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函〔2010〕79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苏国税函〔2010〕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出口退税有关问
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函〔2010〕79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苏国税函〔2010〕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国税函〔201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档为【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