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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2017-10-11 5页 doc 16KB 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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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县信用社干部职工实行定期岗位轮换或异地交流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改革和规范用人机制,强化“权、钱、人”的制约与监督,不断完善内控管理,保证干部职工的清正廉洁,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职工,即在岗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代办员。 第二章 干部交流的范围、条件与办法...
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县信用社干部职工实行定期岗位轮换或异地交流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改革和用人机制,强化“权、钱、人”的制约与监督,不断完善内控管理,保证干部职工的清正廉洁,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职工,即在岗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代办员。 第二章 干部交流的范围、条件与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交流,包括xx县各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稽核员和联社各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在信用社系统的调任、轮换。 第四条 干部必须进行异地交流的条件: ,、基层社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在一个基层社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年。 ,、基层社副主任、总会计、稽核员在一个社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联社理事会或党总支认为需要交流的干部。 第五条 干部进行异地交流的办法: ,、基层社主任按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每年一次民主评议考核,称职者可继续任职或交流;不合格者,就地免职,交流到其他 社工作。但在一个基社任职最长不得超过六年,超过六年者一律进行异地交流。 ,、基层社副主任、总会计、稽核员在一个社满五年,经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交流到其他社继续履行岗位;不合格者,调换岗位,交流到其他社工作。 ,、联社机关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的干部交流原则上参照上述两款执行,业务专业性较强的除外。 第三章 员工的岗位轮换 第六条 除第三条的人员外,凡属xx县农村信用社的在岗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代办员都必须定期实行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 第七条 员工必须进行岗位轮换的条件: ,、分社负责人、内勤人员(会计、出纳、复核、交换、联行)在同一个分社或柜组最长时间为三年,外勤人员(信贷员)在同一个分社或分管片区最长时间为三年。 ,、联社机关各科(室)人员原则上执行上述(前款)岗位轮换条件,业务专业性强的除外。 ,、基层社理事会或联社认为需要岗位轮换的员工。 第八条 员工必须进行异地交流的条件: ,、分社负责人、内勤人员(会计、出纳、复核、交换、联行)在同一个基层社最长时间为六年。 ,、外勤人员(信贷员)在同一个基层社最长时间为六年。 ,、基层社理事会认为需要异地交流的员工。 ,、联社理事会或党总支认为需要异地交流的员工。 第九条 员工异地交流的办法: 异地交流的员工,不需要写书面申请,由联社理事会或党总支根据各社的实际进行统一安排。已在一个社连续工作超过六年以上者,年交流人员不低于应交流人数的50,。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条 凡属参加信用社工作一直在城区的,在城区以外信用社工作未满三年以上现已调回城区工作的,达到异地交流时间(六年以上)者,必须交流到县城以外的信用社一次以上。 第五章 交流和岗位轮换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干部异地交流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经联社理事会和党总支研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干部异地交流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离任稽核。确定交流的干部一般应在组织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干部,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者,要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待岗或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异地岗位交流(社与社之间)由联社理事会或党 总支委员会讨论实施。联社人事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准每个员工在一个社的工作年限,为联社理事会或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分社之间和同一社内岗位轮换,由基层社理事会讨论实施,联社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交流人员工资关系要转入交流社,执行交流社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对不服从异地交流和岗位轮换的员工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待岗或停发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决定从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 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机关 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经营单位的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 二、有关规定 1、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从事主任、会计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离原单位;连续从事其他工作满三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都要进行轮岗。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联社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有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顶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 3、休假人员的安排: ?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理事长安排,在科室之间调剂顶岗; ?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 ?信用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 ?信用分社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调剂安排,要明确双人临柜。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审计结束后, 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代班人员在顶岗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负责审计人员报告。 三、管理责任 1、对不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安排轮岗未轮岗,造成员工有抵触情绪不服从安排,并有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案件的,将撤销主任职务。 2、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3、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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