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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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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汤臣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汤臣 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使用效益,特设立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旨在吸引和调动科技资源开展膳食营养补充剂产业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从而规范膳食营养补充剂的产业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行业的发展、增强公司在业内的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汤臣
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汤臣 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使用效益,特设立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旨在吸引和调动科技资源开展膳食营养补充剂产业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从而规范膳食营养补充剂的产业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行业的发展、增强公司在业内的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四条 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研基金项目”)采用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科研基金,负责基金的筹划、审批和拨款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六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科研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指南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和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年度科研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负责基金资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发布科研基金申请具体事宜;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跟踪、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的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科研机构或具有科研能力的单位,如疾控系统、高校、医院或其他研究机构。申报者填报的申请书,需所在单位及主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二)申请者必须是申请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技术职称,具有从事医学、预防医学、营养学、卫生学、健康教育、食品卫生或食品科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经验,并在该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在研项目、超期未结题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年新项目(前一年年底到期的项目,如未在指南发布之日前提交结题验收申请,视同超期未结题)。 (四)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面向全国招标,原则上实施地在中国国内。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 申请人申请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统计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 第十一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制定。 第十二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首先进行专家书面函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第十五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及时向财务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并定期向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提交项目阶段进展报告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批准;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向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及时总结汇报,并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汤臣倍健营养科学研究 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二十五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二十六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与本科研基金项目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诉。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八条 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处分。 以下无正文,本管理办法共计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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