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审计若干问题探讨(二)
林 炳发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
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于 2001年 l1月 17日发出 《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 国际竞争力 的大型
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90号)。《通知》要
求 :
(1)提高企业集团核一t5竞争力
要把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集团重组 、精干主业 、分
离辅业 、管理创新 、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重要 目标 ,立足于
把企业集团做优 、做强 ,避免盲 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2)企业集团要加快改革和发展 的步伐 ,提高国际竞争
力
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 贸委国有大中型企
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
(试行)的通知》(国
办发[2000]64号 ,以下简称《基本规 范》)的要求 ,加快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科 学的决
策程序 ,落实可追溯的决策责任制度 ,建立产权
,保
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 加 强 和完 善战 略 管理
企业集团要制订和不断完善发展战略 ,建立发展战略研
究和管理机构 ,强化在重大决策、投融资 、财务监控 、产权管
理 、技术创新 、技术改造 、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功能,实施
企业集团发展战略。
⑧ 突 出 主业
按照提高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 的原则 ,精 干主业 ,分离
副业和社会职能 ,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明晰管理层次 、缩
短管理链条 ,母子公司管理层级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理顺产
权关系 ,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根据 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 ,实行
事业部制 、分公 司制或 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 司体制 。
(3)政府有关部门要 为提高企业集团 国际竞争力创造公
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①实行授权经营
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通过授
26
权经营 ,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集 团的关系 ,建立国有 资产
经营责任制度 ,使企业集团成为投融资 、结构调整和技 术创
新的主体 。政府通过派 出监事 ,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及企
业集团负责人 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对 企业集团负责人
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并提 出奖惩 、任免建议 。鼓励企业
集团探索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
( 鼓励开发国际市场和跨 国经营
对具备发展前景好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信用等级较高 、
开拓 国际市场成效显著等条件的企业集团 ,在授信额度 、出
口信用保险 、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方面,通过简化手续 、提高
效率等方式给予支持。
6、《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资
产经营责任制办法》)
国家经贸委、劳动部于 l995年 4月 5日发 出<国家经贸
委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63号)。
(1)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签定
《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第 7条规定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
责任制 ,应 由同级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组织企业主管部 门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有监督机构的,由
企业主管部 门商监督机构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 资产经营
责任书。资产经营责任书 副本应报同级经贸委(经委 、计经
委)备案(第 l0条)。
(2)企业享有的权利
《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第 ll条规定 :企业享有法人财
产权 的各项权利。包括:(二)独立使用 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
的财产进行投资 、购置 、生产 、经营 ;(四)独立收取企业 以现
金 、实物 、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 ,向
其他单位投资后分得的利润或股利。
(3)资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资产经 营责任制办法》第 14条规定 :企业应 当建立资
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 向监事会 、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有关分立、合资 、重大投资
等重要决策 ,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报告。
(4)资产经 营责任考核办法与失察责任追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第 27条规定 :对企业进行考核
应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经 营责任书 。考核可以采取 审
计 、评价等办法 。经营者责任期 满经审计后 ,在下一个年度
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 ,企业 主管部门应及 时
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第 33条)。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我国从 1989年起建立 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的资产 评
估制度。为 了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过程中受损失 ,原 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提 出,在产权变动时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以正
确反映 国有资产 的价值量 ,并以此作为有偿转让和衡量经营
者责任的依据。原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 1989年 9月 21日
发出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在 国有资产产权 变
动时 必须 进行 资产评 估 的若 干规 定>的通 知》(国资 工 发
f19891第 3号)。1991年 11月 1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l号),标志着我 国国有资产
产权变动资产评估制度的全面建立 。
f1)资产评估时间与范围
《评估办法》第 3条规定 :国有资产 占有单位(以下简称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进行资产评估 :①资产拍
卖 、转 让 ;②企业兼并 、出售 、联营 、股份经 营 ;⑧ 与外 国公
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
外合作企业 ;④ 企业清算 ;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 资
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 :固定资产、流
动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 6条)。
(2)资产评估立项与立项审批
《评估办法》第 13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第 3条、第 4条规
定进行评估的占有单位 ,经其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后 ,应 当向
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 申请书 ,
并附财产 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 申请书之 日起 10日内进行
审核 ,并作 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的决定 ,通知申请单位
及其主管部门(第 l4条)。
(3)评估业务委托和评估结果确认
《评估办法》第 l6条规定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
立项通知书后,可 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评估结束 ,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 ,应 当
报其主管部 门审查 ;主管部 门审查 同意后 ,报同级 国有资产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 l8条)。国有资产
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 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
果报告书之 日起 45日内组织审核 、验证 、协商 ,确认 资产评
估结果 ,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第 l9条)。
l992年 7月 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发布实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2】国资办发第 36号)
(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对《评估办法》有关条款作
出补充规定,限于篇幅 ,对《评估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
再赘 述 。
mtZ~MJ,
1 r
8、出资用土地使用权管理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制
度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
(198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土地法》第 10条规定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更换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土地法实施条例》)(1991年 2月 1日起施行)
《土地法实施条例》第 6条规 定 :依法 改变土地 的所有
权 、使用权 ,或者因依法买卖 、转让地上 建筑物 、附着物等而
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 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变更登记 ,由县 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 、转让地上
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条例>)(略)
f4)《股份有限公 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股份有限公 司土地管理规定》)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国家土
地管理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 限公
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 153号)的
通 知 。要求 :
①地价评估结果 的确认
《股份有限公 司土地管理规定》第 6条规定 :由国务院授
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 ,向国家土地管理
局 申请确认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 司,其地价评估
结果 ,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申请确认。
②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租金数额的确
定
《股份有限公 司土地管理规定》第 11条规定 :国家 以土
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
低于审核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 的溢价倍数 ;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比例也不得低于
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占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 总额 的
比例。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租金数额的确
定 ,均应 以经审查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为基础 。
9、《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资本金试行资本金制
度的通知》(以下简称《投资项 目资本金制度>)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建立投 资风险约束机制 ,提高
投资效益 ,国务院于 1996年 8月 23日发出《国务院关 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 目资本金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投资项 目
资本金制度》规定:
(1)从 1996年开始 ,对各种经 营性项 目,试 行资本金制
度 。
(2)投资项 目资本金 占总投资的比例 ,按以下比例掌握:
① 交通运输 、煤炭项 目,资本金 比例为 35%及 以上 ;②钢铁 、
丁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邮 电、化肥项 目,资本金 比例为 25%及 以上 ;⑨ 电力 、机电 、
建材 、化工、石油加工 、有色 、轻工 、纺织 、商 贸及其他行业 的
项 目 ,资本 金 比例 为 20%及 以上 。
(3)试行资本金制度 的投资项 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
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 明,包括 出资方 、出资方式 、资
本金来源及数额 、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上报可行性
研究报告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 ,以实物 、工业产
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有资产评估
证 明文件 。
(4)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家规定对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进 行 监督 。
10、《关 于建设项 目实行业主责 任制 的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业 主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2年 l1月,国家计委印发了 《关于建设项 目实行业
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从当年起 ,新开工项 目和进行前
期工作的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 目,原则上实行项 目业主责任
制 。
《业主责任制暂行规定》规定 :项 目业 主是指由投资方委
派 的代表组成 ,从建设项 目的筹划 、筹资 、
、建设实施直
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
险的项 目(企业)管理班子。项 目业主可 以有多种形式 :不同
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 、扩建项 目成立 的董事会 ,由
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 、联营公 司的领导班子等。《业
主责任制暂行规定》赋予了业 主项 目筹划 、资金筹措组织建
设 、生产经营等 12项 自主权 ,要求业主承担投资风险 ,并负
责经营管理和按期偿还贷款。
l1、《关于实行建设项 目实行法 人负责制 的暂行 规定》
(以下简称《法人负责制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项 目实行业主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1996年 3月 ,国家计委印发 了《关于实行建设项 目实行法人
负责制 的暂行规定>,要求 国有单位经 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
项 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 目法人 ,实行项 目法人负责制。
项 目法人对项 目的策划 、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 、生产经营 、债
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国有独资公 司设立董
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结合建设项 目的特点 ,具体行使
以下主要职权 :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审核上报项 目初步设计
和概算文件 ,审核 、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提 出
项 目开 工报 告 ;研 究 解决 建 设 过 程 中 出现 的重 大 问 题 ;负 责
提 出项 目竣工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
聘任或解聘项 目总经理 ,并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法人负责制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董事
长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和任免程序 ,建设项 目和有关领导人
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等。
1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
章 制度
(1)《企业 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产权
登记办法》)
为 了加 强 国 有 资产 的产 权 登 记 管 理 ,防 止 国 有 资产 流
失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附注 2】、财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曾
于 1992年 5月 l1日联合发布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试行办法》。随后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1992年 6月 10日
发布了《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 务 院在 1996年 对 国有 资 产 的产 权 登 记 管理 方 面 的 法
规进行 修改 ,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第 192号令),废止 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
法》。《产权登记办法》规定 :
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
登记 、注 销产 权 登 记 、产 权 登记 年度 检 查制 度 。
②产权登记的主要 内容 :A.出资人姓名 、住所 、出资金额
及法定代表人 ;B.企业名称 、住 所 、及法定代表人 ;C.企业 的
资产 、负 债及 所 有 者 权 益 ;D.企 业 实 收 资本 、国 有 资本 ;E.企
业投资情况;F.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⑨产权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发生后 30天内。
④产权登记年检内容及年检时间 :产权登记年检内容包
括出资人资金到位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结构变化情况(包 括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依法领取 《国有资产授权 占用证书>、《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证书》。
(2)关于境外投资产权登记管理
1989年 国务 院针 对 我 国驻 港 澳地 区 中资 企 业 以 个 人名
义持有 国有股权的问题专 门发出通知 ,要求确需以个人名义
持有 国有股权的或拥有物业产权 的,必须慎重选择产权代表
人 ,经 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主管部 门批准
后 ,予以正式委托。未经批准委托,驻港澳不得以任何个人名
义在 当地办 理 产权 注 册登 记 。
1991年 ,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 、司法部 、对外经济 贸易
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
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要求: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所有境外 以个人名义持有 国有产权 的企业 ,其境内投 资者
(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本产权人(受托人)均需按本规定在委
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并签定《境外国有 资产
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和《境外 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
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 书》。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 向境外投入开办企
业 的有关规定》规定 :凡以实物向境外投资的境 内投资单位 ,
必须将实物进行 资产评估 以后 ,到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办理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手续 ,并填报“国有资产实物
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海关在核验表批注后 ,方予办理实物
资产 的 出关 手续 。
13、与完 善 国有控 股 上 市公 司法 人治 理 结 构相 关 的规 章
制 度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由 于 历史 原 因 ,到 目前 为 止 ,我 国上 市 公 司 中绝 大部 分
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 员在企业重大决策(包括长期投
资决策)权限 、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 管理制度 的制定权
限方面 ,应该遵循的相关管理制度主要有 :
(1)<上市公 司章 程指 引》(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97年 12月 16日发布实施 )
(2)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00年 5月 18日发布实施)
(3)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2
年 1月 8日发 布实 施)
(4)1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102号】
限于篇幅,对与股东大会 、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会 、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重大决 策 (包括长期投资决 策)权
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权限的具体规
定 ,不再一一详列。
14、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 的规章制度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
称<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资企发【1994181号)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规定 ,在 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的股
权管理方面,应该关注 :
①资产折股原则 、折股
审批
严禁低价折股 ,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 国有股
的股本 。如不全部折股 ,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
行价格一并考虑 ,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 国有净资
产)不得低于 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
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 国有资产/国有股股本)。净
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人资本公积金,不得 以任何
方式将资本(净资产)转 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 ,股东权益应
等于净资产(第 12条)。资产评估结束后 ,有关单位要提出国
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 ,报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审核 、批复(第 14条)。
( 持股单位利益与意志的表示
受国有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 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
应按照持股单位的利益与意志行使股东权利(第 2O条)。
③股利管理
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
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 ,不得以任何方式
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第 24条)。国有法人股的股利由国有法
人单位依 法收取 ,按《企业财务 通则》有关规 定核算(第 25
条)。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 的股利单方面留
归股份公司使用(第 26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在股东大会决定
配送股 等事宜时 ,须从维护 国有股利益出发 ,不得盲 目赞成
配股或放弃配股权 ;不得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
理诞蠢囊 I ▲
1 ,
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他不规范 、不公正的分配方案(第 27
条)。
④股权变动管理
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
缩小国有股权 比例(第 27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
产业政策 、经营政策及有关法规增购股份。完成增购股份并
增加国家股权后 ,须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 28条)。国
家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第 29条)。
(2)《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行使股权行为规范》)(国资企发[1997132号)(1997
年 3月 24 日)
为 了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
行为 ,维护 国有股利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 1997年 3月 24日发出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 司
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国资企发【1997】
32号)。《行使股权行为规范》专 f-I对股东旨意的执行 、股份转
让 价格 控 制规 定 如 下 :
① 股东 旨意的执行
国有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执行
股东的 旨意,并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表决 ,凡违背 国有
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追究(第 ll条)。
② 股份转让价格控制
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
收益率 、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 以及合理
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 ,但 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第 17
条)。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法人股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向外商转让股权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
会于 2002年 l1月 1日联合发 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和法人股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 :
① 股权转让限制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和法人股 ,应 当符合<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 国有股
权和法人股不得 向外商转让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
的,转 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
② 股权转让方式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
开竞价方式。
③ 股权转让审核批准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和法人股,涉及到产业政
策和企业改组 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 ;涉及 国有股权管
理的 ,由财政部负责审核 ;重大事项报 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
让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和法人股 必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任何地方 、部 门不得擅 自批准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法人股。
④股权变更登记
转让当事人应 当凭国家经 贸委 、财政部 的转让核准文
件 、外商付款凭证等 ,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 门办理股东变
更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机构和工商行政管
理 部 门不得 办理 过 户和 变更 登记 手 续 。
⑤股权转让外汇收入管理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法人股 ,转让 当事人应
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涉及到
外商股权再转让的 ,应 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
外资外汇登记。转让 国有股权和法人股 的外汇收入 ,转让方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后结 汇 。
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除上述三项股权管理规章制度外 ,有关部门还颁布了其
他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 ,如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1994年
l2月 1日发出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关于对上市公 司国
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191
号)等 ,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l5、与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有关的规章制度
我 国国有 资 本金 效绩 评 价 制 度始 建 于 1999年 。 为 了确
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对国有资本金 的管理 ,财政部等
部 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有关 的规章制
度 ,如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发布实施的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 资本
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财统字【199912号),财政部发布实施
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财统字【199913号)、《企
业效绩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财统字【199918号)、《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结果计算 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12号),财政部 、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
理的通知》(财统[2001】3号),《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
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2116号 2002年 2
月 6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
评价工作程序》的通知 (2001年 7月 4日 财办统[20011l3
号)等。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于 2002年 3月制定 了(2002年企
业效绩评价
值》,供评价单位评价参考之用。
为促进企业集 团母公司更好地行使 出资人权利 、进一步
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系 、促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 、正确
引导子公司经营行为,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规
范指导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效绩评价工作 ,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于 2002年 6月 5日发布了 《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
见》(财统字[2002】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体系的建立
《指导意见》规定 :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可以直接运用
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 ,企业集团母公司也可以
以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为基础 ,根据实际情况
构建适应集团管理特点的内部效绩评价体系。
(2)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的组织实施
《指导意见》规定 :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工作 由集团母公司
统一组织 实施 ,并 建立健全评价组织实施机构 ,配备具有相
应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较强的评价工作人员 ,负责具体的评
价实施工作。集团母公 司可以从各职能部 门抽调有关人员组
成实施机 构 ,负责实施具体的评价工作 ,也可 以指定某一部
门负责 日常性的评价事务,还可以聘请社会 中介机构和咨询
专家协助实施评价 ,比如将子公司的年度报表审计与年度效
绩评 价 相结 合 的 方式 。
同时,企业集团母公 司负责组织指导子公司开展孙公司
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3)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结果的应用
《指导意见》规定 ,集团内部应充分开发利用好效绩评价
结果:①运用内部效绩评价为实现和调整经营战略服务;②
一 些集权程度较高的企业集团,子公司重大的筹资 、投资 、生
产甚至定价决策权都集 中在集团母公 司,子公司的经营效绩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集团母公 司的资本营运与综合管理水
平 ,要通过对子公 司评价结果的分析 ,找到集团母公 司经营
管理 中存在 的不足 ,并相应采取调整和改进措施 ,运用 内部
效绩评价改进集 团母公 司的经营管理 ;③运用 内部效绩评价
发现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漏洞,并制定有针对性 的措施加 以改
进 ,促进提高子公司的经营效绩水平。④集团母公司作为子
公司的出资人 ,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对子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 ,应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子公司经营 者和职工 的奖惩
(年薪 、奖金等)挂 钩,充分调动子公司经营者与职工的积极
性 ,完善 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 ,运用内部效绩评价结果实施
奖 惩 ;
(4)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有关制度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指导意见》规定 :各企业集团母公司要抓紧研究 、制定 、
组织实施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有关制度方法,并及时将集团内
部效绩评价有关制度方法报 同级财政 (国资 )部门备案。(未
完 待续 )
附 注 1:本 文 后 续 “企 业 长期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其 评 价 ”部 分将 介 绍 某 中央特 大型 企 业 集 团制 定 的“董
事(监事)工作管理 办法”
附注 2:根据 1998年 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的《财
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101
号)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
基础管理职能划入财政 部 ,财政部 内设 国有资本基础管理
司、国有资本金统计评价司、财产评价 司三个职能司。分别行
使有关企业 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基础管理职能。“国有资产
管 理 部 门”无特 别 说 明 ,均 统 指 财政 部 该 三 个 职 能 司 。笔 者
注。 (作者单位: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
f ● l r l
《 \ I I { l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