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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坏账损失确认与处理

2017-10-17 3页 doc 13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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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坏账损失确认与处理[经济/管理]坏账损失确认与处理 坏账损失确认与处理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坏账损失概述 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
[经济/管理]坏账损失确认与处理
[经济/管理]坏账损失确认与处理 坏账损失确认与处理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坏账损失概述 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坏账损失的核算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应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的计提(即坏账损失的估计)分首次计提和以后年度计提两种情况。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比例一般为年末应收款余额0.5%. 企业应收、预付款发生坏帐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的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消、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往来帐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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