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灵芝孢子粉标准

2017-09-20 6页 doc 62KB 79阅读

用户头像

is_421808

暂无简介

举报
灵芝孢子粉标准 Q/YBLZ 0004S—2013 220010S-2013 2013  05  06    2016  05 05 灵芝破壁孢子粉 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BLZ 0004S-2013 Q/YBLZ 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13-05-06实施 2013-05-06发布 备案号:220010S-2013 有效期至:2016年05月05日 1前    言 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灵芝孢子粉标准
Q/YBLZ 0004S—2013 220010S-2013 2013  05  06    2016  05 05 灵芝破壁孢子粉 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 Q/YBLZ 0004S-2013 Q/YBLZ 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2013-05-06实施 2013-05-06发布 备案号:220010S-2013 有效期至:2016年05月05日 1前    言 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延边绿洲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波、朱文明。 灵芝破壁孢子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灵芝破壁孢子粉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灵芝孢子粉为主要原料,加入灵芝提取物、淀粉辅料,经挑选、超微粉碎、灌装、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灵芝破壁孢子粉。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9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沙门氏菌检测 GB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志贺菌检测 GB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 GB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溶血性链球菌检测 GB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测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为灵芝孢子粉。 3.1.2 辅料为灵芝提取物、淀粉。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棕褐色,色泽均匀 气味 具有灵芝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粉状清晰,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看见的杂质,无霉变。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0.0 灰分,% ≤ 9.0 铅(以Pb计),mg/kg ≤ 0.5 砷(以As计),mg/kg ≤ 0.3 汞(以Hg计),mg/kg ≤ 0.3 六六六,mg/kg ≤ 0.1 滴滴涕,mg/kg ≤ 0.1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g/100g ≤ 8 3.4 微生物指标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25 酵母,cfu/g ≤ 25 致病菌(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测定。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检验 取1个销售包装的产品,放于白纸上,在良好的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小袋包装外表。然后剥开小袋外包装,倒出内容物于白纸上,肉眼观察色泽,凑近闻其气味,取少许入口,品尝内容物的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净含量偏差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 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5.3.3 霉菌、酵母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 致病菌 5.3.4.1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2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3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5.3.4.4溶血性链球菌 按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查     原料入库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6.2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3抽样方法 从同一批、同一规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抽样数量为600g样品。  样品分为3份,1份用于理化检验,1份用于微生物检验,1份备查。 6.4出厂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 6.4.2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 6.4.3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如果出厂检验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这批产品按不合格处理。不得出厂销售。 6.5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项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有变化、配方有变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不定期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定期进行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2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批量中随机抽取,对全项进行检测。 6.5.3 型式试验结果判定 如果检验理化指标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这批产品按不合格处理,不得出厂销售。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包装 7.2.1 成品包装应使用3.1规定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应严密。 7.2.2每单件定量包装品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7.3  运输 7.3.1运输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止曝晒、雨淋。 7.3.2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 7.4 贮存 7.4.1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凉爽、干燥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放在一起。仓库内有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 7.4.2  不得接触墙面或地面,间隔应在20㎝以上。 7.4.3  应勤进勤出,先进先出,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 7.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年。    8 召回   产品在市场销售中,产品出现质量问时,协助销售单位将产品召回处理,召回的产品按本企业的召回执行。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
本文档为【灵芝孢子粉标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