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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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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社基〔2007〕5号 关于做好企业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苏人通〔2006〕333号)精神,为了做好市区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已按苏府办抄〔2006〕46号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标准和办法执行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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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社基〔2007〕5号 关于做好企业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调整工作的 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苏人通〔2006〕333号)精神,为了做好市区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已按苏府办抄〔2006〕46号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标准和办法执行的市(区)属已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事转企改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标准和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企业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及改制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苏人通〔2006〕331号和苏人通〔2006〕3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二、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 1.对已实行离休费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其增加的离休费由市社保中心统一调整,从2007年2月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并于2月份同时补发2006年7月-2007年1月期间的离休费差额,以及1-2个月生活补贴差额。 2.调整结束后市社保中心统一打印《2006年度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调整花名册》和离休人员离休费明细交市委老干部局,请各有关企业或归口管理单 位于2月10日后到市委老干部局领取并仔细核对,并于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离休费明细清单发放到每位离休人员手中。 3.对2006年7月-2007年1月期间已死亡的离休人员,其2006年7月份至死亡当月应补发的离休费、抚恤费、1-2个月生活补贴差额,在单位2007年2月份结算中列支,由单位负责发放给死亡人员家属。 ?事转企改办离退休人员 1.为确保在春节前能将调整金额发放到事转企改办离退休人员,请各有关已改制事业单位务必于2月5日前,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区)人事局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审批名册》报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批科。经核对确认后从2007年2月起按新标准列支,同时补发2006年7月-2007年1月期间的离退休费差额部分、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差额等。 2.对2006年7月-2007年1月期间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其7月份至死亡当月应补发的离退休费、抚恤费、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差额,在死亡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2007年2月份结算表中列支,由单位或社区负责发放给死亡人员家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1.请各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于2007年2月底前,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区)人事局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审批名册》报社保经办机构,经核对确认后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列支,同时补发2006年7月起的离退休费差额部分、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差额等。 2.对2006年7月至单位办理期间已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其2006年7月份至死亡当月应补发的离退休费、抚恤费、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差额,在其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次月结算表中列支,由单位负责发放给死亡人员家属。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对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区)人事局审批的相关手续及表式报社保经办机构,经核对确认后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列支,同时补发退休之次月至办理之月期间的退休费差额部分。 2.有市财政正常事业费拨款的市属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中,符合苏体改〔2003〕3号和苏改办纪〔2003〕8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其增加退休费手续也按改制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办理。 特此通知。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二月一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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