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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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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赔偿标准一、轻伤和轻微伤的区别1、轻伤和轻微伤同源于人身权受到伤害,虽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因伤害的程度不同,变成了后果及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轻伤对受害者伤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比轻微伤重。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2、因为调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轻微伤只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而轻伤的解决范围较复杂,允许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诉讼。3、轻伤必须经法医部门鉴定后才能认定,轻微伤不一定要经法医部门鉴定,凭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即可认定。有时法医鉴定上写轻微伤偏重或轻伤偏重...
轻微伤赔偿标准
一、轻伤和轻微伤的区别1、轻伤和轻微伤同源于人身权受到伤害,虽只有一字之别,但二者因伤害的程度不同,变成了后果及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轻伤对受害者伤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比轻微伤重。轻伤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调整,而轻微伤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调整。2、因为调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轻微伤只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而轻伤的解决范围较复杂,允许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诉讼。3、轻伤必须经法医部门鉴定后才能认定,轻微伤不一定要经法医部门鉴定,凭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即可认定。有时法医鉴定上写轻微伤偏重或轻伤偏重。其实轻微伤偏重实质上还是轻微伤,轻伤偏重实质还是轻伤。二者虽然多了偏重两字,但性质上根本上没有改变,轻伤偏重在量刑时可适当考虑。二、解决轻伤及轻微伤的程序、规则1 、轻微伤属民事侵权的一种,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轻微伤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2、轻伤害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委托鉴定手续,到法医门诊部鉴定。依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故意伤害(轻伤)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取证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有两条渠道:1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卷。对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的诉讼请求项目和轻微伤相同。3、对国家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和轻微伤一样可以适用调解,如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4、对于没有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轻伤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时向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取得书面证据,必要时证人应出庭作 证。受害人要保存好伤害后的物证(含照片、诊断证明、出住院单据、车旅费票证等)以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自诉时之用。并申请有关司法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伤害情况进行鉴定,即取得轻伤害《法医鉴定》。三、对于伤害案件诉讼前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取证难,有的伤害案件发生后几乎找不出证人或者证人不愿作证,这样一旦诉讼很难取胜,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直接证据不能取得。一定要尽量搜集辅助证据和尽可能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2、有的伤害案件可能直接涉及黑恶势力。他们往往有着保护伞的保护。同时他们又对受害者采取打击报复、恐吓等手段。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一定要敢于站出来,直言面对这些人的丑恶嘴脸,要相信法律, 及时向 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检举揭发他们。黑恶势力正是我国当前打击的重点,由于受害者的揭发、检举和控告极有可能使其尽快落入法网。3、伤害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要尽量解纷息讼,化解矛盾。有的伤害案件双方本来无任何隔阂,有很多还是邻里关系,只是由于当事人的一时冲动所致,等清醒过来都后悔莫及。这种情况双方要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很多伤害案件的案例,就因双方矛盾化解不了,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惨剧。4在实践中伤害案件发生后,如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法院一般按混合过错处理,很少将后动手的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对于轻微伤,一方提出起诉后,另一方可直接提起反诉。对于轻伤害案件,须双方同为轻伤才可提起反诉,反诉的对象为本诉的自诉人.。当事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而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撤诉。5、分清轻伤和重伤。二者区别在于伤害的程度和后果不同,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重伤害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支持公诉一种法律程序,但同样需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6、对于轻微伤和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可聘请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参与调解、出庭辩护、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浅擦伤面积在2c?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以上,擦伤面积在20c?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以上;擦伤面积在20c?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 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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