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1、承兑汇票诉讼的管辖法院该汇票付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关于时效,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3、时效最长的有2年,你们应该不会已经过两年了吧,
4、通过普通诉讼,被告应为该内蒙公司的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