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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7-09-25 14页 doc 34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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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4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 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 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 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 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 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 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4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 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 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 库溢短结算及发票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 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 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 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 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期货合约交割月 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 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 1 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 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 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卖方交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 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 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 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 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2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 库。 第九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 (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 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 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 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 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 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 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 3 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 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 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 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 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 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 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 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第十二条 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 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核 4 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 准仓单申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 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金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金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 前,交易所则在该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货主确 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后,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 行结算,仓单生效。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 第十四条 出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 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 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 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 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 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 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 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金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 后予以发货。 (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5 (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仓单将 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 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 第十五条 受理质量数(重)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 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 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为准。如发 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 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 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 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 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 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 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交割单位 黄金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 克,交割数量应当是3000克的整倍数。 6 第十七条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 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 锭。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 (一)国产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二)进口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 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每一张仓单的金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 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第二十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 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第二十一条 每块金锭溢短、磅差标准 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7 第二十二条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 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 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交易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 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第二十三条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 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第二十四条 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 (一)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 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 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 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 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 转收。 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交割结算价。 (三)交割发票: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 8 (四)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 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 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并向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 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 所留存。 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 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 结算。 (二)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 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 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 由交易所留存。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 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六条 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 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 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 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 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 9 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 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 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 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 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 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对提货方会 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 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 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 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10 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 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 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 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 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或提单等的交换行为。 未到期黄金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 割。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 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 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 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 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不 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 达成的协议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原持有 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 11 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 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 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 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 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 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 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 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 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 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 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 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12 第四十条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0.06元/克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调运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 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 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 准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 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13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 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 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 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 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 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 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 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 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 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 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 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 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14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 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 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 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库 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 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 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 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毛重”是指金锭(不含包装) 的重量,“纯重”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纯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 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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