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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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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本章共十六条,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预期违约制度、损失赔偿额的确定、违约金制度、违 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不可抗力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 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本章共十六条,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预期违约、损失赔偿额的确定、违约金制度、违 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不可抗力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 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 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 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 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 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 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 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 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 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 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 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 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 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 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 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 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 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 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违约行为的其它分类可见下面条文解释。 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 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 81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 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 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 者报酬。 【释义】本条规定了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 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 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 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 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 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 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后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违约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怎样赔偿损失,见 下条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82 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 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 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 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 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 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 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 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 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 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 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 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 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 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 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 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 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 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 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 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 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 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 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 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4. 赔偿损失的计算 83 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 计算,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特别标 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 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 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认为:被告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 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判决被 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 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 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例如,海 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 5、过错相抵 过错相抵,英美法称共同过失,日本称过失相杀,其在违约责任中,指对违约损害的发生和扩 大,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过错相抵有所规定。例 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过程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 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 责任。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 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当 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倘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即构成过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按照过错相抵,免除违约人对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 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有的称违约金合同。 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 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 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 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 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 84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该种违约金仅是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违约 责任,因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释义】本条规定了定金责任。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规定。该法第八十九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 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选择适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 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 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 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 定金条款并用。一般说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 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 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样,守约方根据违约 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 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 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其一是对补偿守约方遭 受的损失并无必要,其二是违约金与定金并用,其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 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违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 因此,本条规定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它的发生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 战争等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 85 约也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 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该事件包括因承运人过错而发生的事故,也含与承运人无关不可抗力,只要造成了旅客人身伤亡, 承运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意外事件不同,不可抗力虽 然也可以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但不可抗力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为己任,对不可抗力造成不能 履行合同的损害,原则上实行免责原则,而情事变更、意外事件是以危险公平分担为目的,二者的 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必要时,应当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止损失的扩大。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 的扩大,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 后,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 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 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 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违约的人,可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一当事人违约的,称为单方违约,双方当事人都 违约的,称为双方违约。单方违约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释义】本条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 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后,应当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 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 承担责任。例如依照消费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出售商品 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制造商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受损害的消费者直接请求生产者赔偿的, 生产者应当赔偿。 86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 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 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 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又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 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个请求 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叠而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 承担。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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