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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广州开发区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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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广州开发区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二企业所得税广州开发区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二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广州开发区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境,内,外借款利率比照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借款利率 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
企业所得税广州开发区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二
企业所得税广州开发区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二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广州开发区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境,内,外借款利率比照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借款利率 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二)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 (三)借款合同。 摘自财税[2005]109号、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2004]80号、粤财法[2005]111号、粤国税发[2003]277号、粤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一)项所要求的资料。 国税发[2004]177号、穗财法[2005]1712号、穗国税发[2004]102号和穗国税发[2004]377号。 企业报送资料~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有效说明情况的~企业应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凡企业不能提供 相关资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凡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高于当期一般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一、对应《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第1、2栏的“工资”和“福利费” 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 企业发生的借款的利率高于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应在查账报告中反映。 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根据本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 五、对应《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实发福利费总额等情况~填写《工资、福利类费用情况表》~与经董事会批准的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的文件一并报送主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不留残值的管理问题 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 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二、对应《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第23栏的“坏账损失”~《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第12栏“固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定资产盘亏”、第13栏“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和第21栏“非常损失” 得税申报时~将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时间、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不留残值的原因等情关于取消企业坏账损失审批及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的问题 况~填写《固定资产不留残值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对当年度按不留残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外商投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中作附注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再改变。企业未将不留残值原因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预留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残值10%。 取消上述两项审批后~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对当年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财产损失~区别不 同情况~附送下列资料: 六、对应《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年度汇总表》~并按照损失类型分别填制《固定资产损失明细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问题 清单》、《存货损失明细清单》和《坏账损失明细清单》,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二)企业内部批准处置报损财产、坏账的程序及有关证明文件, 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查验报告,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四)因盘亏造成的财产损失~除提供本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资产清查报告,该报告应有清 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查人、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当年~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将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五)因毁损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除提供本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有关技术部 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情况~填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或改用直线法以外折旧方法的固定门的鉴定报告和责任人作出相关说明的文字材料, 资产折旧明细表》~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中作附注(六)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除提供本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司法机关的有关 说明。 证明材料和责任人作出相关说明的文字材料, 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七)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除提供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债务人 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欠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七、对应《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的第1栏“技术开发费” (八)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本条第(一)、(二)、(三)项规 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问题 定的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规(九)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还应附送有关该项存货进项税额账务处理的资料, 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十)对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残值处理~企业可按照有关财务会计的要求处理。 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作出报废决定并实际处置后~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上述审批后~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并在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若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有赔偿、司法部门判决有赔偿的~应扣除上述赔偿后作为坏账损失。已列 表《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中作附注说明: 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的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收回款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二)广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开发研究项目认定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对应《营业收入表,A01,》第2栏的“其中:出口收入” (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凡 (六)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七)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批准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取消上述审批后~凡符合规定~需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和年度所得税申报: 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一)鉴于企业无法在当年度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的实际情况~对于需要当年享受减半缴纳企业 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的起止时间以一个纳税年度为限~所得税优惠的产品出口企业~应在进行季度,例如2006年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同时报送上年度,例如这里指2005 且技术开发费要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这些费用是在研究开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包括: 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证明材料,——,这里特指企业在2005年度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 (一)研究机构人员工资, 惠的情况,如果企业2005年没有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则必须在取得2005年度《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后才可 (二)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超过10万元按购置固定资产处理,支出及调试、安装以申请享受2006年度优惠, 费用, (二)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供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这里指2005年,的《产品出 (三)技术图书资料费, 口企业确认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当年度,这里指2006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证明材料,写 (四)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一份书面说明并盖公章,。待企业取得2006年的证书后~应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将该证书补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否 (五)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或联合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则~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六)新产品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七)支付新产品试制用的原材料、外协件、水、电等试验费用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新产品检测、查新、四、对应《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第1栏的“利息支出” 鉴定和推广费。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列支的问题 推广费是指在新产品销售前发生~使消费者认识新产品性能和作用的费用。新产品销售后发生的广告费及与该产品销税。 售有关的各项费用等均不属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取消上述审批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的年度技术开发费~必须在财务上单独列支、提供相关合法凭证且帐证相符。不符合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如下: 上述条件的~其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加计扣除。 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企 业从报送有关资料被确认后的首个纳税季度开始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八、对应《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的第4栏“接受的非货币捐赠” 上述“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部门是指广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大额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企业接十四、对应《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产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平均分五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期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税。 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数额较大~当期纳税有困难~需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所得额计算纳税的企业~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接受捐赠的数额、接受捐赠的时间、分摊期限、当年度结转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额、尚未结转额等情况~在附表《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中作附注说明。 将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时间、合作期限或剩余合作期限、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情况~填写 其中~对于“若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中的“数额较大”的掌握~我省暂定为达到或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与经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合作经营期限和固定资产在合作务收入,的2%且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有关文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对当年度按合作期限或剩余合作期限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要在附表《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对应类别的“备注”栏内说明哪些资产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多少年计 九、对应《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的第5栏“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提折旧。 关于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二条规十五、对应《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问题 的差额~应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净收益数额较大~企业当期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净收益数额较大~当期纳税有困难~需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企业~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净额、取得时间、分摊期限、算折旧。企业在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后~应在报送首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购当年度结转额、尚未结转额等情况~在附表《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中作附注说明。 进的发票或用于投资的合同、出让方提供的已使用年限的文字说明以及受让方尚可使用年限和保留残值等有关文字说明资 其中~对于“如净收益数额较大”中的“数额较大”的掌握~我省暂定为达到或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料。 的2%且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 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固定资产规定应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如一台机器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年限7 十、关于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的管理问题 年~其尚可使用年限不应低于3年。如尚可使用年限低于按上述计算方法确定的使用年限~则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应当在下四十条的规定。 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确实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改变存十六、关于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 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和变化前后所使用的方法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 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 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取消上述审批后~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提取坏账准备~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本年末计提坏 十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问题审批的后续管理 帐准备金的依据,具体列明会计科目、金额~其中不承担风险的年末未收回委托贷款的金额、银行间拆借金额等,及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外国比例~在附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中作附注说明。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业务~经代表机构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我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局于2003年3月1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出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范围及具体管理要求作出了调整~取消了外国企业常驻代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审批要求。国务院取消此项审批后~各地应继续依照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执行。 十七、对应《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十二、对应《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第10栏“总机构管理费” 关于企业购置软件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摊销或折旧年限的问题 关于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其向总机构支付的与本机构、场所有关的合理25号,的规定~发生购置软件的企业~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可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其审批程序规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上述审核批准后~对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列支与本企业有关的总机构管理费~须在年度企业所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注册会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师查证报告。 „2005?109号,的规定~上述审批程序停止执行。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可在所得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 对由于外国企业的纳税年度和其总机构不相同~管理费用发生期和实际支付期不一致~造成外国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号文中上述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对发生购置度纳税申报时不能提供当年度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和缩短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相告的~管理费不得预列支。 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核中认定企业不适用该规定的~可进行税务处理。 管理费实际已经支付并能够提供上一款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的~管理费可以在支付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但管理费实,一,对购置软件的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际支付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年度~实际支付年度的上一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年度的~管理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1.软件使用情况说明, 管理费实际支付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年度~实际支付年度的上一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年度的~管理费准予减2.软件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账册凭证。 半扣除。 ,二,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凡证明资料不完整~无法说明该管理费列支合理性的~企业应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补充说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1.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相应税务调整。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说明书, 十三、关于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的管理问题 4.生产性设备计提折旧的账册凭证。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注意:上述可在广州开发区国税局网站下载: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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