时建筑 据了解,采光权新规将所规范和调整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范围,扩大为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教学楼等。今后凡在济南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对上述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那么这些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 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该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在生活居住类建筑附近新建一个100米高的建筑,那么就要以该欲建建筑位置为圆心,以最大不超过150米的长度为半径,在这个建筑周围画扇形,在扇形区内的建筑属于被遮挡建筑。开发商必须对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时间进行论证,确保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权,国家规定是大寒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当然,对于日照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并不是阳光照到窗户就可以,还有具体的 投影面积。” “李恩与乔静娟、钟声”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501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 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601号房屋所有权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501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601号房屋所有权人。2006年12月8日天津市热电公司出具证明载明:中山门南里1号楼16-01-02厕所地面向15-01-02漏水,由于双方已购买产权,公共设施未存在缺陷。 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576494137.doc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所有的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负有修缮、赔偿的义务。被告所述漏水并非由被告造成一节,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且被告证人也无法证实漏水的确切原因,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厕所地面及原告厕所顶部、恢复原状一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浴霸损害赔偿一节,考虑到原告的使用及购买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3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及赔礼道歉一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乔静娟、钟声对其居住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601号房屋内厕所地面及原告李恩起居住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中山门南里1-1501号房屋厕所顶 部进行维修,恢复原状;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乔静娟、钟声赔偿原告李恩起3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恩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元,邮寄费60元,共计642元,原告李恩起负担242元,被告乔静娟、钟声 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颜 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宏杰 高丽姝 一、案情 甲、乙是邻居。1995年甲、乙双方在某农贸市场各购买宅基地一块。1996年双方均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宅基地宽为4.5米。甲1996年建第一层楼房,1997年建第二层楼房。乙在甲建楼房不久亦开始建房。期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异议。2002年乙建第三层楼房时,甲认为乙楼房南面向南凸过其屋顶,妨碍其楼房的加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拆除其楼房第三层凸过甲家部分墙体。案在一审诉讼期间,经一审法院委托有关建筑部门对双方争议之墙体进行检测,鉴定部门检测报告:甲的房屋宽度是4.525米,乙的房屋宽度是4.495米,乙房屋第三层与甲房屋接触面墙体 平整度实测最大偏差为35mm,最小偏差是2mm.建筑规范允许砖砌体表面平整度偏差8mm. 二、审判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建筑允许偏差,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甲合法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乙第三层楼房南面墙体中间部分向南不规则凸出2—35mm不等,乙楼房南面墙凸出部分确实过多,甲诉请拆除理由正当。乙反诉要求甲赔偿停工的经济损失,因未能举证,不予支持。故判决:一、乙在本判决 576494137.doc 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第三层楼房南面墙外皮向南凸出部分墙体拆除10—30mm;二、驳回乙的反 诉请求。 宣判后,甲、乙双方均不服,均以一审法院依据判决的检测报告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甲请求判令乙所建楼房第三层墙体凸出部分全部拆除;乙请求驳 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甲赔偿其因此停工的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并可就调查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原审法院委托有关建筑部门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检测,并依该检测报告进行判决,但该检测报告原审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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