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管理办法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大理论及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和促进我省人大理论及工作研究~充分发挥课题研究对人大建设和人大工作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及时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各项法定职权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在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更加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以指导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人大各项工作提供先导与咨询服务。
研究课题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
、紧紧围绕依法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法定职权、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题目~开展研究。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省~公开竞争~择优立项。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提倡和鼓励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各会员单位、各级人大工作者申报。
第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以专题研究报告形式为主~也可以是
、专著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人大理论研究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征集和发布年度参考课题,
3.对课题的申报进行资格审查,
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成果验收及转化, 4.
5.对课题有关资料进行登记管理和归档,
6.组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调研活动。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省人大理论研究会每年初在一定范围内征集课题选题~形成参考课题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人大理论及工作研究课题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选课题三个类别。重点课题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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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代表集中关注的突出问题设定~一般课题以人大基础理论和工作研究为主。申报课题的选题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自选课题必须符合课题研究总的方向和原则。
第十条 申报课题时~须填写并提交《辽宁省人大理论研究会课题#申请书#》,可登录辽宁人大网下载,一式两份。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写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申请期内送交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审核~并将《申请书》的电子版发给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yjsdyc123@163.com,。
第十一条 填报课题申请书时~须确定课题组长。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课题组长未完成上一年度人大研究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人大研究课题。课题组长所在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人大理论及工作研究课题。
每位申报人作为课题组长只可申报1个课题~且不可作为课题组成员申报其他课题,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
鼓励各级人大工作者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组成联合课题组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省人大理论研究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对同意立项的课题~下达《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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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的评审
主要是:
1.研究课题的政治方向正确~结构完整~论证合理。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有新颖的研究视角、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和超前的思想观点~注重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统一,
2.课题组长及课题组成员具有较强的整体研究能力~具有完成该课题的物质保障,
3.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第十四条 重大课题或同一课题多家申报的~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可视情况组织课题招标会~确定课题承担人。
第四章 中期管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和课题组长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的两级
。课题组长及其所在单位在省人大理论研究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组长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已立项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课题组长及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省人大理论研究会批准后~方可改变和调整。
在课题研究期间~如需更换课题组长~应由课题组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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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备案。
第十七条 课题组要接受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和课题组长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检查。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课题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1.
2.课题组长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负责和参加研究工作,
3.有无其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专著类课题原则上应于1年半内、论文类和专题研究报告类课题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课题~应由课题组长和所在单位写出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完成~报省人大理论研究会批准。
第五章 成果验收和奖励
第十九条 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内向省人大理论研究会提交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成果字数不应少于7000字~以能够解决问题为主要标准。
第二十条 省人大理论研究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每位评审组成员,含组长,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由评审组组长综合各位评审组成员意见写出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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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评审验收的课题~由省人大理论研究会发给《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评审以专家投票方式进行~具体可采用:
1.会议集体评审,
专家书面评审, 2.
3.网上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来自人大机关及其他工作部门的专家一般应具有正处级以上职务~并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成果验收的主要标准是:
1.研究成果是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具有创新性、科学性,
2.对本课题历史、发展状况是否有比较全面的分析了解~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3.是否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4.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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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人大工作是否具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是否在常委会决策中发挥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人大理论研究会作撤项处理: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进行成果验收:
1.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主要报刊公开发表的,
3.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具备免于进行研究成果验收条件的课题~课题组应及时向省人大理论研究会提出免于进行成果验收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理论研究会、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共同做好课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可报送各级领导~可作为人大常委会议题的参阅资料~也可公开出版课题集~并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由省人大理论研究会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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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大理论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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