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6s9[幼儿教育]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2017-09-17 13页 doc 31KB 56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3723

暂无简介

举报
6s9[幼儿教育]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6s9[幼儿教育]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依法执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安排幼儿一日生活。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敷衍塞责。 三、尊重幼儿,关爱幼儿。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身心健康,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维护幼儿正当权益,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幼儿。不体罚...
6s9[幼儿教育]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6s9[幼儿教育]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依法执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安排幼儿一日生活。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敷衍塞责。 三、尊重幼儿,关爱幼儿。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身心健康,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维护幼儿正当权益,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四、教书育人,锐意创新。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勇于探索创新;坚持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不墨守成规。 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以诚相待,善于沟通交流,以宽容和欣赏善待他人。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尊重家长,热情服务。主动热情接待家长,耐心周到服务,及时做好家长工作,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家长。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虚心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七、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集体荣誉,爱护公共财物,自觉节约能源。关心幼儿园发展,学人之长,补己之短,团结协作。不做有损集体荣誉之事。 八、勤学好问,虚心进取。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善于反思自己的言行和调整行为方式,不断充实完善自我。 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具 体 问 题 应 该 做 到 不 应 该 1. 当幼儿私自拿幼儿园或别人个别教育 讲清道理 当众搜查 公开批评 的物品时 联系家长 及时归还 威胁恐吓 指责惩罚 控制情绪 注意转移 又劝又哄 急躁处理 2. 当幼儿任性发脾气时 促其冷静 说理教育 姑息迁就 缺乏冷静 行 调查了解 教育诱导 偏听偏信 哄骗训斥 3. 当幼儿之间发生争执时 启发幼儿 协商解决 应付了事 简单处理 为 耐心询问 分清真假 不加 批评训斥 4. 当幼儿说谎时 说理引导 正面教育 默然置之 姑息迁就 培 耐心倾听 了解真相 偏听偏信 草率处理 5. 当幼儿告状时 启发诱导 协商解决 搪塞应付 敷衍了事 养 指出错误 及时纠正 指责惩罚 威胁恐吓 6. 当幼儿说脏话时 榜样示范 以身作则 重复模仿 强化错误 具体分析 规范约束 缺乏冷静 惩罚责备 7. 当幼儿屡犯错误时 教育引导 及时纠正 厌烦不耐 施加压力 暗示提醒 引起注意 当众点名 指责批评 8. 当幼儿精力不集中时 教 激发兴趣 及时鼓励 不管不问 放任自流 育 正面教育 榜样示范 简单粗暴 生硬制止 9. 当个别幼儿影响集体活动时 暗示提醒 兴趣引导 斥责惩罚 停止活动 活 10. 当幼儿不能正确回答问题尊重幼儿 认真倾听 缺乏耐心 急迫打断 动 时 启发诱导 明确答案 硬性指导 不了了之 表扬鼓励 增强信心 袖手旁观 撒手不管 11. 当幼儿遇到困难时 耐心诱导 有效指点 急于求成 包办代替 具体分析 启发诱导 批评责备 任其随便 教 12. 当幼儿不愿参加活动时 创造条件 激发兴趣 强迫参加 姑息迁就 13. 当老师无法回答幼儿提出坦诚 查询答案 信口开河 随意解答 育 的问题时 激发幼儿 求知欲望 搪塞推诿 回避不答 热情关注 表扬赞赏 粗暴干涉 压制责备 14. 当幼儿表现独创性时 活 因势利导 鼓励求异 不闻不问 任其发展 15. 当幼儿出于好心而做错事正面询问 了解动机 不问情由 批评责备 动 时 帮助分析 教育指导 同情原谅 不加纠正 和蔼耐心 取得信任 语言厌烦 呵斥批评 16. 当幼儿哭闹不愿来园时 查询原因 说服教育 哄骗幼儿 简单应付 讲清道理 鼓励进食 随意迁就 任其自由 生 17. 当幼儿偏食,挑食时 介绍饭菜 引起食欲 训斥批评 强迫进食 了解情况 分析原因 视而不见 漠然置之 活 18. 当幼儿食欲不振或厌食 细心照料 吃饱吃好 不分情由 训斥催促 迅速清理 鼓励就餐 嫌脏怕烦 急躁埋怨 19. 当幼儿洒饭、吐饭时 活 了解原因 酌情处理 批评呵斥 草率处理 及时提醒 榜样示范 批评威吓 停止就餐 20. 当幼儿边吃边玩时 动 引起注意 餐后教育 比赛引诱 急躁催促 正面引导 示范纠正 忽视教育 听之任之 21. 当幼儿不文明进餐时 生 长期培养 实践养成 讽刺讥笑 批评指责 亲切和蔼 轻声劝导 不管不问 任其随便 22. 当幼儿不能按时入睡时 活 动作轻柔 细心照料 恐吓威吓 呵斥催促 稳定情绪 耐心安抚 讽刺挖苦 斥责埋怨 活 23. 当幼儿尿床、尿裤时 及时清洗 了解原因 置之不理 推给家长 耐心安慰 细心观察 漠不关心 置之不理 动 24. 当幼儿不舒服时 发现异常 关爱体贴 表面应付 不问缘由 25. 对性格内向、孤僻、胆怯的 关心爱护 热情鼓励 忽视冷落 不管不问 幼儿 创造条件 实践锻炼 顺应迁就 过分照顾 个 暗示提醒 培养自控 训斥惩罚 限制自由 26. 对调皮好动的幼儿 随机教育 及时鼓励 撒手不管 任其随意 别 正确引导 自我评价 袒护偏爱 一味满足 27. 对能力强、爱表现的幼儿 因势引导 扬长避短 压制约束 过度关注 教 循循善诱 做出表率 歧视挖苦 挫伤幼儿 28. 对能力差、反应慢的幼儿 引导幼儿 关心帮助 放弃教育 不管不问 育 充满爱心 做出表率 视为包袱 厌烦冷落 29. 对有生理缺陷的幼儿 引导幼儿 关心帮助 公开议论 讽刺嘲笑 热情主动 礼貌待人 不理不睬 冷淡傲慢 30. 当家长接送幼儿时 不卑不亢 平等待人 亲疏有别 忽冷忽热 诚恳接受 宽容理解 针锋相对 拒不接受 31. 当家长向老师提出意见时 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急于解释 推卸责任 家 以诚相待 主动沟通 委曲消极 对立冷淡 32. 当家长对老师产生误会时 耐心解释 消除误会 迁怒幼儿 发泄私愤 33. 当老师向家长反映幼儿情实事求是 公平客观 主观片面 夸大事实 长 况时 认真负责 艺术婉转 缺乏冷静 言词过激 实事求是 不偏不向 偏袒一方 扩大矛盾 34. 当家长之间发生矛盾时 工 公正调处 化解矛盾 袖手旁观 推脱不管 35. 当家长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热情关心 主动询问 漠不关心 视而不见 时 真诚相助 分忧解难 借口回避 推三阻四 作 认真答复 探讨交流 夸夸其谈 盲目说教 36. 当家长请教教育方法时 有的放矢 切实可行 不懂装懂 随意回答 37. 当幼儿发生事故后向家长主动联系 实事求是 避重就轻 掩盖真相 联系时 承担责任 妥善处理 怨天尤人 推卸责任 尊重幼儿 勇于认错 掩饰搪塞 将错就错 38. 当老师发现错怪孩子时 态度诚恳 表示歉意 固执己见 错上加错 自 身 自我调整 控制情绪 情绪外露 形于神色 39. 当教师个人心情不好时 修 心态平稳 工作为重 消极低沉 暴躁发怒 养 服饰整洁 便于活动 浓妆艳抹 奇装异服 40. 老师工作时的穿着打扮 端庄大方 为人师表 衣冠不整 不修边幅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四)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的,应当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 公安、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举办学校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应该根据需要在课余时间开放学习及各种功能设施,组织多种课余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保证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 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开展紧急疏散演练,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护常识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应当有针对 性地对学生开展游泳等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开,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地震、气象、城市管理等部 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施划人行横线,设置提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 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新闻媒体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文档为【6s9[幼儿教育]济南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