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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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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解释 (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预防、...
侵权责任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解释 (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预防、制裁侵权行为是手段,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制裁是补偿性,也有惩罚 性,预防就是防止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个消除危险,就是预防不要发生这种侵权行为。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 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事权益要具备合法性、是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权益,第二款列举加概括对范围进行 了列举,表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开放的,18种权益但不限于18种。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包二奶),目前已经有司法案例。 担保物权侵权例子:某人质押一头牛,结果牛保管期间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了,留置权 人可以要求邻居赔偿。 发现权例子:某人是天文爱好者,发现了一个小行星,向国际组织申报,国际组织说 没备案,另外一个人是他发现的假冒,他取得了署名权,对某人来说就是被侵犯了发现权。 民事权益的范围很大,民法是赋权的法律,法律不禁止就赋予权力。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宣示性条款,被侵权人权力受到侵害可以受到救济,有权力就必然有救济,被侵权人 和侵权人要做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款叫责任独立性,老百姓理解的又打又罚,第二款强调的私权优先原则,对民事 权利的保护是多方位的,权利竞合时,私权利优先。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一包天下,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有 单独的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原则,第二款是推定过错原则。小法条,大案例。 作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民法中有轻过失免责原则,职业 上的过失、违背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一般生活上的过失,一般常人能注意到 的,但是没注意到,就是重大过失。只有法律能规定推定过错,这里法律作狭义理解,地方 规章没有权力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不适用推定过错,由被指控的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 够证明就要承担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的,依照其规定。 严格责任,也是平时所说的无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是法律的规定,作狭义的理解,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用了“损害”说明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只要存在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实施包括一个作为一个不作为,行为互相支撑就构成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是说两个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小孩被打伤,打人小孩父母对被打小孩承担 的就是共同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是共同侵权中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制造他人侵权意思,或者使他人模糊、不坚定的 侵权意思实施下去,就是教唆帮助。例如激将法、喝倒彩。例如夫妻,女的很厉害,女抓伤 男,男母亲看到,激将男,男的奋起打女,母亲就是这种侵权。暗中帮助很多,例如写一个 辱骂的帖子,另外人帮助顶帖子,一直被顶三百多次,到处发链接,侵权。第二款强调的是 监护人的责任,还是严格责任,与民法通则的153条明确规定单位为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责任,现在没有强调,所以单位作为监护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 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 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和第八条的区别:主观上是否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行 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如果能找到侵权人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找不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人行为没有意思上的联络,危险程度相当,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没办法区分,例 如大鱼塘价值十万的鱼,旁边两家化工厂,生产一种材料,排污一样,有关部门鉴定,危险 程度都足以达到全部后果,就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行为结合起来。例如卖西瓜和买西瓜的发生争执,卖把买的扎了,到了医院,医 生不负责,患者死亡,是因为刀扎断了动脉,医生没有做详细内伤检查,造成血液积血,两 个行为造成一个死亡后果行为,可以要求他们承担各自的责任。例如交通事故,第一辆车跑 了,第二辆又撞一次,造成人员死亡,不知道哪辆车撞死,两辆车之间责任大小难以区分, 就平均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追偿只能追偿其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并适用的理解,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就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必须是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因造成多人死亡的,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原则,排除人身损害赔偿29条规定。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 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 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债权债务可以转给自然人,例如破产后股东的权利。支 付人包括无因管理人。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市场价就包括折价损失。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 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 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不适用财产侵权,损失-所得-协商-裁判,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人身权侵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例如邻居,墙不高,一家小孩经常在院子玩, 一家养了大狗,狗跳墙抢小孩手里食物,可以要求消除危险。性质是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人 身权益,和司法解释无矛盾,仍然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 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 解决不良现象,见义勇为。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 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小孩操场玩球,合理冲撞,同时强求,一个小孩撞到掉门牙,合理分 担,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 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相抵。例如道路上两车相撞,甲是主要责任,乙是次要,就出现赔偿上的过错相 抵。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自取后果,例如甲乙夫妻,夫妻商量碰瓷,在高速公路障碍物,有车过来就往前走, 一刮就倒,有一天甲刮丙车,一只脚进去了,截肢,公安侦查此案,是碰瓷,这种情况下没 有权力要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直接成为责任主体或者对某些侵权人承担责任被追偿。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情况。不承担侵权上的责任,不等于其他免责。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 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 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 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的严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 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后侵权问,喝酒不能免责。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 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派遣单位故意派遣不适格的劳动者,派遣单位有过错。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在承揽中是不适用这条的。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是默示的共同侵权。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责任,范围强调的是对有公共性活动的人。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推定过错,前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 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外侵权。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是基于商业销售为目的工业产品,缺陷是指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具有的功 能不具有或存在着不应当存在的危险。生产者指的是最终的生产者。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销售者是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款,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不能直接告运输者、仓储者。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 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 回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分离的。有过错,例如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指最终受让人。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 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 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时无程序。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 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 验报告、手术及麻醉、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 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 过度医疗即为侵权。没说药品。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 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 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可能还包括地震火山爆发等情况。国家行为免责。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 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高度危险,大于下面一条。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 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 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 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推定过错。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推定过错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 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和第十条的区别,本条规定的是只有一个行为,第十条是多个行为人的行为,济南菜 墩子砸死老太太的行为,只有一个菜墩子,不能说所有业主扔了菜墩子,法律在这里立了一 个“连坐制度”,由可能加害的要承担责任。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 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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