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宇盈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程策划及全盘销售代理委托合同
山西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山西中宇盈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程策划及全盘销售代理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情况
1、项目地址:
2、项目性质:
3、委托销售面积:
第二条代理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项目独家代理商,负责该项目的全程策划和全盘代理业务。
第三条平均售价
甲方确定本项目的住宅平均售价为元/平米,委托乙方按上述平均价格进行销售,乙方同意按上述平均价代理销售。
第四条代理期限
1、双方约定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售完为止
2、销售辅助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所指“售出”包括: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本合同项目中的商品房,甲方自行售出的,仍视为乙方代理销售。
2、乙方代理售出部分。
第六条具体代理事项
乙方经甲方授权,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项目准备
项目包装、
市场调查、
项目户型设计建议、
配套设施及物业建议
1
2、项目策划服务内容
2.1 项目营销推广总体策略
2.2 项目推广
2.3 推广主题的确定和延展
2.4 推广媒体组合
2.5 媒体投放铺排
2.6 项目现场包装
3、宣传推广广告
3.1项目品牌推广策略
3.2媒体分析、选择及预算
3.3项目阶段推广方案
3.4推广策略调整
3.5系列SP活动、各阶段广告方案
4、销售代理执行
4.1销售团队组建
4.2现场人员培训
4.3销控管理
4.4销售服务体系
4.5项目结案
第七条合同代理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约定,本项目合同代理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合同代理费 = 销售代理费+溢价部分提成费+没收定金分成费
二、支付
及期限:
1、销售代理费:
1.1销售代理费按售出实际销售总额的 %由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支付方式为:转帐支付;
客户支付其所购房屋房款30%以上并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认购
》,即符合销售代理费结算标准。
1.2销售代理费按月结算,每月30日为结算周期。随后两日之内甲乙双方核对销售账目,次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截止到上一月所有已符合结算标准的成交房屋买卖合同总额的全部销售代理费。
1.3销售现场所有售房款项(不含1万元以下的小定)由甲方现场财务负责收取,
乙方不得收取。
1.4 乙方售出的房屋价格应保证甲方销售底价,若乙方需低于预定底价销售须经甲方同意,但销售代理费以实际售价结算;若因甲方的原因需低于底价销售,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实施,销售代理费以底价结算。
1.5已结算销售代理费的房屋因退房发生的二次销售不再另计酬金。
2、溢价部分提成费
2.1乙方每套房屋销售成交价超出甲乙双方所确定的销售底价,所产生的溢价部分甲方乙方分成比例如下:
溢价分成比例(甲:乙)
⑴ .元/平方米(溢价100元内) 80%:20%
⑵.元/平方米(溢价150元以上) 70%:30%
2.2溢价提成费每月随销售代理费一并以转帐方式结算。
3、临时订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
临时订金由乙方收取,乙方出具临时预约单给予客户。
4、没收定金费
客户退订所没收之预定金,甲乙双方各得二分之一。
第八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增加服务内容;
1.2 负责有关本项目的各项公关工作及同各执法单位的协调工作,其中若有费用
产生,由甲方承担;
1.3 于公开销售前5日,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销售有关的各种证件及手续,若因销售证件不全而引起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证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用地
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
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资质证复印件)。
1.4 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的工作条件并给予必要的工作配合:
1.4.1 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关项目的协调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甲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员作为甲方代表,确定一名财务收取款项,协调人选如有变动,需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4.2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办理有关购房所需的按揭贷款手续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并承诺提供购房者办理年%银行借款或分期付款,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中途变更。
1.4.3 甲方负责售楼大厅的选址建造,负责提供售楼大厅内设施(水、电、暖、桌、
椅)以及乙方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设备(电脑1台、电话3部、打印机1台、复印机1台、饮水机1台),负责该项目售楼大厅的内外包装和沙盘设置,售楼大厅及厅内设施、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以独家代理商的身份负责项目的全程策划和全盘代理事务;
2.2《房屋认购协议》除交客户一份外,《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除交客户一份外,自己保管一份,及时送甲方一份。代理业务结束后一周内将自己保管的协议交甲方存档。
2.3 向甲方获取与服务内容有关的项目技术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
2.4 应于公开发售前确定本项目的销售程序及方式,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
2.5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关于该物业销售代理结果报告;
2.6 负责该项目的一切销售管理工作,包括陪同客户看房、洽谈、签约、收取定金和房款等。
2.7 负责承担乙方销售人员薪资与其他相应办公费用。负责售楼大厅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耗材费用,以上设施、设备于项目结案时交还甲方。
2.8 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设备和设施,在代理工作完成时,完好交还甲方;
2.9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负责保密。
第九条特别约定
1、项目全程代理过程中的广告支出由甲方全权负担。
2、在乙方代理期间甲方需完全保证项目施工建设及销售配合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因甲方或项目自身原因使得销售停滞,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单方解约则需向乙方支付乙方为此项目投入的费用和正常履行合同应得的全部预期利益损失的双倍赔偿。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使项目销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超过7日不向乙方支付代理酬金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7日之内偿还拖欠乙方的全部合同代理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在双方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甲方不得将已委托于乙方的商品房自行销售或单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或
者抵销债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转委托。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除具备本合同第十条所设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在未同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或在本合同全部内容未履行完毕之前,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本合同所指货币金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中,双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正文内容到此结束)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委托人: 委托人:
签字:签字:
时间:时间: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本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