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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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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法规名称】 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10 【正 文】 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家总动员法第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县山地乡编组山地青年服务队,协助警察维护治安、抢救地方灾害与复原,并辅助军事勤务。受各该县警察局所属警察分局指挥管理,兼受该管警备分区指挥部之指导。 第 3 条 凡年满十六岁至三十八岁设籍山地乡之男性青年及未婚女性青年,除在校学生、身体残障者,公教人员及民意代表...
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法规名称】 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10 【正 文】 台湾地区山地义勇警察组训服勤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家总动员法第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各县山地乡编组山地青年服务队,协助警察维护治安、抢救地方灾害与复原,并辅助军事勤务。受各该县警察局所属警察分局指挥管理,兼受该管警备分区指挥部之指导。 第 3 条 凡年满十六岁至三十八岁设籍山地乡之男性青年及未婚女性青年,除在校学生、身体残障者,公教人员及民意代表外,依其志愿由该管警察分局视实际需要编为山地义勇警察。 前项编组之山地义勇警察人员应接受训练、服勤及演习召集;但具有后备军人或国民身分者,仍应依法优先接受各项兵役召集。 第 4 条 山地义勇警察组名额不足时,得由各该管警察局视实际需要核定,就年满三十九岁至五十五岁设籍山地乡之男性青年依其志愿补充。 第 5 条 山地青年服务队依左列规定编成之: 一乡设乡队,乡队长由乡长兼任,负责指挥监督组训及勤务、副乡队长由警察分驻所长兼任 (无警察分驻所之乡由该管警察分局主管业务分局员兼任) ,协助乡队长办理队务,辅导 员由当地乡公所兵役 (民政) 课长,及该管警察分局主管业务分局员、保防组分局员及社会工作人员兼任,分别负责生活辅导、训练及思想考核。 二村设村队,村队长由村长兼任,副村队长由警察派出所主管兼任。 三村队以下设若干分队,每分队人数以二十九人至五十人为原则。但偏远地区或山地女子不足编成一个分队,得酌情编成直属班。分队长由警察人员兼任,如警察人员不足时,得由村队长遴选队员报该管警察分局核派。副分队长由村队长遴选队员充任。 四分队以下设班,班设班长、副班长各一,队员七至十人。班长、副班长均由分队长遴选队员担任。 五各级队部另设专人办理组训业务,其人选由各单位自行选定。 第 6 条 山地青年服务队之任务编组如左: 一警备组:担任守望、巡逻、放哨、警戒、搜索、保护堤防、桥梁、道路、森林、电讯 (力) 及其他国防设备事项。 二防护组:担任救护、消防、防毒、医疗、担架、交通、灯火管制、引导疏散等事项。 三运输组:担任传递、运输、向导、联络、协助国军后勤运输等事项。 四抢修组:担任工程建筑及抢修等事项。 前项各组应按队员年龄、职业、体格、性别、特长等为编组原则,必要时得视实际需要统筹混合编组运用。 第 7 条 山地青年服务队之训练区分如左: 一干部训练:指副班长以上之训练。 二常年训练:指干部与队员之训练。 三特定训练:指干部与队员依任务需要之训练。 第 8 条 山地青年服务队人员全年服勤期间,每人以十日为原则,但有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 9 条 凡应接受训练、服勤、演习之人员,除紧急事故外,该管警察分局应事先以书面通知。接受通知之人员,如因特殊事故不能报到或申请改期者,应取得有效证明,报请该管警察分局核准。 第 10 条 (删除) 第 11 条 山地义勇警察人员之福利规定如左: 一参加训练、服勤、演习时,得依内政部规定标准酌给津贴及交通补助费,由该管警察局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拨发。 二进出山地管制区域,得凭服务证查验登记后入山,免办入山许可证。 三参加义勇人员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寿险。 第 12 条 山地义勇警察人员因训练、服勤、演习致伤残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请领抚恤金或伤残保险给付者,依其原有身分办理外,其余人员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受伤者:其至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时,依全民健康保险法及其施行细则,应自行负担之费用及不在该保险给付范围之费用而属医疗之必要者,由该管警察局报请县 (市) 政府负责处理或拨发医药费。 二因伤致残者,按左列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残废补助: (一) 一等残给与三十六个基数。 (二) 二等残给与十八个基数。 (三) 三等残给与八个基数。 (四) 重机能障碍给与四个基数。 (五) 轻度机能障碍给与二个基数。 三死亡者:给与一次死亡恤金四十八个基数。 四受伤致残,并于一年内致死者,依前款规定,补足一次死亡恤金基数。 前项残等检定,依公务员有关残等检定之规定,由公立医院予以鉴定,并发给鉴定书。 一次死亡恤金及残废补助,由该管警察局报请县 (市) 政府核发,基数金额以技工七级每月工饷为准。 山地义勇警察人员依其原有身分请领抚恤金或伤残保险给付,低于第一项各款之金额者,由县 (市) 政府补足其差额。 第 13 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规避编组、训练、服勤或演习者,得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令或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处罚之。 第 14 条 有关本办法之实施事项,由台湾省警务处拟订报请台湾省政府核定。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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