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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协议2011

2017-09-18 2页 doc 11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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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协议2011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协议2011 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批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林木、附着物实施征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土地上的青苗、林木、附着物征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须征收乙方土地 亩,根据巴府发[2009]32号文件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甲方按 万元/亩补偿乙方青苗费 万元。 二、房屋拆迁安置:乙方同意自拆,安全自负。残值归...
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协议2011
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2011 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批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林木、附着物实施征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土地上的青苗、林木、附着物征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须征收乙方土地 亩,根据巴府发[2009]32号文件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甲方按 万元/亩补偿乙方青苗费 万元。 二、房屋拆迁安置:乙方同意自拆,安全自负。残值归己。甲方应补偿乙方拆迁安置补偿费 万元,过渡费 万元,搬家费 万元。 三、乙方被征土地上经济林木共 棵,平均按 元/棵计算,甲方应补偿乙方共计 万元。 以上三项共计补偿乙方 万元,甲方付清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应在七日之内搬迁并拆(清)除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林木和青苗,乙方逾期或拒不自行拆(清)除,由甲方强制拆(清)除,且残值由甲方处理,并在支付给乙方的各项安置、补偿总额中扣 收5%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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