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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2017-09-18 12页 doc 28KB 1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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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 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 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 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 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1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 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 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1 -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 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 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 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2 第八条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 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 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 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 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 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 2 - ?医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 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3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 失。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 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 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 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 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4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 3 - 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 5 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 - 4 - 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 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5% 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6% 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7% 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 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6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 5 - 篇二: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公平、公正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患的有效沟通,尤其对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科室要提前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科主任要积极处理,并及时报 7 告投诉办;科室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向投诉办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投诉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相应科室主任必须主动、积极参加医疗纠纷处理。 三、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科室应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进行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讨论。 四、与经济不挂钩的情况: 1、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医患有效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手术顺利,患者无理取闹的 3、手术顺利,出现正常并发症,患者不满意,医院为平息事件,给患者免手术费、检查费及赠送药品等,不发生现金补偿的 五、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科主任承担赔偿费用的5%; (二)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 1、医院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8 2、医院负对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3、医院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0%。 (四)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经第三方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并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院负有一定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当事人承担25%。 2、20001元—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0%; 3、50001元—10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5%; 4、100001元—15万元,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10%; 5、15万元以上,当事人承担赔偿费用的8%。 六、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一)赔偿金额包括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费、鉴定费。 (二)每项承担赔偿的金额,不得低于上一项的最高赔偿金额数。 (三)当事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个人上年度总收入的30%。 (四)当事科室不能自行解决上报的医疗纠纷,视为该科室认可 医院的处理结果。 (五)当事科室,当事人对协商赔偿后自己承担的责任有异议的,在纠纷处理完毕后15天内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9 (六)涉及多个科室或同一科室多名医师的,各科室或个人各自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数。 (七)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当事医生待岗学习的时间从应当承担的最低开始执行,如发生医疗纠纷的次数或赔偿金额增加,按相应标准减去已处罚的部分执行。每年统计一次。 (八)待岗学习期间,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外,须参加医院的医疗质量督查和医疗纠纷处理等工作。 (九)各科按医院有关规定申报开展的新技术,因非责任原因发生的医疗纠纷;当事科室自行解决、且未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不计入此制度范围内,但须在医务部备案。 长春爱尔眼科 篇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 10 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11 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 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市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1)二级医院补偿额度在5000元以上,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 (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 12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医疗纠纷的评析 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性质;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 13 避免。 第四章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14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25% B段、1—2万元(包括2万元):20% C段、2—5万元(包括5万元):15% D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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