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没有运输合同货代没有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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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没有运输合同
篇一:货代运输协议书
货代运输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
货代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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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没有运输合同
篇一:货代运输协议书
货代运输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本着互惠互利、诚信为本之精神,为推动共同发展与友好合作,维护各自权力,经友好协商,上述两方就有关代理货物运输及责任、权力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1、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二、甲方责任: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 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 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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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 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
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
。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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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________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________滞纳金。
5、 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6、本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当月15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双方签名
日期
篇二:货代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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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协 议
甲方:
乙方:
合同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 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为乙方提供航线,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托运单并注明运费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货柜,并负责将货柜运到目的港;
2、 甲乙双方在合作的良好基础上,乙方尽可能交给甲方最多
的货量,甲方则相应提供最优的价格及最好的服务;
3、 甲方应按运费出具发票;
4、 乙方需在索取船东提单或货到目的港前将运费付到甲方指 定帐号;
5、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后生效,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6日。
甲方:
乙方:
2015年 1 月 1 日
篇三: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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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的主体不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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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 合同的内容不同
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3、 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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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4、 调整的法律不同
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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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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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
篇四:货代公司合同范本
货运代理
编号:
甲方:
乙方: 上海XXX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合 同 正 文
本合同由(以下称甲方)与上海XXX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共同签订。并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 货运代理服务的描述
进口:
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办理其集装箱进口及海运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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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办
进口货物换单、通关、检验检疫、港区提箱、运输集装箱至甲方的指定地点交甲方指定的货物交接人办理交接等相关服务。
2. 甲方须在船舶抵港前将齐全真实有效的进口全套单证交与乙方(代理委托书、报关委
托书、可换取提货单的单证(海运提单或海洋运单)、购货合同、货物进口发票、货物装箱单、有关许可证检疫证等)。
3. 如货物为危险品,则至少须MSDS以及其他相关的货物资料及装卸指导。
4. 乙方将按照甲方提供单证内容及要求接收甲方的委托并办理相关进口清关运输业务。
甲方实际进口货物若与提供单证内容不符,甲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5. 乙方负责换取港区提货单、通关、检验检疫、提箱
,并代为垫付有关费用。将集
装箱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
6. 如产生关税、增值税、监管费、滞报金、滞纳金、法定检验检疫费等海关及出入境检
验检疫部门征收费用,甲方将自行支付。
7. 甲方应将其有关集装箱进口的信息充分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有关集装箱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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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通知后及时安排具体操作事宜。
8. 操作细则
(1) 乙方收到甲方的单证后及时查询船期并通知甲方。
(2) 乙方及时将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征收费用金额报予甲方,甲方应及时支付该
费用,以避免其它费用的产生。
(3) 乙方提前与甲方确认运输计划,以便甲方安排卸货。
出口
1. 甲方通过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运订舱委托,使用同一式样的出口货物海运委托书,并
盖公章及授权人签字。
2. 委托书由甲方填制,填制内容需完整、真实,如许指定船公司或指装船等特殊要求印
在委托书上注明。因委托书所列内容错误导致责任由甲方承担。
3. 甲方应按预报于截止接单日前将委托书送达乙方。对超过截单日要求加载的货物。乙
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货物储存、防护或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委托书上明确注明,乙方在确认后再办理订舱手续。
4. 如货物为危险品,则至少须MSDS以及其他相关的货物资料及装卸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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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将按照甲方委托书内容及要求接收甲方的订舱配载委托并办理相关出口运输业
务。甲方实际出运货物若与委托书内容不符,甲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6. 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口委托及时配船并将信息反馈甲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拖车、报关
等事宜。
7. 甲方出运货物如有重量、尺码等运输内容更改以及货物因故退关,甲方须填制更正单
或退关单于报关前及时通知乙方。对按正常通知途径不能及时处理的货物或货物已经送去港区甲方要求拉箱退关的,乙方应及时处理,但不承担任何后果。
8. 甲方应将有效的订舱单证在预报出口船期前7工作日交与乙方。
9. 甲方应将齐全有效的危险品申报单证在预报出口船期前4工作日交与乙方。
10. 甲方须在截关前一天把完整的报关单证及报关的附属资料交乙方。
11. 乙方接收委托后,甲方要求更改委托书所列事项,必须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
加盖甲方印章送乙方,乙方根据船公司实际配载情况,确认更改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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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因变更委托引起的各种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13. 除非乙方书面承诺,乙方对于货物的预计起运日机到达日不承担责任。
物流
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国内段货物,应使用同一式样的发货指令(D/O),货物起运地点、
并盖章及授权人签字。
2. 委托书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货物包装、重量、承运日期等内容。
3. 如货物为危险品,则至少须MSDS以及其他相关的货物资料及装卸指导。
4. 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书后,应及时安排车辆,按时抵达装货地点。 并按有关配载要求
配载货物。
5. 乙方应将货物妥善的运输并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外包
装(集装箱运输的以集装箱箱体为外包装)完好、外包装上的封志完好,并将收货人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还甲方。经收货人签收后,乙方的运输责任解除。货物送交收货人后,如收货人对货物的任何方面有异议,甲方应自行处理,乙方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6.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后,如未能找到收货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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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拒绝收货,乙方应立即
与甲方联系,根据甲方要求负责保管货物。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7.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乙方应对甲方的直接货损承担责任。
二. 其它合同条款
不可抗力
指不可预见的及不可阻止的、并非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的错误或疏忽导致而发生的、并且这一方用合理的努力都不能阻止或反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台风、海啸、战争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甲方还是乙方都不会因它的行为受到不可抗力的妨碍或阻止时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1立即通知对方。
2做出努力补救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
3不可抗力消失后,尽快履行原有责任;解除其它方面与它的合同责任直至不可抗力消失。
保险
本合同期内,乙方应向国家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保持其有效的保险至少要有:
1 雇主责任保险和类似的社会保障
对所有参与服务的货运代理商雇员,依照适用于他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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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和类似的社会保障。
2 汽车责任险
汽车责任现至少应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涵盖每次事故的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保险金额至少是人民币300,000.00。
3 货物运输险
由甲方自理。
4 其它保险
甲乙双方应依法投保所有其它法定保险。
费用结算
1( 合同价格见附件A。
2( 费用确认
(1) 乙方每月18日前,将操作完成日在当月1日至15日的业务的费用清单交给甲方确
认。甲方如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已确认。
(2) 乙方每月3日前,将操作完成日在上月16日至月底的业务的费用清单交给甲方确认。
甲方如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则视为已确认。
(3) 除非另有约定,操作完成日指进口业务的货物送达日、出口业务的开船日、物流业
务的货物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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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开出发票交与甲方。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结清费
用。
3( 费用支付
所有费用以人民币(CNY)结算,涉及到外币的费用以操作完成日当天的汇率折算。同时,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几种付费方式中的一种:
(1) 签订同城托收协议;
(2) 甲方支付一定的押金,金额:CNY 。收到发票后,将发票金
额2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指定帐号。
(3) 甲方将真实可信有效的空白支票抵押给乙方。收到发票后,将发票金额2
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指定帐号。
(4)
4( 甲方在超过合同约定日期后支付费用的,逾期部分按所欠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乙方支
付滞纳金。甲方在超过合同约定日期后不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采取各种措施相甲方催索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代理费等等)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 如在付款期内甲方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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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欠款额度,甲方必须马上支付超出部分。
6( 乙方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人,只要乙方履行代理义务,则不论乙方是否已向实际承运
人支付运费或实际支付多少费用,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甲方不能以乙方未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费用而未造成损失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同样,甲方不能以欠款总额中的某票业务发生问题为由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全部欠款。
7( 如甲方逾期支付费用,乙方有权留置提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税单、加工贸易手
册等单证直至货物。因甲方逾期支付费用,致使乙方采取上述留置行为,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涉。
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 司法管辖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2 争议解决
由本合同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索赔,包括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将争议、争执或索赔提交仲裁解决的通知之后30自然日内仍不能解决,这些争议、争执或索赔应相关机构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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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
1( ,或其他由甲方书面指定的
人员有权代表甲方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
2( 乙方的指定代表:,或其他由乙方书面指定人
员有权代表乙方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
健康和安全
乙方在为甲方进行服务时,甲方应在它的场所为乙方的雇员、分包商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场所和环境。乙方应保护乙方、分包商、和甲方雇员、公众及其它第三人的健康安全并使他们免受在非甲方场所进行服务时带来的任何危险。甲乙双方及其雇用的技工所使用的一切工具、设施及其它物品均视为工作环境的一部分。
合同的存在关系
本合同失效或终止后,本合同的条文本质上继续存在。
合同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一条款或部分所作的修正,仅当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
合同完整性
如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一条款或部分被仲裁庭或法律判定为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这些条文或部分可视为省略不要,但其它条文依然保持完整和有效。除非有书面文件外,任何对本合同及其附件或附属合同构成的合同中的权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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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约方所作的豁免均属无效,此类豁免也不回视为对任何随即而来的、类似性质或其他方面的权利或违约所作的豁免。对本合同的纠正是不断积累的,而且还包括其它从法律上得到的纠正办法。本合同构成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了之前所有的、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有关谈判、表述或协议。
优先权
若合同的条文之间有冲突,本合同正文将优先于附件的条文;尽管如此,如附件订立的“特别条款”(如有的话)与本合同正文的条款之间由冲突,附件订立的“特别条款”将优先于本合同正文。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由上述日期第一日起开始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本合同内对提早终止合同日期另有约定者除外)。如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乙双方在此共同签署一式二份并按正文开头所述的日期执行本合同。
甲方:乙方:上海XXX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人: 授权人: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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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2012-
03-13 来源:杨巍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诉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杨 巍
【裁判要旨】
本案系由货机在浦东机场坠毁引发的运费追偿纠纷。由于原、被告间通过签订《包机协议》的方式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进行运输,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协议》法律性质的判断关系到被告应否承担包机费用的支付责任。对此应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涉案包机协议中原告的主要义务为转包包机、提供打板交接等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的服务,对运输行为本身并不负责,故其性质仍属于货运代理合同。原告完成货运代理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向其支付包机费用及操作费。
【案 情】
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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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华东分公司)
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
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上海分公司)
2008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原告办理航空货物国际进口和出口运输;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接受原告提供的包机或包舱的转包业务,如果是整架包机或整个包舱业务的转包,原告在底价基础上发生的亏损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承担。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提供货源、将货物全部交原告发运及报关、制单等工作,原告负责货物在机场的打板交接事宜。2009年11月,双方签
订《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2009年11月26日之德国SZW的1架次包机转包给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转包价格为底价3065000元(含包机费283万元,拆板费8.5万元,卡车转运预付款15万元),另收取操作费0.5元/公斤及上货航地面费用0.3元/公斤。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销售,并由其负责空舱风险,原告不承担 包机空舱产生的亏损。报关、排舱、单证制作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安排。原告负责货站打板交接事宜。原告不得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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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机名义对外销售,但可以组织货源向被告订舱,被告给予优于其他同行的优惠价格结算。如果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如有从航空公司处得到赔付或者补偿应该视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损益赔付。其他未列明部分参照《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
同年11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天公司)签订了《包租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东方中天公司租用11月26日(后实际航班日期为11月28日)由上海至德国的货机一架,包机费用为283万元。原告于11月25日向东方中天公司支付了包机费283万元、运转及拆板费23.5万元。
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并向托运人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了航空货运单23份。2009年11月26日、27日,原告在浦东机场货站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23票货物的打板交接事宜。11月28日,装载上述货物的飞机在起飞后随即坠毁于浦东国际机场。2009年12月,东方中天公司将拆箱费、卡车运输费退还给原告,但未退回包机费。2010年1月和3月,原告分别向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开具两张金额283万元和41706元的发票要求被告支付包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包机费和打板操作费,但是后者拒绝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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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行健公司、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代理合同关系,原告并非被告的代理人,双方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二、即使双方之间构成代理关系,被告也并未授权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费用。
【审 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所签订的《包机业务合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涉案包机协议是否已履行完毕。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双方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征来判断。《包机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内容为原告将包机转包给被告,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销售,货站打板交接事宜由原告负责。如果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可见原告在合同中仅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对此后货物的运输行为原告并无履行义务,也不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的法律地位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双方也不是运输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都符合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原、被告之间系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此外,从本案费用的收费方式上看,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包机费用为283万元,与被告约定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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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相同;原告仅向被告收取操作费和上货航地面费用;如有其他费用涉及包机发生,将实报实销;原告并非收取一揽子包机费用,也符合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已经完成了货物的打板交接事宜,并且向案外人东方中天公司支付了包机费283万,该支付当视为原告为被告利益进行的垫付。原告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及合同约定的打板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人民币283万元及操作费人民币41706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天行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的主要内容为“中外运公司将包机转包给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货源由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销售,货站打板交接事宜由中外运
公司负责。”由此可见,中外运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仅包括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合同并未约定中外运公司对货上飞机之后货物的运输过程需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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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此外,《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包机费为283万元,该金额和中外运公司与东方中天公司订立的《包租合同》中约定的包机费一致,故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此节的认定,即“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对中外运公司须预付航空公司包机费是明知的??中外运公司预付包机款,是为了让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的货物出运,是为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利益而进行。”故双方之间不是运输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鉴于中外运公司完成了《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己方的义务,中外运华东分公司请求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操作费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协议》法律性质的判断,即该协议究竟系货运代理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对此,应根据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对涉案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一)涉案合同定性对本案审理的重要性
包机协议这种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模式并非本案所特有,但是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在本案中却特别凸现其重要性。
首先,本案界定为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会导致本案审理结果出现根本差异:如为运输合同,由于货机坠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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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从合同法角度讲被告有权不支付作为对价的运费;而如为货运代理合同,则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办理了订舱、打板,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货机的坠毁是由于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责任,其为被告垫付的费用被告理应向其支付,被告的损失应由其向承运人航空公司进行追偿;
其次,货物毁损的直接受害人是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货主。本案纠纷是由货机坠毁引发,导致了机上货物全损,受害人众多。对涉案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影响到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货主能否拒付运费以及应向谁主张索赔。在运费方面,如果将包机协议界定为运输合同,被告不需
要支付运费,则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大量货主也免除了运费支付义务,否则,在被告支付运费后,其势必还会向货主追偿。在索赔对象上,如果将原告界定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意味着货主可向其提出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其只能向承运人航空公司主张。
最后,本案虽由偶然性事件所引发,但航空货运代理业中包机协议大量存在。法院对包机协议性质的界定不仅对今后审理涉及此类合同的案件具有参照作用,也会对货运代理行业的此种操作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如果将包机协议界定为运输合同会加重从事此类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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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采取了航空器方式的运输合同。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 合同内容不同
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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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因此,货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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