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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理业务

2017-09-27 11页 doc 26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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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理业务银行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操作中,保理业务是以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进行的,相对于该交易基础而言,保理商是第三人,负责处理买卖双方收付款的权利和义务。保理的交易流程自成一体:卖方就应收账款叙做保理,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份保理协议,其中约定卖方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不包括由于商业纠纷引起的买方拒付。保理商有权在通知买方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之后,要求买方到期支付应收账款。(详见下文所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进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业务介绍及办理流程) 目前...
银行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 银行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操作中,保理业务是以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进行的,相对于该交易基础而言,保理商是第三人,负责处理买卖双方收付款的权利和义务。保理的交易流程自成一体:卖方就应收账款叙做保理,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份保理协议,其中约定卖方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但不包括由于商业纠纷引起的买方拒付。保理商有权在通知买方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之后,要求买方到期支付应收账款。(详见下文所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进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业务介绍及办理流程) 目前,国内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往往没有独立的保理业务机构,普遍存在业务职能分散,专业性不足,难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系统性、专业化的解决。 从综合实力来看,中行在保理业务上一枝独秀,深发展、民生、招商、工行、交行以及一些外资银行等属于第二梯队。 国际保理业务发展 通过搜查资料,个人观点:我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发展滞后, 更为迅速。 二、银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一)保理业法律环境不足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制保理的法律法规,而是根据保理的法律性质主要参照《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去解决理论与实务问。关于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两部分。 1.国际立法现状 (1)《国际保理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该公约于1988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并于1995年5月1日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调整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界定了保理的基本概念,规定了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但其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简略,并且当事各方可以对该公约整体排除适用,因此该公约并没有普遍适用。我国派代表于1988年5月参加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外交会议,并在最后的文件上签字,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仍未通过该公约,因此我国并不适用。 (2)《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一项公约,于2001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第56届大会第85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但需五个国家签署后方生效,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 。尽管《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并非保理的专门公约,却解决了保理业务中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弥补了《国际保理公约》的某些不足,如隐蔽型保理、禁止转让条款的绝对无效等。 (3)FCI制定的相关规则 《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前身为《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于2002年7月正式更名,现行规则为2007年11月修订版。GRIF规定较为细化,有利于确定业务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于双保理业务 ,且偏向于保护进口保理商利 益,因此亚太地区(包括中国)作为出口主导地区的出口保理商对GRIF甚为不满 。尽管如此,该规则仍然被广泛使用。 此外还有用于解决通过EDI系统 (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办理保理的相关规则:《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edifactoring.com Rules),以及用于解决FCI成员之间的纠纷的程序性规则:《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等。 2.国内立法现状 国内对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制主要参照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民法通则》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为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在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确认了我国债权转 让的合法性,并确定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义"原则; 第二,《合同法》修订了《民法通则》关于债权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使得正常的债权转让并牟利的行为取得合法地位,为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收取保理费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合同法》较《民法通则》关于债权转让的笼统模糊的规定,增加了对从权利转让(第81条)、抗辩权(第82条)、抵销权(第83条)的规定,细化了债权转让规则; 第四,《合同法》增加了禁止转让情形的种类。较之《民法通则》第91条"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的笼统性规定,《合同法》第79条新增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将有人身从属性质的债权排除在可转让的范围之外。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保理业务范围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7]23号) 该《答复》是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银行与云纺公司保理纠纷一案的指导性文件,对《民法通则》的相关不足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其中涉及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对保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理业务中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二,明确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约定未来应收账款可转让这一条款的效力 ; 第三,明确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因商业纠纷所引起的买方拒付,银行免责条款的效力 。 而《答复》虽对银行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关键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其只是针对个案,涉及面窄,对《合同法》尚有欠缺的方面并未过多涉及。 (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详见所附文本),但这只是行业自律性质的文本,并无法律效力。 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及其办理流程 一、产品定义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受让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 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 二、产品功能: 1、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融资比例高、付息方式灵活;2、为卖方企业提供买方企业的咨信调查服务;3、为卖方企业进行应收帐款催收;4、保理项下,买方企业可远期付款;5、无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承担买方企业信用,提高卖方企业资金回笼及时性与安全性;6、无追索权保理项下,降低卖方企业应收帐款,优化财务报表。 三、需要提供资料 (1)《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或《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应由卖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文件;若为法人分支机构,则应提供法人同意其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书; (3)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5)近期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卖方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交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介绍及办理流程 出口保理是指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应出口商申请,提供进口商资信调查和为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类账管理和保理融资等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整体过程。 出口保理融资是指出口保理业务中,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在出口商履行合同出运货物后,向出口商提供短期融资且保留对其的追索权,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由融资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 二、出口保理融资产品特点: 1,注入流动资金,扩大融资规模。 2,与传统的银行借款相比,增加了融资渠道,可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因其融资对象为应收帐款,所以可促进卖方销售的增长。 3,因出口商能立即得到货款,将资金投入下一次生产,从而增强出口能力。 4,不受常规资金供应的限制,资金供应将与业务增长保持同比例增长。 5,可提前办理结汇及退税手续,降低实际融资成本。 三、融资期限: 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加上进口保理商的业务处理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90天。 四、办理要点: 1,客户向我行申请出口保理融资额度。 2,客户向我行提交有关单据 3,如为赊帐(O/A)付款方式,出口商应向我行提交销售合同副本、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副本、运输单据的影印件以及其他要求的文件、单据和凭证; 4,如为承兑交单(D/A)付款方式,出口商应向我行提交全套托收单据。 5,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客户与我行签订出口保理融资合同,取得出口保理融资款项。 交通银行进口保理业务及操作流程 1、产品定义 当您在以赊销或承兑交单为支付结算方式办理进口贸易时,为增加出口商对您的信任,您可以选择交通银行的进口保理服务,交通银行将为您提供信用担保及账务管理等服务。 2、服务特色 (1)交通银行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员,与众多国家地区的保理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您将获得交通银行的信用担保,有利于提升您的信用实力和公司形象。 (3)采用赊销等方式进口,既可节省开证等银行费用,又可先收货、后付款,从而降低您的营运资金占用,提高您的资金使用效率。 (4)交通银行为您提供对账、到期提醒等一系列的账务管理服务,让您的应付账款管理工作更加准确和轻松。 (5)基于交通银行的信用担保,有助于您与出口商建立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贸易伙伴关系。 (6)交通银行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的进口保理提供延伸融资服务,解决您的资金周转需求。 3、受理条件 (1)您应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在交通银行开立本币或外币结算账 户。 (2)您应具有合法的进口经营权,经营状况、效益良好。 (3)进口保理业务应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符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4)进口商品在您经营范围内,且不属国家禁止的商品,市场销售前景良好。 (5)您须在交通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并核有授信额度。 (6)如有需要,您须按交通银行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国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介绍及其操作流程 (Two-Factor Export Factoring) 产品说明 出口双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与进口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再由我行转让给国外进出口保理商,由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并由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 按有无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出口双保理与隐蔽型出口双保理。 产品特点 1.增加营业额。通过叙做保理业务,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付款条件,轻松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营业额。 2.有效的风险保障。通过遍布国内与国际的保理业务网络,由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并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出口商在受核准的额度内可以得到100%的收汇保障。 3.提供融资便利,美化财务报表。保理商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出口 商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压的问题,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同时出口双保理业务下由我行买断应收账款,企业可以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及核销的实惠,规避汇率风险,并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4.节约成本。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出口商的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利率 LIBOR加点的方式,参照我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 适用客户 1.适用于希望降低应收账款,但对潜在客户的信用状况心存疑虑,希望降低风险,拓展业务的出口商; 2.适用于流动资金被大量应收账款占压,应收账款周转率降低而寻求融资支持和出口商; 3.适用于希望减轻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负担的出口。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5.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出口商向我行提交《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我行据此联系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2.进口保理商核准进口商额度,我行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出口商同意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进 一步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3.出口商发货或提供服务后,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交进口商,并将发票副本转交我行; 4.我行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5.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我行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为出口商办理融资(原则上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 6.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或发票到期日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7.如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如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亦未发生争议,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8.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出口商。 中国银行进口双保理业务介绍及办理流程 (Two-Factor Import Factoring) 产品说明 进口双保理是指我行应国外出口保理商(不包括非FCI成员的我行海外机构)的申请,为某一特定的进口商核定信用额度,从而向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服务。 按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进口双保理与隐蔽型进口双保理。 产品特点 1.充分利用优惠付款条件,扩大营业额。由我行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促成进出口双方以信用销售方式签订合同,从而使进口商能充分享受信用销售的实惠,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的货物,加快资金流动,扩大营业额。 2.节约成本,简化手续。保理费用一般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省却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琐文件的费用,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同时,保理商提供账户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减轻进口商的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3.规避卖方履约风险。进口商在货到之后验收付款,有效避免信用证项下卖方欺诈、履约风险。 4.进口双保理业务一般不需要我行提供融资。 适用客户 我方进口商占强势地位,不愿以信用证等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信用支持,而希望以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交易。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3.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5.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我行对进口商进行初步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 1.应出口保理商/出口商申请, 并报价; 2.我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保理协议》,并向出口保理商正式批复信用额度; 3.出口商按我行规定向进口商签发《IntroductoryLetter》,并在发货出单后将应收账款通过出口保理商转让给我行; 4.我行向进口商就应收账款进行定期催收; 5.进口商到期付款,我行将相应款项付给出口保商; 6.如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进口商仍未付款,也没有提出争议,我行对出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如果进口商提出争议,我行将暂时解除担保付款义务直至争议解决,我行将协助进出口商解决争议,并根据争议的处理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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