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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制作

2017-12-19 12页 doc 27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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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制作汇票的制作 在出口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是跟单汇票,所谓信用证下结算要求的“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就包括信用证和其它有关单据同汇票的一致。制作汇票的要求: 1;必须申明出票依据;在L/C方式下出具汇票,要标明开证行,L/C号码及开证日期。在托受方式下则要标明所依据的销售合同号码。出票依据是出票大主要项目,不可遗漏。 2;必须标明汇票的付款期限;是即期,还是远期必须注明。 3;必须正确填写付款人;在L/C方式下,要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即L/C中指定的DRAWEE子栏目,如果未直接标明,则填写开证行为付款人。托收方式下,...
汇票的制作
汇票的制作 在出口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是跟单汇票,所谓信用证下结算要求的“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就包括信用证和其它有关单据同汇票的一致。制作汇票的要求: 1;必须申明出票依据;在L/C方式下出具汇票,要标明开证行,L/C号码及开证日期。在托受方式下则要标明所依据的号码。出票依据是出票大主要项目,不可遗漏。 2;必须标明汇票的付款期限;是即期,还是远期必须注明。 3;必须正确填写付款人;在L/C方式下,要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即L/C中指定的DRAWEE子栏目,如果未直接标明,则填写开证行为付款人。托收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 进口客户。 4;受款人一般要填写银行;L/C中的出票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项下为托收行。 5;汇票必须一式两份;两份性质相同,只是出于防止遗失,一份流转后,另一份自动 失效。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 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 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 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 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 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 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 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 发票应及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 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 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 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 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 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 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 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 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 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 天。 3.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 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 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 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 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 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 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 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 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 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 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1. 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所在省(市)、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 2. 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 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2、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抵扣联, 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销货方 作销货的记帐凭证。 先上九城单证报检,上电子口岸申请核销单,带单位公章、条码章、IC卡去外汇局领核销单。领回来后再上电子口岸备案。 报检需备资料:合同、发票、箱单、包装性能检验单、报检单、厂检单。 款到就可以发货了。 货物发出后,一个月左右,要催促货代把核销单、报关单寄回来办理核销。 核销部门:外汇管理局。 需准备资料:核销单、凭核销单去开户行领取收汇单、登记单(盖公章)、报关单核销 联、出口发票。 普惠制简称GSP。目前,已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国家给予我国以 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目前使用的普惠制单据有: 1、格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e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适用于手工制纺织品类,由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Shipment Certificat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无配额的毛呢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对上述单据内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确,并符合各个项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错,就可能 丧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机会。 1. CIFCFR,: a. 装运期避免“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b. 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 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c. 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d. 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 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 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 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 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 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 计算。 e. 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 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f. 当从起运港到目的港必须经过转船时,信用证上要明确规定“允许转运”。 g. 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h. 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 目的港的时间。 i. 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 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j. 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 签发租船提单(B/L UNDER CHARTER 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 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k. 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 2. CIFCFR,: 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 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进出口合同还应注意常见的漏洞及差错: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 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 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 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 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 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 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 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 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 船日期。 五、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 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 (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七、“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 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 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 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 (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Bank(开证行全名)”。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 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 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 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 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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